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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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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为公司关联交易和基金关联交易。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第四条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董事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负责审批一般关联交易。第五条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利害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就该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第二章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第六条公司关联方是指公司的股东、各级子公司、公司股东控制的企业、控制公司股东的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构成公司关联方的机构及个人。2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一)关联方代销公司基金支付佣金;(二)关联方委托公司理财进行分成;(三)关联方与公司为对方提供商品或劳务等行为。第八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二)向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融资性交易或担保;(三)协助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或基金资产;(四)购买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五)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或在公司净资产10%以上有关公司的资产或负债的3一项关联交易,应当视为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公司应制定下一年度关联交易年度交易额度计划,对于符合重大关联交易的计划,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内重大关联交易发生时,由经理层审批即可执行。第十二条如公司出现某项关联交易事项与当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产生的累计金额在年度交易额度计划之外,且累计金额符合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有关决议经其他董事过半数同意即视为通过。第三章基金关联交易管理第十四条基金关联方是指公司的股东、各级子公司、公司股东控制的企业、控制公司股东的企业、基金托管人,公司董事、监事、4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构成基金关联方的机构及个人。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的基金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一)买卖公司、基金托管行发行的证券;(二)买卖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控制的企业、控制公司股东的企业发行的证券;(三)买卖基金托管行控股股东、托管行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控制托管行控股股东的企业以及托管行控制的企业发行的证券;(四)买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发行的证券;(五)买卖基金托管行在承销期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六)买卖公司、基金托管行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七)买卖上述(二)、(三)、(四)企业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其中公司及托管行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除外);5(八)利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方的证券投资业务,或有意配合关联方维持或抬高相关证券的价格;(九)与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对手交易;(十)利用基金资产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审批可投资的关联交易包括:(一)买卖公司股东参股及参股公司股东的企业发行的证券;(二)买卖基金托管行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三)买卖公司、基金托管行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四)买卖公司、基金托管行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6(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与除公司控股股东外的关联方进行银行间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允许的交易;(六)公司基金利用关联方的席位进行交易支付佣金;(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第十七条基金的单笔关联交易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5%的,视为该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但基金正常业务中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视为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的交易、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作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关联方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代理费以及基金与关联方进行银行同业市场的债券交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十八条对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批程序比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上述第十六条(二)、(三)、(四)、(五)项关联交易由经理层授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承销期内禁止7的关联交易由其进行审核控制,其他项关联交易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根据综合管理部提供的信息维护关联公司名单,季度定期编制《关联方发行与承销证券清单》并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一条审批后的《关联方发行与承销证券清单》由风险管理部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进行设置。第二十二条中央交易室承担一线监控的责任,对涉及禁止投资证券、禁止进行对手交易或允许交易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证券,可以不予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反馈,必要时可向风险管理部和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三条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在日常的投资和研究中,应关注相关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如有发现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对《关联方发行与承销证券清单》进行更新。第二十四条在投资行为发生时不存在关联交易,但事后因股权8变更等原因产生关联交易的;或者在投资行为发生时通过公开信息无法知晓已存在,但事后通过其他途径知晓存在关联交易的:涉及禁止的关联交易的,基金经理应在该情况发生后根据市场情况尽快处置;涉及一般的关联交易的,基金经理应及时获得批准,在获批准前不得再买入,未获批准的,根据市场情况尽快处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制度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 编号:170084629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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