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潘格萍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格萍与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潘格萍、洪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33832 KB ,页数为 7页

潘格萍、洪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格萍、洪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3【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1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格萍;洪波;王煊;王敏珑【当事人】潘格萍洪波王煊王敏珑【当事人-个人】潘格萍洪波王煊王敏珑【代理律师/律所】陈伟威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伟威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伟威【代理律所】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格萍;洪波【被告】王煊;王敏珑【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1/7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潘格萍、洪波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案涉合同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潘格萍、洪波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于2017年订立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审判决限期潘格萍、洪波腾退并返还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潘格萍、洪波经传票传唤拒不参加一审诉讼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向其释明相关程序问题,如潘格萍、洪波认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其损失,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潘格萍、洪波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323:13: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二审上诉人诉称】潘格萍、洪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煊与潘格萍、洪波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潘格萍、洪2/7波无需腾退并返还位于东莞市房屋;3.案件受理费由王煊、珑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住宅地转让过户证明》,亦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准备办理不动产证,王煊对此一直未提异议,其提起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案涉合同约定,若法律允许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王煊应无条件协助办理。即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这一限制条件被取消前,不会发生房屋转让的效果,故案涉合同的过户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并不冲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并未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三)即使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潘格萍、洪波也不需要腾退并返还房屋。王煊出售并交付案涉房屋给潘格萍、洪波已经多年,隐含了王煊、珑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其无权向潘格萍、洪波要求返还房屋。另,在王煊、珑没有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王煊、珑要求返还房屋有违公平原则。(四)一审判决潘格萍、洪波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不合理。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全部是因为潘格萍、洪波的过错。潘格萍、洪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终13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格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威,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珑。审理经过上诉人潘格萍、洪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煊、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7王煊、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王煊与潘格萍、洪波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涉案房产价值为1900000元);2.潘格萍、洪波向王煊、珑返还涉案位于东莞市的房屋;3.案件受理费由潘格萍、洪波负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王煊与潘格萍、洪波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二、限潘格萍、洪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煊、珑腾退并返还位于东莞市的房屋。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王煊、珑已预交),由潘格萍、洪波负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二审上诉人诉称潘格萍、洪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煊与潘格萍、洪波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潘格萍、洪波无需腾退并返还位于东莞市房屋;3.案件受理费由王煊、珑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住宅地转让过户证明》,亦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准备办理不动产证,王煊对此一直未提异议,其提起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案涉合同约定,若法律允许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王煊应无条件协助办理。即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这一限制条件被取消前,不会发生房屋转让的效果,故案涉合同的过户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并不冲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并未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三)即使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潘格萍、洪波也不需要腾退并返还房屋。王煊出售并交付案涉房屋给潘格萍、洪波已经多年,隐含了王煊、珑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其无权向潘格萍、洪波要求返还房屋。另,在王煊、珑没有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王煊、珑要求返还房屋有违公平原则。(四)一审判决潘格萍、洪波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不合理。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全部是因为潘格萍、洪波的过错。4/7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煊、珑未在限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诉讼期间,潘格萍、洪波向本院提交了住宅地转让过户证明及收据。王煊、珑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潘格萍、洪波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案涉合同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潘格萍、洪波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于2017年订立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审判决限期潘格萍、洪波腾退并返还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潘格萍、洪波经传票传唤拒不参加一审诉讼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向其释明相关程序问题,如潘格萍、洪波认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其损失,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潘格萍、洪波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5/7审判长彭书红审判员王聪审判员邹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曾楚莹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6/7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7/7',)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