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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工程施工合同模板:协议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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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格式为 doc ,大小 112680 KB ,页数为 43页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编号:第1页共43页正本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第2页共43页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含税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图纸、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第3页共43页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年月日第4页共43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第5页共43页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6页共43页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6)、招标文件补遗书及澄清答疑文件(7)、投标人投标时所作的申明、承诺、澄清及答复资料等(8)、技术规范(9)、施工图纸(10)、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第7页共43页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图纸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8页共43页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第9页共43页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关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甲方工作8.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第10页共43页(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乙方工作9.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11页共43页(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第12页共43页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第13页共43页14.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第14页共43页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第15页共43页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第16页共43页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第17页共43页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乙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无25、工程量的确认25.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命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支付26.1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第18页共43页付。26.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七、材料设备供应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第19页共43页(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8.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第20页共43页(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第21页共43页31.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2.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第22页共43页32.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交由审计部门审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3.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3.5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第23页共43页(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第24页共43页3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7、争议37.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第25页共43页(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乙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按国家规定办理;第26页共43页(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0.4乙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甲方乙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第27页共43页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28页共43页(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29页共43页第30页共43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在协议(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协议”指本协议条款、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2“甲方”指扬州鼎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代表将由甲方书面确认。1.3“乙方”是指投标文件已为甲方接受并已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中是指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1.4“分包商”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乙方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1.5贷款人:指为本工程建设需要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1.6本项目相关单位:“设计单位”:本项目设计单位为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单位”:本工程勘探单位为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其对本工程进行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将应用于本工程。1.8“生效日期”指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8“开工日期”甲方和投资乙方在框架协议内所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10“试运营起始日期”为通车日的次日,“正式运营起始日期”为试运营期结束且通过正式验收备案的次日。第31页共43页1.11“乙方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之日起满两年止。1.12投资建设期:指框架性协议生效之日始至协议规定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之日止的总天数。1.13“工程”是指工程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投资、建设的永久工程。1.15“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1.16“工程设备”指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1.17“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1.18“乙方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1.19“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20“重大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原设计单位及甲方审核批准的变更。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双方签订的总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及有关协议;;(5)通用条款(双方另有协议不适用的除外);(6)招标文件及澄清(即答疑);(7)图纸;(8)工程量清单及编标说明;(9)工程量报价表(预算书);(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第32页共43页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江苏省、扬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施工图纸上要求的施工标准。投标人自行取得并了解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和文件的文本,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定合同7日内2套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王勤田春岭职务:现场代表职权:履行甲方派驻现场的职责,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驰宏职务:总监甲方委托的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结算工程量的审核权。第33页共43页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涉及费用等的签证等。5.3、乙方委派工程师姓名:徐沪阳职务:项目经理职权:代表乙方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6、甲方工作6.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在开工前一周内主要施工现场要具备三通一平条件,未完成部分可委托乙方完成,费用由甲方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至现场。(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一周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现场交底。(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书面交底,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8)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商办理6.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协商办理7、乙方工作7.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包人的设计工作不交由承包人完成。第34页共43页(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在开工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等。(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乙方负责自己区域内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的照明设施。(4)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乙方按规定自行办理涉及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5)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对外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配合协调。(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应由乙方负责的部分在交付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引发的成品保护费用则由甲方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保护,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达到标化现场。8、双方约定:甲方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划定区域作为乙方的办公区、生活区,乙方按标准自行安排搭置,办公区、生活区内治安、卫生、消防等设施是配备和管理均有乙方负责。另提供甲方和监理办公室各一间。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配合处理好外界周边工作(包括市容、环保、交通、公安、街道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第35页共43页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五天。工程师确定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三天。9.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的进度计划须经甲方审批同意,确定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10、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工程变更、不可抗力或非乙方的因素而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则工期顺延。如因甲方要求要确保工程总工期,需要采取措施赶工的,乙方赶工措施在报甲方批准后,因赶工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纳入工程费用中。四、质量与验收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乙方就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和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方可进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五:安全施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注重安全保障。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第36页共43页工程结算以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以及经甲方确认的现场签证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分部分项工程、措施费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对合同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单价由乙方提出综合单价,报甲方批准后进行结算。本最终结算以广陵区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总价(顶管部分除外)下浮2%为准,即顶管部分结算不下浮,其余部分以审计局审定工程决算工程下浮2%。最终报审计局决算核减率若超过10%,工程审计费由乙方(施工方)承担,若不超过10%,工程审计费由甲方承担。13.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变动的内容以外的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全部风险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系数。13.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现场测量及签证重新计算,按实调整;(2)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据实增减;(3)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报价方法提出相应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第37页共43页(4)新增零星工程项目以实际签证为准,其价格按相关定额、国家相关规定等经发包人和审计局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14、工程款支付:14.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工程建设中途不付款,按4年0:4:3:3比例支付工程结算款,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回购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5个工作日内付3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三年,5个工作日内付清。14.2工程让利:以经审计局审计后的工程让利2%(顶管部分除外)。七、材料设备供应1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无。1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5.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关质量标准规定。15.2乙方对工程重大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及质量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且重大材料、设备选购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八、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17、竣工验收17.1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做好的竣工图及工程验收资料(3套)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32条第2.3款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8、违约第38页共43页18.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必须经审计后,按合同有关条款付款。18.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___无____19、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方式解决:(1)请调解(2)采取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一、其它20、工程分包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执行通用条款。21、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2、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甲方投保内容: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39页共43页(2)乙方投保内容:自行处理。23、担保按总协议中有关约定执行。24、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贰份。25、补充条款:(1)乙方在工程签证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到现场复核,且应在30天内办理完工程签证手续,签证按甲方签证流程办理,保证签证的及时性、完整性。(2)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大力配合对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完善各种必需的手续。(3)如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与双方签订的总协议不一致的,以总协议为准。(4)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5)在工程实施工程中如发生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印章):乙方(印章):第40页共43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第41页共43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扬州鼎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全称):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为保证连心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的所有事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排水管道质保期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产生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第42页共43页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或开始计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43页共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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