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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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第1条定义1.1定义1.1.1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1.1.2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1.1.1.3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1.1.1.4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1.1.1.5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1.1.1.6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1.1.1.7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1.1.1.8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1.1.1.9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1.1.1.10法律顾问:系指律师事务所。1.1.1.11评级机构:系指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1.1.1.1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1.1.1.13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1.1.1.14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1.15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1.1.16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报价:系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1.1.17报价系统:系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1.1.2主要专项计划文件1.1.2.1《标准条款》:系指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1.2.2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1.1.2.3《计划说明书》:系指《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1.1.2.4《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5《服务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6《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7《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1.1.2.8《担保协议》:系指担保人与管理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及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9《担保通知书》:系指管理人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向担保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托管人。1.1.2.10《监管协议》:系指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11《托管协议》:系指管理人、原始权益人与托管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12《认购协议》:系指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1.1.2.13《风险揭示书》:系指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之附件《风险揭示书》。1.1.2.14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1.1.3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1.1.3.1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管理人设立的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1.3.2租赁合同:系指基础资产清单项下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包括其附件。1.1.3.3保证合同:系指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向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或租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协议。1.1.3.4保险合同:系指承租人或与保险人签订的与基础资产或与租赁物件相关的且以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1.1.3.5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的相关权益以及与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单和由此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收益。1.1.3.6承租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租赁合同负有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及/或其承继人。1.1.3.7保证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任何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及/或其承继人。1.1.3.8保险人:系指在任何保险合同项下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承继人。1.1.3.9基础资产: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1.1.3.10租赁物件:系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1.1.3.11留购价款:系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而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需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款。1.1.3.12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系指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请求时,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补足提前退租金额与承租人当前未偿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1.1.3.13基础资产清单: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准备的、截至基准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管理人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基础资产清单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1.1.3.14基础资产文件: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前由原始权益人或其代理人,或在前述《交割确认函》签署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1.1.3.15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1.1.3.16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1.1.3.17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2)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原始权益人有权收取的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包括未偿本金部分以及利息部分)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全部入池;(4)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5)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6)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7)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重大违约情况;(8)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9)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但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购买价款以及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10)除以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被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1)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12)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13)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14)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15)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且已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包括预付租金);(16)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何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均不得早于年月日,均不得迟于年月日;1.1.3.18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和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1.1.3.19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1)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偿还;或(2)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或(3)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在被认定为违约基础资产后,即使承租人或保证人又正常还款或结清该笔基础资产,该笔基础资产仍应属于违约基础资产。1.1.3.20累计违约率:就某一租金回收期间而言,该租金回收期间的累计违约率系指1/2所得的百分比,其中,1为该租金回收期间以及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2为基准日资产池余额。1.1.3.21基准日本金余额:系指每笔基础资产截至基准日0:00时的未偿本金余额。1.1.3.22基准日资产池余额:系指资产池中全部基础资产的基准日本金余额的总和。1.1.3.23未偿本金余额:(1)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1-2-C:1指其基准日本金余额;2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C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已经被核销的本金。(2)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各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系指1-2:1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余额;2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1.1.3.24到期应付本金:系指在每个预期还本日应当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清偿的本金金额。1.1.3.25保证金:系指承租人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保证金。1.1.3.26专项计划资产:系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1.1.3.27专项计划利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1.1.3.28专项计划费用:系指每一个计息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及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除外)和政府收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如有)、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1.1.3.29执行费用:系指与专项计划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税收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每笔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其所对应的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本金余额的百分之十。1.1.3.30资产支持证券:系指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1.1.3.3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1.1.3.3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1.1.3.33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1.1.3.34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1.1.3.35回收款:系指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统称。1.1.3.36本金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的以下各项:(1)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的本金部分;(2)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本金行使抵销权后(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冲抵租金的情况除外),原始权益人就被抵销的应付本金所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应本金部分;(3)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所含的本金部分;(4)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可记入本金的所有金额,减去未能从收入回收款(5)项中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6)资产服务机构处置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可计入本金的所有金额;(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8)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可归属于本金回收款的部分(9)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10)管理人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置而取得的回收资金中属于本金的部分;(11)依据租赁合同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中属于本金的部分。