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一站式写字楼买卖交易平台与整售合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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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整售买卖合同出卖人: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买受人: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第1条总则1.1.合同的订立1.1.1.鉴于,出卖人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了位于的标的物业(定义见下文),并已经取得标的物业的《预售许可证》。1.1.2.鉴于,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标的物业并取得标的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车位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1.3.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1.2.全部的合同本合同取代此前双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文件和口头方式)达成的有关标的物业的任何商讨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并向标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预告登记手续。双方确认,该等网签合同应当基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所确定的原则签订。1.3.双方确认,买受人将另行设立一家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标的物业的购买主体,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系指项目公司首次取得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下同)起,买受人在本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及义务将自动转让予该项目公司(即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买受人将自动变更为项目公司),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出卖人同意,出卖人对此表示认可并不持异议。第2条定义2.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分别仅具有下述含义:2.2.出卖人系指。2.3.买受人系指。2.4.一方系指签署本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2.5.另一方系指签署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相对方。2.6.双方系指出卖人和买受人。2.7.本合同系指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签署的,意在确定双方在买卖标的物业的交易中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本合同。2.8.地块系指。2.9.项目系指。2.10.标的物业系指位于(指1层平米的部分,具体位置见附件1。以下简称“大堂”)及屋顶层的房屋所有权(大堂及屋顶层,建筑面积为层分摊而得,无单独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个地下车位(以下将上述房屋及地下车位合称“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内全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其占用、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建筑物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以及该建筑物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最终以《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确定公摊面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述个地下车位具体楼层、编号以及位置图详见附件6。2.11.共用公用部位系指按照法律规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内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多个业主共有,并共同使用的本合同附件2所述之共有共用部位,包括室外园林道路等共用部位。2.12.共用设施设备系指按照法律规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内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多个业主共有,并共同使用的本合同附件2所述共用之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多个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房、水箱、加压水泵、变配电系统、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弱电系统、通讯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化粪池、沟渠、市政排水设施、池、井等。2.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指国土房管局(定义见下文)与出卖人签订的地块出让的、编号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14.标的物业权属证明系指办理标的物业的权属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时,主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政府部门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就标的物业向出卖人或买受人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类似文件。2.15.《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系指双方按照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完成了标的物业的交验后,双方共同签署的《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参见附件4)。2.16.《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系指标的物业的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的竣工验收完成后,在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17.标的物业交付系指在标的物业的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完成并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进行标的物业的交验并最终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2.18.国土房管局系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2.19.建筑面积系指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17986.1-2000)、《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测量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标的物业面积实际测量时,标的物业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17986.1-2000)、《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和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2.20.政府规定系指任何中国有权机关颁布和实施的目前或将来有效的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命令、决定、规则,以及任何相应的有权机关对它们所作的修订或不时的修改或任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司法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或行政命令。2.21.已批准的规划和设计系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被买受人确认为可接受的,与标的物业的建设有关的所有规划、设计、图纸等。2.22.建筑面积误差系指标的物业单套房屋的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定义见下文)与该套房屋的可预售建筑面积(定义见下文)之差。2.23.《验收通知书》系指出卖人在标的物业达到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交验条件后而向买受人发出的书面通知。2.24.《缺陷记录表》系指买卖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标的物业交验时,共同确认并签署的对未达到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的标的物业缺陷的记录,该记录载明缺陷部位及预计修复时间,并作为《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的附件。2.25.出卖人账户系指如下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第3条陈述、声明和保证3.1.出卖人的陈述和保证3.1.1.出卖人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出卖人就向买受人出售标的物业并与买受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已得到充分、合法的授权;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出卖人签署本合同及网签合同。