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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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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1~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此时房屋应该如何分配?首先是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倘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对于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2~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至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100)×40%÷2=80万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具体而言有6项:(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如化妆品、衣物、提包等。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4~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这样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需要重点提醒的是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试举一例论述之: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此房屋位于闹市区,单价极高,甲乙均欢呼雀跃,不料在登记时只是登记在了乙的名下。半年后,乙与甲离婚。此时房子该如何去分?此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是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我国目前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所确定的范围来确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5~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解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项,一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例外,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又根据目前新形势下补充规定了几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房产登记及投资收益来讲的,这同时又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局限性。必须根据现实生活中不断补充、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明确指出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个别外(这里主要指孳息和自然增值,其中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6~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两条解释主要是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所做的规定,婚前婚后的产权划分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其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又明确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里就提到了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收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很明显,段某的作品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而段某是在离婚前发表作品,离婚后取得稿酬,这个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7~“知识产权的收益”作出解释,即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的作品,出版社已明确表示将于下个月支付稿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可以认定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同时为了便于生活,有一个变通地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见《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处分的,应经夫妻一致同意,否则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见《物权法》第97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高某、段某在双方离婚时可协议分割,并且应该适当照顾妇女,高某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8~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9~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0~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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