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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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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13章,共107条。《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98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法规相关条文《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是第16条~第32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条文是第33~35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是第7条~第50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条文是第51~56条。(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等,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依据此处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4、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五)试用期1、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六)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如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1)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集体合同的内容与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也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用人单位),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十一)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一)法规相关条文《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条文是第52~57条。(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编号:170055440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71168 KB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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