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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关键作用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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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问题研究


('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问题研究【摘要】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了航空器的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一系列相关的合同,主体包括了出卖人、出租人以及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合同特有内容来看,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与普通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有很大区别。但目前我国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需要从具体规定合同内容、退出机制等方面加强改进立法。【关键词】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出现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这种形式的航空领域的经济活动,伴随着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理论界开始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颇值得研究。其中,合同是航空器融资租赁活动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进行了规定。其中,《合同法》将融资租赁这种合同定位为了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航空法》同样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内容。航空器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高价值性、跨国移动性以及其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等决定了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有着独特的性质和内容。而航空器融资租赁的良好经济效益是各航空公司选择其作为取得飞机的主要途径的原因。一、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始末1994年11月8日,被告中租公司与原告海航股份公司的前身海南省航空公司签订一份《飞机转租协议》,同月又签订《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就被告向原告转租赁美国GECAPITAL公司融资的两架FAIRCHILD公司生产的METRO-23小型飞机事宜作了具体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60万美元。后因原告与美国GECAPITAL公司协商,买下了FAIRCHILD公司生产的两架METRO-23飞机。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6日协商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同意终止1994年11月8日签订的《飞机转租协议》和同月签订的《转租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承认尚欠原告76万美元保证金,同意尽快偿还给原告;双方不再就以上两份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二、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它之所以在航空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与他融资性强、能够带来巨大收益的优点是分不开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将这种融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了合同各方的利益等问题,可以说是航空器融资租赁的灵魂所在。海南省航空公司和中租公司签订的《飞机转租协议》以及同月又签订的《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就属于这类融资租赁合同。(一)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概念及性质要理解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概念的规定。根据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以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描述,再结合飞机这种特殊的租赁物性质,我们可以相应的得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是航空器出租人(一般是专门的租赁公司)根据航空器承租人(一般是航空公司)对于航空器生产商以及航空器型号等的选择,向航空器生产商购买确定的航空器,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直以来,对于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界定都存在着不同理解。针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究竟是一个合同还是几个合同的统称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组成的由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组成的复合式合同。首先由航空公司与出租公司订立一个租赁合同,再由租赁公司与选定的飞机制造商订立一个购买合同,购买航空公司选定的航空器。这两个合同互相交错,购买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购买合同的成立为前提。这种观点体现了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关联性,将其看作是一个整体,但容易造成混乱,理不清楚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事实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到底是指一个合同,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即航空器买卖合同和航空器租赁合同,但在实践中,航空器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分开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两个合同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将两个合同分开探讨更有利于我们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分析。我们在此探讨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指有关航空器融资租赁的两个最主要的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以《飞机转租协议》为主的一系列合同就构成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但《飞机转租协议》仅是该融资租赁合同体系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主要合同,仅单独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该合同只能被称之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合同部分。我们之所以将两个合同统称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分别研究,是因为航空器融资租赁具有航空器买卖,以及为筹措航空器购置资金为目的资金借贷,以及只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当事人的航空器租赁的部分特征,但这些传统交易合同的任何一种,都无力独立的涵盖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把这类合同等同于传统的任何一种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者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现存各种典型合同相比较均有相异之处,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合同。(二)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基本内容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共同组成的。在最主要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当中,一般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以及专业的租赁公司。在这系列合同当中,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需要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在达成一个航空器融资租赁的合意之后,首先需要签订的是一个参与协议,飞机融资租赁采用杠杆租赁模式,参加协议是唯一由所有当事人签署、执行的合同文件。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载明成交的各项先决条件,即提出事实说明、保证事项等,还规定各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义务,贷款证书和信托证书。在该协议中,租赁公司同意付款,飞机供应商愿意出售飞机,承租人同意承租,再加上其他的保证人、贷款人、信托人的等等,并对一切主要条款,如税收条款、物权转移凭证等都作了阐述。航空器买卖合同是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性合同。