1.1.3.37收入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除本金回收款以外的回收款,包括但不限于:(1)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本金以外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的留购价款);(2)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款项行使抵销权后(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冲抵租金的情况除外),原始权益人就被抵销的金额所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本金以外的部分;(3)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本金以外的部分;(4)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取得的所有利息以及进行合格投资所取得的收益;(5)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本金以外的部分减去该笔已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以及其他违约基础资产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如有);(6)资产服务机构处置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除本金以外的所有金额;(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8)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中可归属于收入回收款的部分;(9)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10)管理人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置而取得的回收资金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11)依据租赁合同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价款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1.1.3.38赎回价格:系指《资产买卖协议》第3.1.4款约定的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回购起算日当日24:00时以下三项数额之和:(1)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2)至相关回购起算日时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以及(3)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依据其相应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所计算的未偿本金余额从基准日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全部应付未付的利息以及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从基准日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全部应付却未偿付的利息。1.1.3.39累计净损失:系指通过1+2-C计算得出的数值。其中:1为(1)减去(2)的差值((1)为截至某一租金回收期间期初,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全部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全部未偿本金余额;(2)为截至该租金回收期期初,违约基础资产的全部回收资金中减去因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执行费用和资产服务机构因采取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后可归入本金的全部金额);2为在该租金回收期间内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本金余额;C为在该租金回收期间内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减去因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生的执行费用和资产服务机构因采取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后可归入本金的全部金额。1.1.3.40回收款转付:系指回收款自监管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的过程。1.1.4专项计划销售所涉及的定义1.1.4.1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管理人通过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而募集的认购资金总和。1.1.4.2认购资金:系指在专项计划发行期投资者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1.1.4.3发售公告:系指管理人公布有关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和发售具体事宜的公告。1.1.5项目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1.1.5.1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用于接收包括回收款在内的日常经营租金收入的如下人民币资金账户(如在专项计划相关协议签署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开户银行:,户名:,账号:。1.1.5.2监管账户:(1)若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系指于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自收款账户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2)若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系指由继任资产服务机构于监管银行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由承租人支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1.1.5.3募集资金专户:系指管理人开立的专用于发行期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1.1.5.4专项计划账户:系指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回收款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下设收入科目、本金科目和保证金科目三个科目。1.1.5.5保证金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保证金的会计科目。1.1.5.6收入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收入回收款的会计科目。1.1.5.7本金科目:系指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本金回收款的会计科目。1.1.6专项计划涉及的日期、期间的定义1.1.6.1基准日:系指资产池的封池日,即年月日,从该日起(含该日)基础资产到期的租金等回收款项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1.1.6.2回购起算日:系指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约定提出赎回或者管理人同意原始权益人提出的赎回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要求的当个租金回收期间的最后一日。1.1.6.3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金额,且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1.1.6.4租金回收计算日:系指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1.1.6.5收入归集日:收入归集日按照如下规则确定:(1)当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或等于11+级时,收入归集日为每个租金计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2)当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低于或等于11级时,资产服务机构(或继任资产服务机构(如有))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将通知承租人、保证人将其应支付的款项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若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在某一收入归集期间内发生降级且因此需要改变收入归集日,自该收入归集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收入归集日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收入归集日发生上述改变之后,即使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重新提高,收入归集日的频率也不再恢复。1.1.6.6回收款转付日:系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租金计算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1.1.6.7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系指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出具《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之日,即每个兑付日前的第11个工作日(T-11日)。1.1.6.8托管人报告日: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出具《季度托管报告》之日,即每个兑付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T-10日)。1.1.6.9差额支付启动日:(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当期兑付日前的第9个工作日(T-9日);(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之日。1.1.6.10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当期兑付日前的第8个工作日(T-8日);(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1.1.6.11担保启动日:(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发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当期兑付日前的第7个工作日(T-7日);(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之日。1.1.6.12担保人划款日:(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发生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当期兑付日前的第6个工作日(T-6日);(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系指管理人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1.1.6.13管理人报告日:系指管理人按《标准条款》的规定制作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及/或《收益分配报告》之日,即当期兑付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T-5日)。1.1.6.14管理人分配日:系指管理人向托管人传真划款指令之日,即当期兑付日前的第4个工作日(T-4日)。1.1.6.15托管人划款日:系指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令后,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之日,即当期兑付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T-3日)。1.1.6.16权益登记日:系指每个兑付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T-1日)。1.1.6.17兑付日/T日:系指登记托管机构应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之日。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指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6.18预期到期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年月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年月日。1.1.6.19预期还本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为年月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还本日。1.1.6.20托管费支付日:系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个兑付日。第一个托管费支付日为年月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6.21法定到期日:系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即年月日。1.1.6.22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1)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2)专项计划设立日后5个工作日尚未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完成基础资产的交割;(3)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回收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最后一笔租金或其他款项支付完毕,以及全部处置了因执行附属担保权益而获得的所有财产);(4)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了《认购协议》和《标准条款》项下应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5)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6)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7)法定到期日届至。1.1.6.23发行期:系指专项计划发行前,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发售公告中确定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若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提前达到《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规模的,发行期提前终止。1.1.6.2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1.1.6.25租金回收期间:系指自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租金回收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结束。1.1.6.26收入归集期间:收入归集期间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当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或等于11+级时,收入归集期间系指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收入归集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结束;若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评级在某一收入归集期间内发生降级且因此需要改变相关收入归集期间,自该收入归集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收入归集期间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收入归集期间发生上述改变之后,即使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重新提高,收入归集期间也不再恢复。1.1.6.27回收款转付期间:系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个租金回收期间。1.1.6.28报告期间:对于《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而言,系指每一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对应的前一个租金回收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基准日(含)起至第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含);对于《季度托管报告》而言,系指每一个托管人报告日(含)与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不含)之间的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至第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不含);对于《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而言,系指每一个管理人报告日(含)与前一个管理人报告日(不含)之间的期间,第一个报告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至第一个管理人报告日(不含);对于《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而言,系指前一年相关报告的季度报告期间之和。1.1.6.29计息期间:系指自一个兑付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计息期间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结束。