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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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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书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书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鉴于:甲方已经监管部门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双方本着“合法、合规、自愿、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证券经纪人的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代理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本合同的订立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监督管理甲方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可在甲方开设的证券经纪人平台查阅。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从事如下代理行为: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4、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其他经甲方书面授权的行为。甲方向乙方核发《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乙方才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第四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本代理合同。第五条乙方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执业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的证券营业部提供服务,该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甲方授权乙方在行政区域内代理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第六条禁止的代理行为代理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乙方从事下述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追究乙方责任:1、在执业过程中未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示与公司的关系和授权范围;2、截留公司自然增长客户或下挂公司存量客户;3、违规代客理财;4、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6、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10、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11、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13、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1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5、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16、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17、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18、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七条代理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越权代理或者违反禁止行为及本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八条代理费用的支付及结算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报酬;2、乙方所得代理费用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3、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者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代理费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4、每月中旬支付上一月代理费。第九条甲方还享有的权利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与证券经纪人代理活动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2、根据管理办法对乙方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3、依照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规章,乙方应遵照执行;4、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纳的风险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5、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6、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7、按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乙方每月净手续费提成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第十条甲方承担的义务1、本合同签订,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办理《证券经纪人证书》;2、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该代理费为乙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全部报酬;3、向乙方说明其代理费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4、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5、向乙方提供从事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6、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第十一条乙方享有的权利1、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并根据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2、了解代理费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依法解除本合同;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的资料和信息;5、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6、拒绝执行甲方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7、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乙方还须承担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奖惩办法,考勤纪律、业务培训、考核体系,财务管理等,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2、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只能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不能接受其他证券公司的委托。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在证书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5、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6、恪守职业道德,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为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7、保证与所开发的客户之间无不正当交易行为或商业贿赂;8、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9、将所开发客户的基本信息以电话、传真或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办理预约登记,乙方必须将客户带到甲方营业场所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10、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11、维护所开发的客户权益及甲方利益,严禁乙方为牟取代理提成收入而未经客户授权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严禁乙方开发甲方的现有客户及截留自然增长客户。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以文件或书面形式调整和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规章,变更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乙方代理地域范围、代理业务范围等,乙方应当执行经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2、若乙方就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不予认可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在甲方调整或修改的书面文件下达后三十天内送达甲方。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解除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本合同即为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没有顺延的;(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2、协商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合同终止日。3、单方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②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③乙方不再具体规定的执业条件;④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⑤乙方在业务考核中没有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从事代理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①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②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③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④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者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3)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本合同即为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2、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经纪人规章,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向其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归还甲方的有关文件和物品。3、按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归还乙方缴存的风险金。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及追偿1、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日应按照代理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2、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违反本合同义务,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先行承担了该损失,甲方有权在代理费及风险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甲方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解除委托合同,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扣罚风险金。警告两次视同记过一次;记过两次者,解除委托合同。(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甲方将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规定,视同侵占公司资产,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给予乙方记过处罚,并处以5000元/户的违约金,同时解除乙方与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经纪关系并向乙方追索乙方因截留自然客户或下挂存量客户的全部所得;甲方同时将乙方不良从业记录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对于情节严重者,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4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同时将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向行业协会报告备案;对于情节严重者,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18项规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立即解除委托合同、扣罚全部风险金,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乙方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甲方将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二选一)①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第十九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合同签署页:签约提示: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每一条款以及与本合同密切关联的甲方制定的证券经纪人基本管理办法,尤其请关注代理费的支付、风险金的提取、乙方代理权限和禁止性行为以及违约责任及追偿条款。甲方: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系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代理人,本人只接受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未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若本人的承诺存在虚假,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本人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人:时间:',)


  • 编号:1700544116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55809 KB
  • 标签: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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