也就是飞机购买合同,是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与航空器供应商签订的购买航空器的合同。通常先由承租人与飞机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保证承租人能转让合同。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飞机购买合同常常由中国航空器材公司代表航空公司与飞机供应商签订。飞机购买合同条款与其他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比,并没有特别之处。其内容包括了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型号、价款、付款方式以及交付航空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然,也包括违约救济条款以及涉及到国际航空器买卖时的管辖问题条款等。航空器租赁合是航空器融资租赁的核心合同。租赁合同是由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签订,规定由租赁公司购买飞机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之所以将租赁合同称作是是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合同,是因为租赁合同是完成航空器投入实际运营的关键合同,是实现资金有效融通的必要合同。该租赁合同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租赁、借贷、保险、担保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其中,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期、租金等基本内容,还有登记、维修与营运、占有与分租条款,以及租期届满之后航空器的返还条款等。三、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客体分析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谓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是指用作营运的航空器。(一)卖卖合同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通常是承租人首先与航空器供应商签订航空器购买合同,然后通过购机合同转让协议由出租人取得买受人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发生了变化,由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变成了出租人租赁公司。最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出租人和航空器供应商两方。此时,承租人将买受人地位转让给了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在将买卖合同转让时,必须要征得航空器供应商的书面同意和认可。在实践中,国际上主要的航空器供应商是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工业公司,我国民航购买的也主要是这两家公司制造的航空器。对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是买卖行为有的认为是买卖的对象。本文认为合同的客体是买卖行为,航空器作为买卖的对象是标的物。这样的界定方式更符合法律的一般理论。(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飞机租赁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承租人启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因为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资租赁的基础。对于租赁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开始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谈妥后签订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于航空器出租人是由参与飞机投资的多个产权参与人组成,在实践中会由一个物主受托人代表物主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飞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航空器租赁行为,租赁标的物是航空器。航空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客体虽然不一样,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正是因为交易的标的物是同一个,所以两个合同互相制约,效力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体系。四、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一)航空器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在航空器买卖合同中,航空器供应商的基本权利就是收受出售航空器的货款。对于出租人或承租人妨碍航空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收受货款的行为,航空器供应商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合理损失。航空器供应商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交货的义务,即按照购买合同指定的型号规定向承租人交付航空器,同时要保证航空器的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出租人,也就是买方的义务主要是转移航空器所有权,同时承担保证对于所交付的航空器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航空器供应商义务的特别之处在于供应商作为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而不是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就完成了他的交付义务,而无须像一般的买卖合同那样规定出卖人要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另外,由于航空器是一种高价值、高技术产品,在航空器运营中,需要供应商对航空器提供售后技术支援和航材供应等,这些售后服务事项也是航空器供应商在后续的运营中予以支持。在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作为出卖人飞机制造商与承租人签订了飞机买卖合同,将租赁的飞机转化成了所有的飞机,使得租赁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而该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航空器出租人对出租的民用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航空器的所有权,即在租赁期间,航空器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处理航空器;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作为航空器的所有人,也有权收回航空器。此外,作为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出租人还可以以航空器进行抵押,或者转让该航空器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航空器归承租人所有的,航空器仍归出租人所有。作为出租人,还享有收取租金权、承租人破产时航空器的取回权、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时的全部租金请求权等。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航空器的选择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内容、保证承租人对民用航空器占有和使用、不得中途解约以及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的协助义务。(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就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而言,航空器承租人当然的享有合同法中对承租权利的普遍规定。如享有出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内容的抗辩权,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以及对租赁物进行检验的权利,拒绝接受不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的权利等。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方,航空器承租人还想有一些特有的权利。主要有选择确定供货方和航空器的权利、享有出卖人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义务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则主要是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的一项主要义务。还有妥善保管航空器的义务,在使用期间要维护好航空器,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性,对航空器的日常维护显得异常重要,因此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公司承担着使航空器始终处于适宜运营的状态。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航空器。合同期满或出现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时,承租人负有返还航空器的义务。五、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规范现状及发展(一)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立法回顾融资租赁自上一世纪80年代出现在我国航空领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引起我国立法界的重视,随着实践中融资租赁纠纷的不断发生,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21条,所涉内容比较广泛,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承租人违约及破产等内容。