1.1.6.30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1.1.7项目涉及的事件及通知的定义1.1.7.1加速清偿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1)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2)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3)资产服务机构在相关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宽限期内,未能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按时付款或划转资金;(4)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需要更换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或托管人,但在9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机构;(5)某一租金回收期间结束时的累计违约率超过%;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6)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上述(3)项规定的义务除外),并且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或在管理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救;(7)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8)发生对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人、管理人或者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9)专项计划文件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成为或将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根据其条款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生以上(1)项至(5)项所列的任何一起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加速清偿事件应视为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6)项至(9)项所列的任何一起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管理人应通知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宣布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管理人应向资产服务机构或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监管银行、登记托管机构、评级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宣布加速清偿事件已经发生。1.1.7.2违约事件:系指在(1)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标准条款第12.2.1(1)项至第(4)项各项款项,且差额支付承诺人未于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补足差额资金、担保人未于该兑付日的前一个担保人划款日补足差额资金;和/或(2)截至法定到期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且差额支付承诺人未于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补足差额资金、担保人未于该兑付日的前一个担保人划款日补足差额资金;和/或(3)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累计违约率达到10%。1.1.7.3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指: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2)截至任何一个预期还本日的前一个托管人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1.1.7.4担保启动事件:指:1.1.7.4.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2)截至预期还本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1.1.7.4.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1.1.7.4.3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需启动担保的事件。1.1.7.5管理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2)发生与管理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3)管理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并且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4)在由于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分配时,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5)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管理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标准条款》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1.1.7.6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服务协议》于回收款转付日及时划款(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在回收款转付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2)资产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计划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租赁业务;(3)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4)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特别是从事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5)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当日或之前交付前一个租金回收期间的《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使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6)资产服务机构严重违反:(1)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2)资产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资产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管理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基础资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8)仅在为资产服务机构时,资产服务机构未能落实《服务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服务协议》指明的所有基础资产文件原件进行保管。1.1.7.7托管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没有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转付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或出具《托管报告》,且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3)托管人实质性地违反了《托管协议》第6.2款约定的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现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的;(4)托管人在《托管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说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是虚假、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5)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第12.2.2款解任托管人;(6)评级机构给予托管人总行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11级(不含11级);(7)发生与托管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1.1.7.8监管银行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监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或计划终止该项业务;(2)监管银行违反了其在《监管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现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3)管理人根据《监管协议》第7.2.2款解任监管银行;(4)监管银行在《监管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说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5)评级机构对监管银行总行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下降至低于11级(不含11级);(6)发生与监管银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1.1.7.9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发生任何一起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2)发生与原始权益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3)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11+级(不含11+级);(4)承租人未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或保证人(如有)未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5)发生违约事件。1.1.7.10权利完善通知:系指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原始权益人和/或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承租人、保证人和其他相关方(如需)发送的通知。1.1.7.11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托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及担保人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1)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相关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解散;(4)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5)相关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1.1.7.12重大不利变化:系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资产或业务前景的不利变化,这些变化对其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1.7.13重大不利影响:系指根据管理人的合理判断,可能对以下各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监管行为、制裁或处罚:(1)基础资产的可回收性;(2)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财务或其他)状况、业务或财产,或(3)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托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履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下各自义务的能力;(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5)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资产。1.1.8其他定义1.1.8.1合格投资:系指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银行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人处。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进行现金流分配之前到期,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1.1.8.2赎回:系指如管理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通知原始权益人对不合格基础资产予以赎回。1.1.8.3抵销:系指承租人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抵销权且被抵销债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已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1.1.8.4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系指按照《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集并召开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会议。1.1.8.5划款指令:系指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要求其将资金划出专项计划账户的指令。1.1.8.6分配指令:系指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专项计划账户项下各子科目之间进行划转的指令。1.1.8.7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8.8法律:系指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8.9《管理办法》:系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1.1.8.10《管理规定》:系指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已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1.1.8.11《备案办法》:系指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并于2014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1.1.8.12元:系指人民币元。1.2解释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标准条款的定义相同。第2条当事人2.1认购人2.1.1认购人是指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由管理人用该等资金购买基础资产,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人。2.1.2认购人应保证其为参与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1.2.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时已充分理解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2.1.2.2需满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2.1.2.3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相关法规,且已通过必要的内部审批及授权;2.1.2.4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2.1.2.5具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产品账户。2.2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办公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第3条认购资金3.1资金的委托管理认购人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同意加入专项计划,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并由管理人依据签署的《认购协议》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认购人的利益,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管理人同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在遵守本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运用前述资金。3.2专项计划发行期专项计划发行期指管理人启动认购之日(含该日)起至从该日起满60个工作日之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发行期内,认购人可在销售机构工作日内参与专项计划。如果任一类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均不低于该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见本标准条款第6.1款),则发行期提前终止。