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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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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根据《AA市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2020年)》(常政发〔2017〕127号)、《AA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新政〔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AA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安置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配建标准及移交要求第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控制要素、建设时序、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按照《AA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新政〔2017〕108号)执行。第四条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AA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常新政〔2017〕108号)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附件2)所列标准建设装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将权属和有关资料同步移交给区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区政府委托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使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主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权属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并由其参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禁止出售或改作他用。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对未按照规定建设装修或移交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城建部门不予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未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镇(街道)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第三章办园模式及举办要求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应当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模式有以下三种:(一)由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公办幼儿园。(二)由公办省示范(优质)幼儿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三)由其他法人或公民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七条配套幼儿园用来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招标机构面向社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幼儿园举办者。第八条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投标人为法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学前教育办学经验,至少创办过一所省示范(优质)幼儿园,无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情况,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投标人为公民,应当个人信用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学前教育事业从事学前教育工作6年以上,具有在省示范(优质)幼儿园或市优质幼儿园累计不少于3年的中层以上行政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个人银行固定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申请书。(二)投标人为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件、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之前所办幼儿园最近3年年检结论、幼儿园等级及教育成果的证件等。投标人为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幼儿园出具的工作年限及中层以上行政管理经历证明、个人教育成果证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三)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管理机制、办园举措、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与薪酬设置、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四)办园资金证明。(五)与评标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市、区学前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标准由资信业绩、保教服务和保障配套3个部分组成。资信业绩部分包括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教育成果、办园业绩等内容。保教服务部分包括师资配备与薪酬设置、教师培训规划、办园设想与举措等内容。保障配套部分包括设施设备配备承诺、装饰装修承诺、保教费标准等内容。第十一条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承办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标人承办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9年以下。中标人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在办园过程中需要引进教育品牌或项目的,应当经过区社会事业局核定认可。中标人应当在承办合同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中标人应当交存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十四条中标人信守承办合同、取得突出办学成果和良好社会信誉,经专家组评估办园水平达到优秀等级,在承办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约;区社会事业局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继续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举办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中标人。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配套幼儿园应当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应当按照AA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收费文件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区社会事业局应当会同区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责令配套幼儿园所属单位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附件住宅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承办合同书(范本)甲方:乙方:根据《AA市AA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办法》(常新委办〔2017〕185号),甲方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由乙方承办幼儿园。甲乙双方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一、幼儿园基本情况本幼儿园位于,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办园规模和期限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为个班。承办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保教服务区域本幼儿园的服务区域为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服务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四、国有资产使用费乙方在承办期内,应当每年向甲方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万元,并按照每年的比例逐年递增,每年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年的使用费。五、资产和移交双方共同清点幼儿园资产,并制作资产清单(含照片)。资产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清单签字之日视为资产使用权移交完毕。六、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对乙方办园方针、执行政策法规以及落实招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派员对幼儿园的保教、收费、安全管理等进行视导检查。(二)对乙方下达幼儿园服务区域内的招生任务。(三)保障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保障幼儿在保教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幼儿同等的权利。(四)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乙方所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保障乙方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七、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二)所办幼儿园享有人事、财务、保教管理自主权。(三)负责筹集幼儿园全部办园经费。投入首期办园资金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投入,确保合同期内总投入不少于万元。(四)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装饰装修,配置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五)按照规定及时申办办园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方可正式招生。(六)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选聘园长和保教人员并兑现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七)规范招生行为,招生计划与招生方案须经甲方审定,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八)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元,调整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同意,物价部门备案。(九)对甲方资产因使用管理不善或者擅自拆除、改建园舍、设施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十)在办园过程中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努力在承办期内创建成市优质幼儿园和省优质幼儿园。(十一)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物价等部门对幼儿园财务、资产、保教管理、收费的检查和监督。(十二)每年向甲方提供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方可以基于下列任一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1.配套幼儿园移交乙方后满日仍未开办幼儿园的;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3.乙方擅自新建、改建或未按照保教用途使用园舍、场地的;4.幼儿园被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5.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或者所办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经甲方两次书面整改通知仍不改正的;6.所办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经督导评估认定办园行为不规范,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7.其他不适宜继续办园的情形。九、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一)甲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撤离幼儿园。(二)合同期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2个月内自行处置增设、添附于园舍、场地的可移动可拆除的财物,并不得损坏属于甲方的财物。逾期未处置的,乙方留置于园舍、场地的财物视为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不作补偿。(三)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四)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履行自行撤离义务或者未及时处置所投入的财产,影响幼儿园继续办园并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五)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十、履约保证金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支付到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交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保管机构,使用范围为,,甲方在乙方完全撤离幼儿园后的15个工作日内清退履约保证金。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另三份分别上交有关部门用于乙方开办注册及审批时的必备资料。本合同涂改无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 编号:1700738718
  • 分类: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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