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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坛:司考不改恐怕不行了?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2-1 17:08:45  发布人:admi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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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近年来中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司法考试因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通过率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中国“第一考”。多年的实践检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暴露的缺陷是什么,由此又带来了怎样的问题,其改善的方式应是如何,和法学教育的最终关系又将是怎样?8月3日至4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专家观点:  

    现行司法考试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等能力,而这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

    ■司法考试不尽合理的导向作用,对法学教育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专家学者建议,实行阶段淘汰制  


现行司法考试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势在必行。记者肖杰摄

    构建阶段性考试模式,实现从知识到素养的转变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2001年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经过四年的实践检验,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暴露。

    <--ADV_CONTENT-->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答案的唯一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认为,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针对出现的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呼声最高的是可以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

    潘剑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副教授共同向与会者阐述了阶段性司法考试的模式构建。他们认为,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为: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将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考试,将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从而使得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更为集中和有效。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即通过对主干应用法学学科所涉及的案件材料的考查,检验考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其中,丁相顺副教授认为,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应额外设置面试进行考查,面试内容还应强调考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考查。基于面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面试的基本取向不应以选拔、测试考生的知识水平为主,而应以淘汰为目的,即淘汰不适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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