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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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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意。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


  • 编号:1700877381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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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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