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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与回租的区别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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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人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人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别提示: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分为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阁下均需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特别条款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承租人非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要求自主选定租赁车辆,并确定卖方为(以下简称“专营店”);出租人为承租人进行融资,协助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租并使用该车辆。对此,共同承租人(如有)自愿承担承租人之责任和义务;保证人(如有)自愿为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现各方协议一致签署本合同。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名称联系地址共同承租人(如有)名称联系地址第1页/共20页保证人(如有)名称联系地址融资租赁车辆信息车辆品牌:发动机号:车辆购买价款:人民币X元保险公司及保额、期限、险种融资租赁车辆具体信息以附件《买租金支付融资金额融资车辆首付金额每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日融资期限留购款融资费率保证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按照承租人融资总额的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退还。付款方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商定,承租人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承诺本合同由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以及各方当事人签名出租人(盖章):第2页/共20页一般条款1.融资租赁(直租)的性质和目的1.1.承租人非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要求自主选定租赁车辆和专营店;出租人为承租人进行融资,协助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车辆2.1.本合同租赁车辆信息具体以附件《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求向出卖方发出采购订单购买租赁车辆。3.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和验收3.1.具体购车事宜由出租人与专营店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在该车辆销售合同签字仅为对专营店及租赁车辆选择的确认,但不视为车辆共同购买方。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直接与专营店协商处理,但不得损害出租人的权益。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均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3.2.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融资发放前,若承租人与专营店包括但不限于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出租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本合同。3.3.承租人应将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及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给出租人保管。在承租人留购租赁车辆后,由出租人将该等证件交付给承租人,且出租人有权保管一把租赁车辆的钥匙。第3页/共20页3.4.租赁车辆根据本合同附件《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由专营店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应履行接收、检验租赁车辆的义务,并在接收租赁车辆后立即向出租人出具附件《专营店新车交接单》,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车辆。承租人应无条件受领租赁车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3.5.承租人受领租赁车辆并签署附件《专营店新车交接单》之时起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车辆使用地点的责任、费用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出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出租人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3.6.双方同意,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方进行索赔,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无论索赔是否成功,承租人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责任。索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通过索赔获得的赔偿也归承租人所有。但是,承租人不得以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等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租金。3.7.承租人因租赁车辆严重不符合约定或出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租赁物且经催告后仍未交付而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车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在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损失,承租人应足额予以赔偿。3.8.如出卖方延迟交付租赁车辆、交付的租赁车辆有缺陷或与约定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瑕疵等情况,均由出卖方或生产商负责;若租赁车辆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灭失或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卖方或生产商索赔,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承租人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责任。4.租金支付、保证金及逾期罚息第4页/共20页4.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具体支付安排参照附件《租金支付表》。4.2.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4.3.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承租人不可主动将保证金用作每个月租金冲抵支付。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扣承租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立即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用于充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出租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4.4.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租金支付日期,每延迟一日,按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有逾期违约金清偿完毕为止。该项利息须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利,承租人同时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4.5.承租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处置保证金用予抵扣承租人应付的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抵扣顺序如下:4.5.1.处置租赁车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及出租人因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4.5.2.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4.5.3.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4.5.4.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留购价。5.融资款的支付出租人向承租人发放融资的前提为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5.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5.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第5页/共20页5.3.承租人已在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还款账户;5.4.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交符合出租人要求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单证的原件;5.5.承租人已经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保证;5.6.承租人以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手续费。5.7.出租人收到本合同项下设备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5.8.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6.提前还款和提前回购6.1.承租人如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即不可撤销。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未到期租金本金5%,不满2000元按2000元计算)+其他款项(如有)。如客户提前还款扣款失败,我司仍会在其下期月供中收取500元手续费。出租人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承租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6.2.双方同意,承租人在支付租金超过12个月后可以向出租人提出提前回购申请,提前回购价格计算公式: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期满时留购价款+剩余应付租金之和+该合同项下涉及到的其他款项。承租人支付提前回购价格后,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本条中“其他款项”是指除留购价款和剩余应付租金之外,承租人在合同项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控制及处置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出租人的损失等款项。7.租赁车辆的使用、保养及维修7.