发行期最后一日的上午时为认购人缴款截止时间,该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3.3认购资金的交付认购人应签署《认购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认购人缴款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划款手续。认购人认购资金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管理人确认的,视为认购人已参与专项计划。3.4认购资金的保管3.4.1管理人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存放发行期内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发行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销户手续。3.4.2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将委托托管人保管专项计划资金,托管人应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专项计划资金,并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金的使用。第4条专项计划4.1专项计划的名称专项计划的名称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注明前述名称。4.2专项计划的类型专项计划的类型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4.3专项计划的目的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4.4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4.4.1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用于向购买基础资产。4.4.2管理人有权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待分配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4.5专项计划设立4.5.1专项计划发行期内,若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均达到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发行期终止,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向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同时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4.5.2专项计划设立后,认购资金在认购人交付日(含该日)至专项计划设立日前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并由管理人指令托管人于发行期的最后一日所在的自然季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认购人。4.5.3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4.6专项计划设立失败4.6.1发行期结束时,若出现任一类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低于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则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管理人将在发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指令托管人向认购人退还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该等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4.6.2前述条款的约定为《标准条款》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并不因专项计划设立与否而改变对专项计划当事人的合法约束力,具有独立于《标准条款》的特殊法律效力。4.7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4.8专项计划的备案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备案规则进行备案。第5条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5.1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5.1.1购买基础资产管理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和相关专项计划文件,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于收到付款指令之日时前予以付款。5.1.2合格投资5.1.2.1管理人可以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存放于托管人,该等同业存款即《托管协议》所称合格投资。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调拨资金。合格投资必须在托管人进行。5.1.2.2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现金流分配之前到期。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构成收入回收款的一部分,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投资收益直接转入专项计划账户项下的收入科目,如果管理人收到该投资收益的退税款项,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该款项作为收入回收款转入收入科目。5.1.2.3只要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托管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及《托管协议》的指示调拨资金,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于因价值贬值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方式投资或向其他机构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存放在专项计划账户之外的资产不承担责任。5.1.2.4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合格投资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如发生该等合格投资,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的开户程序要求另行开立存款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调拨资金。5.2专项计划资产5.2.1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5.2.1.1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5.2.1.3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按照本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合格投资、回收款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5.2.2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本标准条款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或在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5.3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5.3.1专项计划资金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及前述主体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5.3.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5.3.3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5.3.4除依《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标准条款》约定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5.4差额支付差额支付承诺人将向管理人(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每一个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分别签署《认购协议》,一旦认购人签署了《认购协议》即视为对《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接受,对差额支付承诺人和认购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报价系统批准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流通后,《差额支付承诺函》对于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差额支付承诺人将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根据本标准条款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5.5担保担保人、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人同意在保证期间内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和/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6条资产支持证券6.1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及基本特征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类资产支持证券。每一资产支持证券均代表其持有人享有的专项计划资产中不可分割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认购协议》和本标准条款的规定接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6.1.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6.1.1.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6.1.1.2管理人有限公司。6.1.1.3规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元。6.1.1.4发行方式面值发行。6.1.1.5资产支持证券面值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元。6.1.1.6产品期限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法定到期日止(含该日)。法定到期日不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到期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将可能于法定到期日前清偿完毕。6.1.1.7预期到期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年月日。6.1.1.8预期还本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为年月日。6.1.1.9到期应付本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在预期还本日偿还。6.1.1.10预期收益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管理人届时披露的专项计划成立公告为准。每个兑付日的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该兑付日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的未偿本金余额×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该兑付日所在的预期收益计算期间÷365,并且所得数字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具体以登记托管的结算规则为准。6.1.1.11偿付方式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偿付。6.1.1.12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11+级。6.1.1.13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兑付日前第1个工作日。每个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于当期兑付日取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当期的本金和收益。6.1.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6.1.2.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6.1.2.2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6.1.2.3规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元万元。6.1.2.4发行方式面值发行。6.1.2.5资产支持证券面值每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元。6.1.2.6产品期限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法定到期日止(含该日)。法定到期日不是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到期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将可能于法定到期日前清偿完毕。6.1.2.7预期到期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年月日。6.1.2.8预期还本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还本日。6.1.2.9到期应付本金无到期应付本金。6.1.2.10预期收益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6.1.2.11偿付方式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偿付。6.1.2.12信用级别未评级。6.1.2.13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兑付日前第1个工作日。最后一个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于该兑付日取得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益。6.2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6.2.1专项计划设立时,认购人根据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所支付的认购资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必须同时向管理人出具一份认购人声明和保证(见《认购协议》附件:风险揭示书)。6.2.2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批准的流通方式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受让该资产支持证券时,一并承继其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6.3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管理人委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开立的账户或其指定的具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代理交易类权限并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的客户代理开立的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相关账户或选定具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代理交易类权限并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的客户代理。管理人应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署《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协议》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金结算服务协议》,以明确管理人和登记托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建立并保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6.4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申请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但每个权益登记日至相应的兑付日或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日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登记托管机构将负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过户和资金交收清算。