3.1.2..就出卖人截至签署日所知,除出卖人明确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对本合同及网签合同的签署及对本合同及网签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以及完成本合同及网签合同下的交易,均不会(i)违反或与下列条款产生冲突:(a)出卖人的组织文件或章程,(b)任何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的相关政府规定,或(c)任何针对出卖人的、有约束力或有执行力的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法令或命令;或(ii)造成对出卖人具约束力或执行力的抵押、合同、承诺、规约、信托或其他法律文件的任何违反或违约且该等违反或违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3.1.3.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有关项目及标的物业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出卖人已就标的物业取得全部合法开发、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就标的物业取得所有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规划、施工、人防、消防、环保及其它方面的证照、批准、许可。3.1.4.出卖人已经支付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并向国家相关单位缴纳了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全部契税及印花税。3.1.5..截至本合同签署日,出卖人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交易或可能影响买受人权利的任何针对标的物业的诉讼、仲裁程序。3.1.6.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标的物业的全部及任何部分及其占用、分摊的土地上未设立抵押,亦不存在查封。自本合同签署日至买受人就标的物业所有权转移登记取得标的物业权属证明之日,在标的物业的全部及任何部分及其占用、分摊土地上将不会因出卖人的原因出现任何抵押、查封,且政府部门亦不会收回标的物业占地范围内的土地。3.2.买受人的陈述和保证3.2.1.1.买受人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买受人就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业并与出卖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已得到充分、合法的授权;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买受人签署本合同及网签合同。3.2.2.2.就买受人截至签署日所知,除买受人明确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对本合同及网签合同的签署及对本合同及网签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以及完成本合同及网签合同下的交易,均不会(i)违反或与下列条款产生冲突:(a)买受人的组织文件或章程,(b)任何对买受人具有约束力的相关政府规定,或(c)任何针对买受人的、有约束力或有执行力的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法令或命令;或(ii)造成对买受人具约束力或执行力的抵押、合同、承诺、规约、信托或其他法律文件的任何违反或违约且该等违反或违约给出卖人造成损失。3.2.3.3.买受人保证为购买标的物业所支付的款项来源合法,在任何时间出卖人所收到的款项不会因款项来源等任何问题被任何机构、第三人追索、扣押、冻结,且不会因该款项来源等任何问题给出卖人造成任何损失。3.3.一方向另一方保证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声明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陈述、声明或保证方将就该等虚假或不实,或违反保证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3.4.保密3.4.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的信息、谈判的信息、标的物业的信息、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的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第3.5.2项的规定外,其将不会在任何时候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信息且将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上述信息的公布或披露、泄漏。3.4.2.第3.5.1项的限制不应适用于法律、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监督机构、监管机构或政府机关根据适用于有关一方的规定所要求的任何披露;不应适用于为获取建议而对任何专业顾问做出的任何披露(但应与专业顾问签署保密合同,确保专业顾问一直遵循本合同第3.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在本合同签署以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3.4.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并使对方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损失。第4条网上签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1.网签合同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且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土房管局的要求就标的物业中套房屋以及个地下车位(该个地下车位在附件6的个地下车位中按照楼层由负层至负层、序号由小至大的顺序进行确定,具体为负层的个地下车位,即至(中间连续无断号)号车位、至(中间连续无断号)号车位;负层的个地下车位,即至(中间连续无断号)号车位、至(中间连续无断号)号车位;负层的个地下车位,即至(中间连续无断号)号车位)在其“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网上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并在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完毕首期付款后日内向标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套房屋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网签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且在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完毕首期付款后日内向标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个地下车位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网签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并取得网签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网签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完成的证明文件。4.2.本合同及网签合同的效力双方应根据标的物业的楼盘表单元划分情况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网签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项下交易由全部网签合同项下之交易组成,本合同与网签合同共同构成买卖标的物业的交易项下的一个整体。第5条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出卖人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物业的构成及预测建筑面积、可预售建筑面积5.1.标的物业包括:座写字楼层及层大堂、屋顶层(大堂及屋顶层,建筑面积为层分摊而得,无单独的权属证明文件),预测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而得出,以下简称“预测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其中包括了可预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预售建筑面积”)平方米(标的物业《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数据)及层、层中平方米(市房地产测量事务所于年月日就标的物业出具的编号为号的《市房产面积预测算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测算报告书》”)上载明的数据)的避难层部分,具体楼层平面图见附件1。5.2.出卖人应确保买受人对预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标的物业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干涉买受人在预测建筑面积范围内对标的物业的合法使用。5.3.各层的预测建筑面积及可预售建筑面积具体情况如下(单套房屋的可预售建筑面积以《预测算报告书》中《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中所载明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数据为准):层次预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可预售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第层第塔楼幢顶层汇总其中建筑面积㎡包括不计入分摊的共用面积㎡(第层避难层:㎡,第层避难层:㎡)5.4.可单独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个地下车位。5.5..