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车辆制造厂商(承租人应认真阅读随车文件要求)和出租人的要求对租赁车辆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车辆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承租人同时应承担租赁车辆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在需要更换租赁第6页/共20页车辆零配件时,在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时,应只采用租赁车辆原制造厂供应的零配件更换。7.2.由于承租人原因未及时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罚款,由承租人承担。由此导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租赁车辆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租赁车辆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7.3.租赁期内,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发生其他车辆事故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7.4.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之处罚,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应当全额赔偿。7.5.承租人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并理解,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的义务仅限于协助承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车辆,对租赁期间导致的出租人、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损害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7.6.承租人不得避开出租人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辆规费手续,否则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租赁车辆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规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8.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8.1.承租人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包括(现在及以后附属于租赁车辆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查封、扣押等处分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第7页/共20页8.2.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前,应完成车辆登记的相关手续,车辆应登记至出租人名下,承租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登记费用由承租人负担。8.3.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转让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亦有权将租赁物件抵押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但不得因此影响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履行了其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满承租人选择留购的,出租人应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上述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影响所有权转让的办理。8.4.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不符合其性质的运输。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车辆再出租。8.5.出租人有权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工作提供方便。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车辆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如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还款能力不足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告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怠于告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承租人可能逾期或无法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8.6.出租人有权按照风险政策细则的规定对租赁车辆加装GPS系统。在租赁期内,为保障车辆安全性,出租人负责委托第三方在车辆交付前为车辆安装GPS系统,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交接之前,在汽车销售合同所载明的汽车经销商的场地内将GPS安装完毕,并将GPS的管理最高权限窗口无条件开放给出租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被要求安装GPS的承租人承诺不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如承租人私自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租赁期内GPS系统超过2天未正常运行且经出租人提醒后,承租人仍不配合检修的,则出租人有权强制拖回车辆对该GPS系统进行检修,期间对出租人产生的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第8页/共20页8.7.在租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但在承租人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理后,出租人可以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无论出租人是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承担索赔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出租人为应对第三人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索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查询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出租人的损失、对第三人赔偿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9.租赁车辆毁损、灭失、丢失处理9.1.承租人确认,自本合同规定的起租日起,租赁期内(包括租赁展期期间)租赁车辆毁损、丢失和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9.2.在租赁期内,如租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租赁车辆毁损、盗抢、灭失等重大情况,承租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何种原因(出租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故意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情况除外)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及灭失的,承租人均应继续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且在下列两项情形下,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赁车辆,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1)将租赁车辆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若出租人判断此种毁损致使租赁车辆的实际价值大幅降低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追加担保或增加保证金。在承租人圆满履行了本款规定的义务后,出租人同意将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2)更换与租赁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9.3.租赁车辆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或者灭失或丢失时,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按约定将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转移给承租人。至此,本合同终止。第9页/共20页本条款中,“其他应付款项”是指除留购价款和剩余应付祖金之外,承租人在合同项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出租人的损失等款项。10.租赁车辆的保险10.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融资车辆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保险,第一次保险的办理应当在租赁物交接之前。承租人优先选择出租人推荐的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保险金额依据承租人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如承租人未按要求办理,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10.2.承租人购买保险(包括续保)后应将保单原件、发票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含续保)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出租人。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承租人所获得理赔费用(若有)直接由第三方支付至出租人账户。10.3.承租人承诺并保证以上险种均以出租人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进行投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和批改(不影响第一保险受益人的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10.4.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毁损可修复使用的,保险理赔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保险理赔金可由承租人收取和使用,但仅限于支付维修费以使租赁车辆恢复可正常使用的状态;第10页/共20页(2)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5000元以上的,保险人必须按照出租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理赔金。发生部分毁损至恢复租赁车辆原状的过程中,承租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继续支付租金。10.5.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灭失、丢失、盗抢、全损、推定全损或损害无法修复的,承租人应负责书面通知出租人保险事故,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融资本息,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承租人有权扣收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清偿融资本息的,承租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应付款项金额,若该项赔付数额少于承租人应付出租人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若该项赔付金额超过以上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款项的,出租人应将超过部分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当时状态及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至此,本租赁合同终止。