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须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受让资产支持证券不必与转让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其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将直接进入其产品账户。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交易时,每手不得低于100份,每次转让不得低于一手且须为一手的整数倍。投资者受让资产支持证券后,即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承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登记、结算等相关规则和费率遵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第7条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认购人向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7.1主体存续。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和授权。7.2身份真实。认购人系以真实身份向管理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不存在任何未向管理人披露的委托代理、代持或类似安排。7.3具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认购人已认真阅读了专项计划文件,并对专项计划的资产信息、交易结构和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购人符合《管理规定》及《认购协议》附件《风险揭示书》之“五、认购人声明和保证”中所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各项资质要求。7.4主体权利、授权和不违法。认购人对《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购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时,认购人的上述行为已获得认购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认购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2)认购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时,不违反或导致认购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c)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认购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d)不会导致在认购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认购人履行《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能力。7.5政府审批或许可。认购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认购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该等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7.6可向认购人主张权利。《认购协议》一经由认购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认购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相关条款对认购人主张权利。7.7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认购人按照《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委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非从他人处非法汇集或募集,且可用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约定之用途,不会违反或导致违反认购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7.8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认购人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在《认购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8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管理人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8.1主体存续。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和授权。8.2业务经营资格。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8.3主体权利、授权和不违法。管理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2)不违反或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3)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4)不会导致在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能力。8.4政府审批或许可。管理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管理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该等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8.5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认购协议》一经由管理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管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标准条款及该《认购协议》的条款对管理人主张权利,除非上述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8.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专项计划文件中管理人出具的资料或信息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9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除《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9.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9.1.1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的规定,取得专项计划利益。9.1.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有权了解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9.1.3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利益的分配信息。9.1.4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资产服务机构、管理人、监管银行和托管人过错而受到损害的,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取得赔偿。9.1.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9.1.6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集或出席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等权利。9.1.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9.1.8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以交易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且有权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9.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9.2.1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规定,按期缴纳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2.2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自行承担专项计划的投资损失。9.2.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9.2.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其取得或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9.2.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法处置其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第10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除《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管理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10.1管理人的权利10.1.1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利益。10.1.2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同意签署相关协议约定管理费。10.1.3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八条的规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10.1.4管理人有权委托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并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10.1.5管理人有权委托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以监督资产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10.1.6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本标准条款和《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行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10.1.7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差额支付启动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10.1.8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担保启动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10.1.9当专项计划资产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时,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10.2管理人的义务10.2.1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规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服务。10.1.2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10.1.3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以及本标准条款的规定,将专项计划的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10.1.4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管理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10.1.5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按期出具管理人报告,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10.1.6管理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利益。10.1.7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销售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专项计划终止后二十年。10.1.8在专项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本标准条款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10.1.9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10.1.10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托管人追偿。10.1.11管理人应监督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托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各自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如前述机构发生违约情形,则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11条专项计划账户11.1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11.1.1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或之前,管理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回收款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下设立收入科目、本金科目和保证金科目,用以记录专项计划账户的收支情况。11.1.2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解任托管人后,管理人应任命继任托管人。管理人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但至迟于任命继任托管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继任托管人为专项计划开立新的专项计划账户并下达划款指令将原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新的专项计划账户。11.2专项计划账户的结息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结息,并计入收入科目,同时将结息金额通知管理人。11.3收入科目和本金科目的资金来源和运用11.3.1管理人应当将收入回收款以及按照本标准条款规定转入收入科目的资金记入收入科目,并按照本标准条款第12.2条的规定运用收入科目项下的资金。11.3.2管理人应当将本金回收款以及按照本标准条款规定转入本金科目的资金记入本金科目,并按照本标准条款第12.2条的规定运用本金科目项下的资金。11.4保证金科目的资金来源和运用11.4.1保证金科目用于存放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向原始权益人交付的保证金及记录保证金的收支情况。11.4.2当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高于或等于11+级时,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租赁无需将承租人的全部保证金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即保证金科目届时的余额为零,但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全部保证金进行管理和应用。11.4.3当评级机构给予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低于11+级时,租赁应按《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其届时持有的承租人或第三方交付的全部保证金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由托管人记入保证金科目。11.4.4保证金科目项下的保证金仅能按照租赁合同、本标准条款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1.4.4.1若资产服务机构或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保证金抵扣承租人的应付款项的,保证金科目项下相当于被抵扣的保证金数额的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款项计入本金科目或收入科目。11.4.4.2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付清或与保证金抵扣之后,保证金仍有剩余的,剩余的保证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不应用于弥补承租人在其它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承租人要求用保证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的,可以将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并按上述(9)项处理)。