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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123,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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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123


('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最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等诸多方面。(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此义务是法定的。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依各国立法通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此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时候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原则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保险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及时通知,依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除了承担及时通知义务外还应进行积极的施救,以减少损失。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免赔率和间接损失的约定,也不能够得到十足的补偿。投保以后标的物仍由投保人控制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或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机率。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如实说明的义务因为保险条款专业性很强又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范围等事项向投保人予以说明。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危险事故发生后尽快获得补偿,投保人既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就应该及时赔付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人久拖不赔,我国保险法23条就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当然,这种给付要经法定的核定程序来进行。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不完善之处(一)最大诚信原则在现实中的缺失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茁壮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不够已成为保险发展的一大内伤,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1.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保险业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有些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业务扩大,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隐瞒偿付能力,事出时无力偿还保费,损害被保险人权利;也有一些公司做不实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最终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保险代理人利益往往与业务挂钩,有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对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在案件理赔时,却又为续保而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对抗,损害公司利益。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诚信。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夸大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资料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尤其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丧心病狂,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至被保险人伤亡。四、几点建议(一)在保险法中应当明确确立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指导地位。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是,法律中并未确立该原则的帝王地位。(二)在保险法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告知义务1.明确如实告知的范围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告知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凡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因此,我国保险法可根据险种来界定告知义务的范围,例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都是要告知的重要事实。2.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定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视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是如何确定是过失还是故意,在实务中很难把握。当造成纠纷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再以司法解释对一系列专业词汇做出详细说明,相信造成纠纷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争议了。(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保险法17条和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从中可以看出,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全方位的解释,如果保险人说明有误,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遗憾的是,对于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7条没有规定,而第18条规定: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何为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均未提及。实践中,这也成为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四、结束语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是约束保险当事人的一项原则,是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我国的保险法必须坚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才能够更好的得到完善。保险法的不断完善和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上贯彻和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1]刘子操,刘波.《保险学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2]吴定富.《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3]王海艳.《保险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4]何惠珍.《保险学基础》[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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