11.租赁合同的转让11.1.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同意,出租人无需承租人另行同意即有权转让、抵押租赁车辆,有权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包括因本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但此等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本合同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但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回租赁车辆的除外。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采取发送短信至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11.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车辆和本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予以出卖、转让、抵押、质押、留置,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则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销售商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失。12.租赁期满租赁车辆处理12.1.承租人付清出租人租赁费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支付留购款后,所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依法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若承租人在规定的产权过户日因第11页/共20页承租人原因不能办理租赁汽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出租人给予承租人5个工作日的延长期。若五个工作日之后仍因承租人原因不能办理租赁汽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出租人有权对租赁汽车收回进行处理,承租人无权对租赁车辆提出任何权利主张。12.2.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拒绝留购租赁车辆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5工作日内将租赁车辆及时交还出租人指定地点(车辆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但正常损耗除外)。12.3.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支付留购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其他承租人交由出租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原件归还承租人,并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自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下所有的义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12.4.在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13.共同承租人13.1.除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租赁车辆归属于承租人条款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共同承租人。13.2.共同承租人承诺及时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并同意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及时履行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情形下可直接向共同承租人要求履行而无需采取其他措施。14.担保及保证人14.1.本合同《特别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出租人担保,承租人将完全及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否则,出租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按本合同须要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14.2.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也无论是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前述担保,出第12页/共20页租人均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财产不仅包括个人财产,还包括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14.3.保证人连带责任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保证金、租金、违约金、转让租赁车辆所有权的留购价款、咨询服务费和为了保障债权所产生的附带费用(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等)及其他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则保证人的担保的主债权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返还租赁车辆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4.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承租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14.5.担保期间,如发生第8.3情形及/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涉及本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动,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增加的情况下,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对增加后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此情形外,无需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继续承担变更后的担保责任。14.6.若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到保证人偿付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等导致收入骤降、大额债务纠纷、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保证人应在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果出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保证人发生前述变化,出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承租人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15.违约责任15.1.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5.2.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妨碍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15.3.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第13页/共20页15.3.1.法定不可抗力以外的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义务,经出租人催告7个日历日后,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15.3.2.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GPS安装等的;15.3.3.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15.3.4.承租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15.3.5.承租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或错误的保证人信息;15.3.6.承租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15.3.7.租赁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15.3.8.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15.3.9.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或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8条处置租赁车辆的;15.3.10.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义务或同出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15.3.11.承租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15.3.12.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情形。15.4.若承租人出现以上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以弥补损失:15.4.1.宣布行使加速到期权,本合同立即到期,出租人可通过但不限于采取控制车辆的方式要求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若有)或保证人(若有)在规定期限内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应付未付租金(含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15.4.2.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2‰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及违约金为止;第14页/共20页15.4.3.若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还款,催缴期间出租人有权收取下列催收费用(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GPS安装、车辆保险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催办,因催办发生的费用按照下述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收取):(1)收款/催办手续费:若在每期约定时间,出租人无法通过约定的途径或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或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GPS安装、车辆保险时,出租人派人进行催收/催办并有权收取该费用,每事项每次逾期收取人民币100元收款/催办手续费。(2)提示付款/催办函件费:若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送催收信函,出租人有权收取每函人民币50元的函件费。