11.4.4.3发生需动用保证金的事由时,管理人应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发出的通知后,根据该等通知指令托管人相应地划付保证金科目项下的资金,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划付保证金科目项下的资金。第12条专项计划的分配12.1专项计划的分配实施流程12.1.1未启动差额支付情况下的分配流程12.1.1.1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转入专项计划账户;12.1.1.2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划款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托管人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并在托管人报告日(T-10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托管报告》,其中T日为兑付日,下同;12.1.1.3资产服务机构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T-11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核实本期租金回收期间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12.1.1.4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规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于管理人报告日(T-5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托管人;12.1.1.5管理人于管理人分配日(T-4日)向托管人传真划款指令;12.1.1.6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托管人划款日(T-3日)15:00时前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12.1.1.7在兑付日(T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12.1.2未启动担保情况下的分配流程12.1.2.1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转入专项计划账户;12.1.2.2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划款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托管人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并在托管人报告日(T-10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托管报告》,其中T日为兑付日,下同;12.1.2.3资产服务机构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T-11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核实本期租金回收期间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12.1.2.4管理人根据《季度托管报告》确定是否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管理人应于差额支付启动日(T-9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差额支付事宜;12.1.2.5差额支付承诺人应于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T-8日)12:00时前将《差额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12.1.2.6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规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于管理人报告日(T-5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托管人;12.1.2.7管理人于管理人分配日(T-4日)向托管人传真划款指令;12.1.2.8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托管人划款日(T-3日)15:00时前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12.1.2.9在兑付日(T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12.1.3启动担保情况下的分配流程12.1.3.1在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转入专项计划账户;12.1.3.2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划款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托管人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并在托管人报告日(T-10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托管报告》,其中T日为兑付日,下同;12.1.3.3资产服务机构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T-11日)向管理人出具《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核实本期租金回收期间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12.1.3.4管理人根据《季度托管报告》确定是否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管理人应于差额支付启动日(T-9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差额支付事宜;12.1.3.5差额支付承诺人应于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T-8日)12:00时前将《差额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12.1.3.6管理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确定是否发生担保启动事件。若发生担保启动事件,管理人应于担保启动日(T-7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担保事宜;12.1.3.7担保人应于担保人划款日(T-6日)12:00时前将《担保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12.1.3.8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于管理人报告日(T-5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托管人;12.1.3.9管理人于管理人分配日(T-4日)向托管人传真划款指令;12.1.3.10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托管人划款日(T-3日)15:00时前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12.1.3.11在兑付日(T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12.2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管理人应在管理人分配日按照下列顺序对专项计划账户内收到的前一个租金回收期间的回收款及其利息、合格投资收益资金进行相应的分配或运用。12.2.1违约事件发生前,收入科目项下的资金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12.2.1.1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执行费用;12.2.1.2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12.2.1.3支付托管人的托管费(如该分配日所对应的兑付日为托管费支付日)、跟踪评级费、审计费及其他当期应支付的专项计划费用;12.2.1.4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12.2.1.5如果发生加速清偿事件,将全部余额记入本金科目;如果尚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则继续进行以下分配;12.2.1.6将如下金额转入本金科目,该等金额相当于以下1+2+c:(1)在最近一个租金回收期间内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本金余额,(2)在最近一个租金回收期间外的以往租金回收期间内成为违约基础资产的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本金余额,(c)在以往所有管理人分配日按照本标准条款第12.2.2款第(1)项已从本金科目转入收入科目的金额;12.2.1.7收入科目项下剩余资金转入本金科目。12.2.2违约事件发生前,本金科目项下资金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12.2.2.1转入收入科目项下一定数额资金,以确保收入科目项下资金可以足额支付本标准条款第12.2.1款第(1)至(4)项的款项;12.2.2.2(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情况下)(1)如本兑付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尚未届至,则不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2)如本兑付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已经届至,则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未偿本金清偿完毕;12.2.2.3(在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况下)则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直至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清偿完毕;12.2.2.4如果本兑付日不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专项计划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作为当期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本兑付日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日,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付完毕后,专项计划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作为当期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12.2.3违约事件发生后,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将按照以下顺序在相应的兑付日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12.2.3.1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执行费用;12.2.3.2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资产支持证券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12.2.3.3支付托管人的托管费(如该分配日所对应的兑付日为托管费支付日)、跟踪评级费、审计费及其他当期应支付的专项计划费用;12.2.3.4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及累计未付收益;12.2.3.5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清偿完毕;12.2.3.6剩余资金及其他专项计划剩余资产原状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第13条信息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13.1信息披露的形式专项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13.1.1证券有限公司:。13.1.2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网站:。13.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13.2.1定期公告13.2.1.1《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应在每个管理人报告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并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情况;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就《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而言,还须包括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出具的审计意见。上述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指定网站上公告。专项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13.2.1.2《托管报告》托管人应于每个托管人报告日向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季度托管报告》,并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季度托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情况等;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本《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13.2.1.3《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向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和《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当期租金回收、逾期租赁款、提前退租、租赁合同变更、诉讼进展、租赁物件运行不正常(就资产服务机构所知)等情况。13.2.1.4《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不晚于管理人发布《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之日的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的年度审计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单项审计意见。13.2.1.5《收益分配报告》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每个兑付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披露《收益分配报告》,披露该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登记日、兑付日、兑付办法以及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数额。13.2.1.6跟踪评级报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6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供一份上年度的专项计划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概况、专项计划交易结构摘要、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情况、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基础资产信用质量分析、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情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由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根据专项计划的资信状况及时调整信用评级、揭示风险情况13.2.1.7《清算报告》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情况,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13.2.2临时公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通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网站和管理人网站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2.2.1管理人未能按照《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的约定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13.2.2.2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13.2.2.3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含)的损失;13.2.2.4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13.2.2.5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13.2.2.6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以上(含);13.2.2.7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13.2.2.8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13.2.2.9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13.2.2.10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总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13.2.2.11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13.2.2.12发生担保启动事件;13.2.2.13发生加速清偿事件;13.2.2.14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托管人解任事件;13.2.2.15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13.3澄清公告与说明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或说明,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管理人所在地、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查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3.5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13.5.1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5.2本第十三条所述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网站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5.3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5.4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3.5.5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第14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14.