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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互换土地30年要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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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互换土地30年要回案例


('口头互换土地30年要回案例案例1998年陈某以家庭的名义承包一块土地30年。2000年,他与同村村民李某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在交换之后的土地上,张某一直种植农作物,后因政府绿化占用部分此地,政府给与一定的补助,陈某的得知此事,要求张某将互换的承包地交还给自己。双方为此事大吵一架,随后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争议焦点:陈某指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某改变用途,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李某认为,本案争议承包地是双方自愿互换的,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互换协议,但陈某不能随时收回土地,需要得到李某的许可。李景玉解疑:承包地互换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几乎都会遇到。首先,本案中李某与陈某互换土地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其次,承包地互换之后不能随意撤销。当事人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包括“互换”这一流转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最后,承包地互换期限应该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实践操中,对于没有书面明确约定承包地互换时间的情形,法院在自由裁量中往往遵循保护当事人的原则,认定互换合同有效,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当事人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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