(3)律师函费:出租人委托律师向承租人发送律师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4)登门催收/催办费:若出租人派人上门向承租人催收未付款或催办GPS安装、车辆保险的,每派人一次,出租人有权收取登门催收/催办费人民币600元;涉及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员出差的,还应收取差旅费用(据实结算)。(5)车辆处置费:若承租人无力偿还所欠融资,而以该车辆冲抵未还融资时,出租人有权收取承租人的车辆处置费人民币5000元。此时车辆的价值以合法、有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准;若车辆处置涉及异地迁移的,支付的费用还应增加异地迁移的合理费用。为避免疑义,上述(1)至(5)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出租人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措施。15.4.4.出租人有权或授权第三方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承租人有义务根据出租人的要求进行配合收回租赁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15.4.5.收回租赁车辆后出租人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并将处置车辆所得价款抵偿承租人应付款项,若处置车辆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下应付出第15页/共20页租人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仍有义务偿还不足部分。15.4.6.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车辆交付时的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含本息)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15.5.为控制、处置租赁车辆,出租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进入任何租赁车辆可能所处的场所并予以取回,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出租人收回租赁车辆后,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保险表单及凭证、全套钥匙等交付给出租人。如出租人为处置租赁车辆需要承租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的,承租人有义务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15.6.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15.7.承租人根据本条规定所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各项费用(本合同中,各项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租人为应对第三方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对第三方索赔的费用、车辆控制费、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利息,租金,留购价、承租人的损失”。16.其他费用16.1.调阅融资车辆登记证及开具证明费: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出租人同意,可以调阅融资车辆登记证及开具证明文件,出租人有权收取调阅费用及开具证明费用100元/次。16.2.银行账户再次授权费:若承租人在融资期间发生还款银行账户需要调整,需在当月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收取银行账户再次授权费100元/次,16.3.合同变更/重出: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申请变更/重出本合同有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期限、金融产品的修改,出租人有权收取合同变更费人民币500元/次第16页/共20页17.不可抗力17.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18.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及送达18.1.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合同当事人盖章/签字后方能生效,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及项下的任何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更改部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租人负责通知担保人。18.2.各方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出租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如承租人、保证人租赁期内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所留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18.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式信息往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短信、传真、邮件、快递应被视为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方式的,应在事后立即用书面方式确认。本协议下的通知,按照本协议下记载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进行,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产生的后果,怠于通知方负责。1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9.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19.2.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届满后二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第17页/共20页19.3.本合同所含标题仅出于行文方便考虑,并不对任何条款的含意或语义构成影响。20.本合同的附件20.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车辆买卖合同》或《租赁物明细表》;附件二:《专营店新车交接单》或《租赁物接收证明书》;附件三:《租金支付表》附件四:《划款授权书》附件五:《租赁物确认书》21.合同文本及生效21.1.本合同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本合同经出租人的加盖公章;(2)本合同经承租人本人签字;(3)《车辆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各方将协商达成替代条款,以尽可能地体现各方达成本合同时的真实意图。21.2.承租人确认知悉并同意出租人以电子签章的方式盖章,出租人确认合同及其附件上加盖电子签章的行为代表本公司行为并赋予其法律效力。21.3.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人执叁份,承租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承租人有保证人,则增加一份由保证人持有。22.陈述与保证22.1.本合同及附件系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第18页/共20页22.2.本合同签署见证由专营店盖章以确认见证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签字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融资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一致。22.3.承租人及担保人特此声明和承诺:(1)就本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并且有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2)对于车辆融资租赁申请书、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当承租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时承租人及担保人的签字确系其本人的签字,当承租人及担保人为非自然人时,承租人及担保人的签字确系其授权代表的签字;(3)在租赁期内,按照出租人不时地要求,及时提供各项财务资料。22.4.承租人及担保人授权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关部门查询承租人及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租人及担保人同意出租人将承租人及担保人的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承租人及担保人同意出租人为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并披露其信息。22.5.承租人或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或担保人仍没有履行时,出租人可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公或在征信系统记录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息,承租人及担保人不认为出租人的公布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22.6.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具有给付货币或物品内容的债权文书。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出租人应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承租人则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出租人:承租人确认:第19页/共20页(1)承租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尤其是涉及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以及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出租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2)出租人已就本合同遂条向承租人进行了完整地说明;承租人就本合同提出的问题,均已得到出租人清楚明确的解释:出租人已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就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条款予以了说明;(3)承租人完全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承租人已完整阅读及充分理解本合同,签署本合同系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担保人确认:(1)担保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尤其是涉及担保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以及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的条款:充分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2)出租人已就本合同逐条向担保人进行了完整地说明:担保人就本合同提出的问题,均已得到出租人清楚明确的解释:出租人已按照担保人的要求,就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了说明:(3)担保人完全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担保人已完整阅读及充分理解本合同,签署本合同系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一:担保人二: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如担保人为公司,请加盖公司印章)第20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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