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维修责任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维修责任合同条款

内容总结

本合同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明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的工程维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覆盖全部合同工程,具体期限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按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保修;屋面防水、防渗漏工程保修5年;装修、管线、设备安装等保修2年;电梯保修3年;配套工程及外保温保修期均为5年。保修期自集中交付日起算,永久性缺陷或隐蔽质量问题不受期限限制。维修响应需在接通知后12小时内到场(前6个月须6小时内),24小时内提交处理方案,重大维修可延长至48小时。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后3日内成立维修小组,提供授权文件及联系方式,并接受发包人监督考核。涉及商品房保修的,还需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时限要求。返修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重新计算,质保金退还相应顺延。

部分原文

'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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