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14.2召集的事由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14.2.1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的;14.2.2专项计划终止,需要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本专项计划的清算方案进行审核;14.2.3发生任何加速清偿事件中的(5)项至(9)项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14.2.4管理人认为需提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14.3召集的方式14.3.1管理人召集出现本标准条款第14.2款规定的事由,管理人应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确定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14.3.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召集14.3.2.1单独或合计持有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3以上(含1/3)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本标准条款第14.2款规定的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可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14.3.2.2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托管人。14.3.2.3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2/3以上(含2/3)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自行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管理人应于提议召开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决定召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名单。14.4通知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邮寄和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4.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14.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14.4.3有权出席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14.4.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14.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14.5会议的召开14.5.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持有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2以上(含1/2)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14.5.2除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参加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但对审议和表决事项不享有表决权。14.5.3出席大会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委派至少1名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14.6议事程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14.8款的规定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2以上多数(不含1/2)选举产生一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作为该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14.7会议的表决14.7.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的每份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一票表决权。14.7.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14.7.3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14.7.4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14.8计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14.8.1如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中选举两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中选举三名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担任监票人。14.8.2监票人应当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14.8.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14.9大会决议的生效与效力14.9.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大会决议应当依法自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控制权额度资产支持持有人大会的大会决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决议”)。14.9.2生效决议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应遵守和执行生效决议中的具体约定。14.9.3生效决议应当按本标准条款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14.9.4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享有或承担。14.9争议解决机制14.9.1若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程序上或决议内容上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条款或《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14.9.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起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如果管理人、托管人能够证明其提起诉讼系出于恶意,则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提起诉讼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5条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15.1管理人的解任15.1.1专项计划发生本标准条款规定的任何管理人解任事件时,应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且如果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解任管理人的决议,则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向管理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管理人解任的生效日期。15.1.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发出管理人解任通知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1)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继任管理人生效之日,(2)管理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在继续履行职责期间,管理人有权继续收取管理费。15.1.3除发生管理人解任事件之外,专项计划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解任管理人。15.2管理人的辞任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批准管理人辞任后,管理人应继续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1)在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继任管理人生效之日,(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中确定的管理人离职日期。在继续履行职责期间,管理人有权继续收取管理费。15.3继任管理人的委任15.3.1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管理人或同意管理人辞任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应任命继任管理人,同时将对该继任管理人的任命通知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及评级机构。15.3.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管理人或同意管理人辞任导致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5.3.3在不影响本标准条款第15.1.2条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本标准条款约定选任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继任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15.3.4继任管理人应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具有担任管理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及/或其他机构。15.3.5继任管理人应签署并向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交付其接受委任的书面文件,并立即与托管人、原始权益人重新签订《托管协议》,进而享有并承担其前任管理人在其作为一方的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15.3.6辞任或被解任的管理人在辞任或被解任后应:(1)立即签署并交付形式和内容符合继任管理人和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要求的书面文件,向继任管理人完全转让该辞任或被解任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权力、职责和义务;(2)向继任管理人转让并交付该辞任或被解任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持有的全部财产;(3)向继任管理人转让并交付其担任管理人所取得或持有的一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资料、文件、记录;以及(4)办理其他必要的、合理的交接手续。15.3.7管理人应当自完成本标准条款第15.3.6款约定的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16条专项计划费用16.1专项计划费用16.1.1专项计划费用系指每一个计息期间内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及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除外)和政府收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如有)、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16.1.2为专项计划的设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目的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发生的销售费(包括管理人应向代理销售机构支付的代理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管理人的管理费、委托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首次信用评级并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所应付的报酬等费用,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不得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出。16.1.3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另行支付外,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应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专项计划费用。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16.1.4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专项计划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专项计划费用。16.2专项计划费用的计算和支取方式16.2.1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在每个托管费支付日收取,每个托管费支付日应付的托管费=专项计划未偿本金余额X%X上一个托管费支付日(含)至该托管费支付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天数÷360。未偿本金余额在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托管费分段计算。为避免疑义,第一个托管费支付日应付的托管费=专项计划未偿本金余额X%X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至该托管费支付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天数÷360。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托管费支付日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分配顺序以专项计划资产向托管人支付上述约定的托管费。本期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不收取监管费。16.2.2其他费用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费为万/年,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第一个兑付日支付给评级机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协议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经托管人核实后,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专项计划费用,并按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顺序支付。16.2.3资金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相关费用托管人可直接(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专项计划账户中扣收资金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相关费用,并在费用扣收后及时通知管理人。