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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律盟总部签约律师死刑变三年
作者:不详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16 20:33:5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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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7被告

被告马海波

  
 
     39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善各庄村村委会副主任马海波,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竟指使本市无业人员田凤全纠集张鹤等人对对方进行报复,结果导致对方死亡。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马海波表示,因被害人收朋友的保护费,所以他才找人去吓唬吓唬他。初中文化程度的马海波曾于2002年3月因敲诈勒索被治安拘留15天。案发前,他是朝阳区崔各庄乡善各庄村村委会副主任。他称,此前他还当过乡人大代表。在被控的7人中,除刘海滨、王海龙外,其余均有前科。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7月31日下午,马海波与29岁的男子春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指使田凤全纠集陶敬东、张鹤、张京雷、王海龙等人,驾车至朝阳区东辛店村一超市门前,将春某驾驶的轿车拦住,后分别持尖刀、镐把对轿车进行打砸,将车窗玻璃砸毁。其间,张鹤持尖刀先后猛刺车内的春某、李某,致春某死亡,李某重伤。去年8月31日到11月27日,田凤全等5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去年10月19日,马海波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25岁的张鹤是第一被告人,他用刀捅了春某和李某。离开现场后,他拿了1万元酬劳,后藏匿到西城的一个宾馆里,直到被抓获。张鹤在法庭上说,他当时被人叫去“教训”一下与马海波有矛盾的人。发生打斗后,他顺手抄起车上的刀,伸进被害人车里扎了两下,没想到会扎死对方。
    被控寻衅滋事罪的马海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不持异议。他说,因春某到朋友的啤酒屋收保护费,自己想约他谈谈,可对方并未应约。之后,他又约好到春某喝酒的地方找他。可当他快到时,春某突然关掉了手机,自己又没能见到他。“于是,我就让刘海滨盯着春某,一有消息便通知自己。还找人去警告、吓唬他一下,让他别再到啤酒屋捣乱。当天,接到刘海滨电话后,我找来田凤全,并给陶敬东打电话,让他和田凤全联系。其余被告人不是我通知的。”马海波说,他之前曾几次托人找春某谈过,让他不要再收保护费,但对方都没有理睬他。对此说法,刘海滨等被告人也在法庭上说起,马海波以前确实通过他们托人找过春某。
    出事后,马海波给了田凤全两万元的“逃跑钱”,还给了陶敬东两万元钱。“我现在非常后悔。”马海波说。
    田凤全表示,他按马海波的意思,只想吓唬吓唬被害人,并不清楚马海波与被害人有矛盾。其余4名被告人都表示,他们参与此事是为了帮朋友的忙,没有其他的理由。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 颜斐)

 
大华律盟签约律师(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
辩  护  词            -----马海波寻衅滋事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海波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马海波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马海波,查阅、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两点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被告人马海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以上观点论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马海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马海波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在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马海波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马海波在生活和工作方面一贯表现良好;
(1)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在工作中处处为民着想,积极推进本村的经济发展,百姓生活和福利待遇有了较大提高,赢得村民的认可。
(2)通过村民的联名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深受老百姓的爱戴。
(3)从敬老院和该村出具的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热心公益事业。
2、被告人马海波主观恶性不深;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海波之所以实施本次犯罪,是因为被害人多次到下一站酒吧影响该酒吧的正常经营,作为村委会主任和乡人大代表的被告人马海波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实施该行为才实施的本次犯罪行为。
3、被告人马海波能够如实供述;
在诉讼中能够看出其已经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打击犯罪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应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马海波认罪、悔罪表现突出;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被告人马海波的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多次表示后悔,其认罪悔罪表现是突出的。
5、被告人马海波愿意积极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海波已明确表示在确定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后愿意筹措资金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6、被害人在本案当中也有过错。
下一站酒吧属于被告人马海波村委会辖区内的经营商户,被告人马海波所在村委会有义务保障其在各个方面正常经营,被害人多次闹事并要求收取保护费是本案发生的起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海波的行为虽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另由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在工作中能够做出较大贡献,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因此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案件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刘军  律师
2007年7月2日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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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国发生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3-10 1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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