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将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次被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写进了合同法,并且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内容和形式,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租金的确定,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专门对航空器租赁有了特别立法,从第26—33条共计8条,概括地规定了飞机租赁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这并不足以规范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虽然有了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范,但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也并不是很完善。一方面,从已有的规定来看,仍有待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如对于承租人对供应商的索赔权问题,《合同法》上规定必须由出租人、承租人与供应商三方面约定,这一规定与并不符合实践做法。通常认为,只要供应商知晓其供货的目的,知道其是在参与一项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对其就应该享有直接请求权。另一方面,《合同法》对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细致的规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确认。(二)航空器融资租合同立法建议首先,飞机融资性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的内容、条款及合同的格式需要在立法上得到反映。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租赁的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条款、合同的格式等均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不够细致精确,在产生问题时没有裁判的依据。实际上,我国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构成,基本上是完全依照国际上的飞机租赁成套协议而形成的。这套体系包括了航空器的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一系列相关的合同内容,其中的内容和条款都是固定的,被当做实践中的标准文本在使用。然而这些标准文本毕竟不是法律。且其中的主要内容能否成为我国飞机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或条款,能否成为我国飞机租赁合同的主要格式,甚至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都还是不确定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因此,我国应该以国际上通用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为参考,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明确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体系,让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更有法律上的保障。其次,要确定飞机承租人的请求权和索赔权。如前所述,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旦出现瑕疵,航空器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直接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和索赔权。只有在租赁公司将自己对出卖人的请求权依合同转让给承租人时,承租人才能直接对出卖人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事实上,把承租人的请求权和索赔权定位为法定权利,而不是规定在合同当中更为合理。承租人的直接请求权是融资租赁合同经济本质的重要体现,应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出租人的让与。即使合同中没有这种规定,承租人原则上也应该享有对出卖人第一位的请求权。同时这也符合是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规定。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租人一般只注重回收租金的安全,并不想涉及到对出卖人诉讼之中。而承租人如果没有通过合同约定请求权让与的话,无疑人为地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不利于承租人及时弥补损失,这对承租人是显然不公平的。所以,在立法中,应该合理确定飞机承租人请求权的法定性。最后,要适时改变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禁止中途解约条款。禁止解约条款是《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目的是保障合同的长期有效性和稳定性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航空运输需要飞机的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频繁,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一边是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要求航空器的加快折旧,而另一边是飞机的寿命仍有延长之势。以牺牲航空运输的发展来换取对条款的遵守是不经济的。此外,各航空公司对机型的型号和新旧程度是不同的。允许合意中途解约,将飞机二次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也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才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可以借鉴航空器经营性租赁合同的做法,不完全明确地禁止中途解约。以此满足承租人航空公司的实际需求。在海南省航空公司诉中租公司案中,作为承租人一方的海南省航空公司在于中租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又与飞机制造商签订了飞机买卖合同。虽然之后海南省航空公司及时与中租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终止了该融资租赁合同,但其行为还是导致了后来的解约矛盾。这无疑对航空公司以及租赁公司都是费时费力的,并且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航空融资租赁的正常发展秩序的建立。这和我国有关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法律对航空融资租赁的规定相对欠缺,导致合同主体行事的随意无序,并最终导致了合同的流产。法律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要合理的规定退出机制。在本案中,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在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合理做法,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产生,合理解决融资租赁的解约问题。注释:①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3122013SY61单位:中国民航大学②张兴国.《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4页.③郝秀辉.《论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9年10月第5期,第56页.④杠杆租赁模式是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⑤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5页.⑥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29页.⑦贺永富张鸣胜.《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苏航空,2006年第4期,第8页.⑧王妍娟赵嘉晓,《关于发展我国飞机租赁的法律思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1页.参考文献:[1]张兴国.《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2]郝秀辉.《论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9年10月第5期[3]甘述志.《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5月[4]朱彤彤.《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若干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9年3月[5]贺永富张鸣胜.《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苏航空,2006年第4期[6]胡超蓉.《民航融资租赁飞机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11月.第4期[7]王妍娟张鸣胜.《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8]王妍娟赵嘉晓,《关于发展我国飞机租赁的法律思考》,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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