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其他文档 >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书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书,格式为 doc ,大小 25088 KB ,页数为 1页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书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书申请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院世纪大道31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才,董事长。申请事项:1、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申请人商标登记证号:3437392“肉宝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本案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理由申请人在2003年9月26日,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肉宝王”商标。2005年5月14日,“肉宝王”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证号:373439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注册“肉宝王”商标后,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肉宝王”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在其生产的“美国肉宝王”和“美过肉宝王”商品上使用,而被申请人的“美国肉宝王”和“美过肉宝王”与申请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类。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9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58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申请,请贵院依法裁决。我公司自愿以公司自有的轿车一辆(奥德赛HG6480,车牌号码:鲁B1D928)作为担保。此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2009年11月18日',)


  • 编号:1700766426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5088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其他文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