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大学生实习是否属于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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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大学生实习是否属于建立劳动关系?案例聚焦2016年9月30日,邓某开始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邓某当时是某大学四年制的本科学生,尚未毕业。双方口头约定邓某的月工资为4500元,此后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邓某从事评审及财务工作;北京某公司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邓某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15日。2017年7月邓某毕业。2017年9月15日,北京某公司为邓某出具欠条,其内容为:“北京某公司欠邓某2017年6月至9月工资,共欠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陆拾壹元零肆角肆分(18161.44元),并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结清。”该欠条下方有法定代表人李某望的签字、名章及北京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还注有“依据2017年6月至9月15日工资单确认,核实无误,刘某松,2017.9.15”字样。北京某公司对该欠条真实性表示认可,称经核实李某望、刘某松签字均系本人所签,刘某松原系公司高管,认可拖欠邓某工资18161.44元。北京某公司称系受邓某胁迫所出具欠条,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任何证据。邓某提交的建设银行明细单显示,2016年12月邓某月工资为3655.2元,2017年1月邓某月工资为3822.43元。2017年12月13日邓某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未发工资和双倍工资的诉请。一审判决同仲裁结果一致,二审维持原判。实操技巧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基于学习实践以及毕业后的就业考虑,一般都会提前到用人单位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发生意外伤害等产生争议。对于大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结合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解析:一、大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大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者专业实习,是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或者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实习,该行为系以学习为目的,是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加实践的过程,通过实践达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目的,是为了学校教学活动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大学生及用人单位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大学生的工作内容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亦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要件,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予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在校实习生的不同情况,具体分为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三种。教学实习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这种实习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强制性,即必须完成实习才能拿到学分完成毕业。带薪实习主要指学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一定报酬,通常说的勤工俭学就是这种形式。就业实习是指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在符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前提下,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实习,通过实习获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契约的机会,这种形式下实习生的管理和薪酬都类似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在教学实习的情况下,在校生实习更多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通常学校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教育关系,此时实习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带薪实习的情况下,可参照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就业实习的情况下,双方都是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除了在社保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员工无本质区别。虽然实习生仍属学生身份,但此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在管理方面更倾向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人格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明显。此种情况下,若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第一、二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对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一)对于全日制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对于年满16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用人单位能否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大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这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或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因此此时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还是学生身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大一、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的,对于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故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在校大学生实习的,也应当根据提供劳务的付出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务费的,大学生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部门投诉。(二)大四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很容易被认定建立劳动关系大四的学生则不同,虽然大四的学生也属于在校大学生,但大四的学生基本上已经完成学业,到用人单位实习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实践活动,更多的是出于就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为大四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在其取得毕业证之后,则直接留在用人单位就业。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大四学生实习,可能存在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用人单位在安排大四学生上岗实习的过程中,还是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结算薪资,让实习生从事一些基本的工作,避免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为企业提供劳动是现阶段所普遍存在的现象,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还存在争议。虽然主流见解认为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应引以为鉴,规范在校大学生的实习行为。二、用人单位若安排大学生实习,必须要明确双方的关系在现行法律中,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并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出台审判意见,规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内容、工资报酬支付情况等因素,而不能单纯以实习活动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所以,用人单位若安排大学生实习,就必须要明确双方的关系,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实习期限;若用人单位安排大四学生实习并决定将来长期留用的,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必须要特别强调在实习的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双方之间仅存在实习关系或劳务关系,或者在协议中约定实习期限仅到大学生毕业前夕,待其取得毕业证之后,再入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风险提示1.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大学生时,要调查清楚学生的基本情况,如何时毕业、能够提供劳动的时间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使用在校生;对于在校生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雇用之前可以为在校生上一份商业保险,避免风险。2.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大学生之前,应与学生签订规范的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对于即将毕业有留用打算的在校生,更应着重注意,在日常管理中应明显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员工,处理好实习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二者混同而被法院统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3.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不要仅仅通过口头约定薪资标准及工作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避免将来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务费或造成人身伤害时举证不能。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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