16.3专项计划涉及的税收专项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就各自状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自行纳税。专项计划资产应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专项计划存续期限内,若遇政策法规调整,相关的税务问题将按调整后的政策法规执行,若政策法规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代扣代缴,则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规定执行。《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与行使租金请求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租赁交纳。为避免疑义,若根据中国相关税法的规定须要就基础资产缴纳增值税的,则该部分增值税由租赁承担,不作为专项计划所应当承担的税费。如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致管理人需缴纳与行使租金请求权有关的相关税费,则租赁或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应全额补偿管理人就此支付的相关税费。《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基础资产转让和出售有关的任何税收和费用,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原始权益人承担。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均未扣除所得税等税费,如需缴纳,该等税费由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另行承担。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管理人须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的本金及收益或专项计划资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收,则管理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第17条风险揭示认购人加入专项计划可能面临《风险揭示书》所描述的风险因素的影响,该等风险应由认购人自行承担。第18条资产管理合同和专项计划的终止18.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将于以下时间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18.1.1如根据本标准条款第4.6款规定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的,资产管理合同于管理人向认购人返还完毕认购资金及第4.6款规定的相应利息时终止;18.1.2专项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合同终止。18.2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18.2.1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本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18.2.2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终止:18.2.2.1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18.2.2.2专项计划设立日后5个工作日尚未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完成基础资产的交割;18.2.2.3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回收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最后一笔租金或其他款项支付完毕,以及全部处置了因执行附属担保权益而获得的所有财产);18.2.2.4管理人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了《认购协议》和《标准条款》项下应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18.2.2.5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18.2.2.6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18.2.2.7法定到期日届至。18.2.3清算小组18.2.3.1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18.2.3.2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会计师和律师组成,清算小组的会计师和律师由管理人聘请。18.2.3.3清算小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2.3.4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如专项计划资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管理人负责支付。18.2.4清算程序18.2.4.1专项计划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专项计划,对专项计划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18.2.4.3清算小组应当在专项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标准条款第18.2.5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清算方案的编制。18.2.4.4管理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审议。18.2.4.5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清算方案的,清算小组应按照经审核的清算方案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并注销专项计划账户;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未通过清算方案的,应向清算小组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但该建议应不违反本标准条款的规定),清算小组将按照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意见修改清算方案,并执行修改后的清算方案。18.2.4.6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清算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管理人按照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核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但管理人存在过错的除外。清算报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未收到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18.2.5专项计划资产的分配专项计划终止后,专项计划资产以及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担保人提供的差额支付金额(视情况而定)的总额按下列顺序清偿(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18.2.5.1支付清算费用;18.2.5.2交纳专项计划所欠税款(如有);18.2.5.3清偿未受偿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18.2.5.4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受偿的预期收益;18.2.5.5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受偿的本金;18.2.5.6剩余专项计划资产将按其当时原状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18.2.6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的保存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第19条违约责任19.1一般原则任何一方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9.2认购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认购人应赔偿管理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9.2.1认购人未按照其签署的《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向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19.2.2因认购人交付给管理人的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专项计划的设立或运行遭受影响,或者导致管理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19.2.3认购人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9.3管理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管理人应赔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9.3.1因管理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标准条款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19.3.2管理人在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9.3.3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失;19.3.4管理人就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交易等事项未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办理。第20条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本标准条款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标准条款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20.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标准条款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标准条款或终止本标准条款,并达成书面合同。20.3不视为违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标准条款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标准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标准条款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标准条款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21条保密义务本标准条款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资产管理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资产管理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资产管理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21.1为进行资产管理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但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规定不得对承租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21.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21.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21.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资产管理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第22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2.1法律适用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22.2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22.3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23条其他23.1通知23.1.1《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除本标准条款另有特别规定外,管理人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三条所做的信息披露均视为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认购人的通知。23.1.2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23.1.2.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3.1.2.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23.1.3双方用于第23.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如发送给认购人,为《认购协议》中载明的认购人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发送给管理人,为以下信息: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23.1.4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23.1.5专项计划存续期限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变更其资金账户,应持原有的证明文件到管理人办理资金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并通知管理人新的资金账户;管理人在上述手续完成后才能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专项计划分配资金。23.2可分割性资产管理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资产管理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他部分,资产管理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23.3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认且同意,除针对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重大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对于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及/或其实现的收益后仍未满足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得的款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专项计划或管理人不享有索赔或追索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一步同意且承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及计划终止日后的2年零1天,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为终止专项计划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23.4修改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管理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协议等方式约定保证专项计划资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3.5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23.6标题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资产管理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23.7完整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应取代此前认购人与管理人之间关于资产管理及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并且资产管理合同载有认购人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合同拟议之交易达成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表述和谅解。除非经由认购人与管理人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签署时间:年月日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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