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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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行为,确保相关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三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五条公司单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私募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保险私募投资基金、期货权益等。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第九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2.银行卡对账单;3.银行理财私募投资基金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账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5.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银行卡收入流水。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四)机构相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六)其他证明私募投资基金身份的材料。第十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同时,在私募投资基金设计环节,公司应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条件。第十一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第十二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第三章投资者分类及转化第十三条投资者应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第十四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应享有特别保护。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第十七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需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第十九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如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二十条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公司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公司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公司销售人员需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司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二)公司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三)公司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四)公司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第二十三条公司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及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公司需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司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二)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三)《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确认书》。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如需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的,由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第二十九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需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交《投资者转化申请书》,告知本公司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二)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三)本公司将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投资者发出《投资者转化申请告知书》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第三十一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需遵循以下程序:(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转化申请书》,同时还要向本公司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二)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四)本公司将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其出具《投资者转化申请告知书》,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评估数据库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二)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四)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五)公司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第三十四条公司销售人员要告知投资者,其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还需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提醒投资者及时告知重大信息变更事项。第三十五条公司需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第四章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等级的划分第三十六条对我司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评价及等级划分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登记的划分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可以由公司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公司落实适当性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第三十九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并制定《基金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四十条公司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前,需先予要了解以下信息: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公司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流动性,到期时限,结构复杂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第四十二条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要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五)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六)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七)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八)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九)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或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三条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公司可以根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公司通过定量分析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时,可以运用贝塔系数、标准差、风险在险值等风险指标体系划分基金的期限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等。第五章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四十七条公司需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细则》规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及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第四十八条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九条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第五十条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第五十一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向合格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公司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还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第五十三条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公司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二)公司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三)公司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并向其发出《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并向公司递交《风险不匹配警示函的确认书》,表示其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五)公司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第五十四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还应当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第五十五条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要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投资者。第五十六条公司销售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依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公司还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价更新。第五十七条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公司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第六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以及说明,可向投资者公开。第五十九条公司如需委托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进行募集活动的,在选择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要对基金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第六十条公司自行募集的,需由募集部门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公司募集部门或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第六十二条公司募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第六十三条公司募集部门及其销售人员要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六十四条公司募集部门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第六十五条公司募集部门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六十六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第六十七条公司需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第六十八条公司需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第六十九条公司需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资质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如在自查中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七十条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第七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拟定并解释。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生效。之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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