标的物业的命名权和广告权出卖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在符合相关政府规定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依法行使对标的物业进行建筑物名称命名的权利(“命名权”),以及基于对标的物业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出卖人对此不保留任何权利(若有);5.6.标的物业的用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编号为“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标的物业所位于的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第6条标的物业的价款及付款6.1.计价原则双方同意,以标的物业《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可预售建筑面积(即平方米),作为计算标的物业价格的依据,可预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为人民币元。另外,地下车位共计个,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个。为免疑义,双方确认,标的物业层、层中平方米的避难层部分未计价,避难层应遵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使用。6.2.标的物业的购买价格根据可预售建筑面积以及购买的地下车位数量计算,标的物业的购买价格暂计人民币元(¥)(下称“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6.3.对价范围双方确认,除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最终面积调整价款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本合同第6.6条所述之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包括了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达到《标的物业交验标准》的标的物业(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对价所对应的标的物业为毛坯状态,标的物业装修工程由买受人于购买标的物业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相关的装修单位进行施工),获得地块的座写字楼层和1层大堂及屋顶层的房屋所有权(大堂及屋顶层,建筑面积为层分摊而得,无单独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个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建筑物内的全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获得该建筑物所占用、分摊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该建筑物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获得对该建筑物相应的共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使用权的所有应支付款项和费用。双方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标的物业买卖相关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6.4.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期限、顺序、金额和条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业购买价款:6.4.1.首期付款在下列所有条件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6.4.1.1.本合同已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合法签署并生效;6.4.1.2.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该笔款项的付款通知书以及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政府规定的、与该笔款项等额的税务机关机打正式发票。6.4.2.第二期付款在下列所有条件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6.4.2.1.买受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首期付款;6.4.2.2.就标的物业中套房屋以及个地下车位分别完成网签合同的全部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网签合同的全部预告登记手续;6.4.2.3.标的物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业;6.4.2.4.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该笔款项的付款通知书以及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政府规定的、与该笔款项等额的税务机关机打正式发票。6.4.3.第三期付款在下列所有条件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6.4.3.1.买受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第二期付款;6.4.3.2.出卖人为买受人就标的物业中全部套房屋以及个地下车位办理完毕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标的物业权属证明;6.4.3.3.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该笔款项的付款通知书以及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政府规定的、与该笔款项等额的税务机关机打正式发票。6.5.逾期付款责任6.5.1.如果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第6.4条约定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任何一期款项,买受人应当按逾期天数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而未付之款项0.03%逾期天数);如果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买受人逾期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中的任何一期款项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选择:6.5.1.1.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当自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其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再继续承担上述按逾期天数向出卖人支付的每天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在出卖人收到此笔违约金、买受人将标的物业退还出卖人(若已交付),且双方解除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无息退回买受人依照本合同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6.5.1.2.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于此情形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买受人按逾期天数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而未付之款项0.03%逾期天数),违约金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同时向出卖人缴纳。该违约金应当在出卖人要求支付时立即成为到期应付的款项。6.5.2.因下列原因导致买受人付款迟延的,买受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6.5.2.1.因政府规定或政府行为,并且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6.5.2.2..出卖人对本合同及网签合同的重大违约;6.5.2.3.出卖人在本合同第3.1条项下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未能保持持续真实、准确,并且该等违反实质性地影响本次交易或可能实质性影响买受人权利。6.6.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6.6.1.实测可售建筑面积的确认和面积差异的处理在本合同第6.6.2条约定的限制下,标的物业中单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实测可售建筑面积”,为免歧义,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均指单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实测可售建筑面积,下同)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报告中载明的实测面积为准,如该实测可售建筑面积与根据本合同第5.1条确定的该套房屋的可预售建筑面积(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第6.6条中的可预售建筑面积亦均指单套房屋的可预售建筑面积)不符,按以下原则确定单套房屋最终购买价(“单套房屋最终购买价”)并计算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6.6.1.1.实测可售建筑面积的测绘原则应当与可预售建筑面积的测绘原则相同。6.6.1.2.可预售建筑面积与实测可售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6.6.1.3.可预售建筑面积与实测可售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大于可预售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小于可预售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误差比绝对值=(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可预售建筑面积)100%/可预售建筑面积6.6.1.4.买卖双方应按照上述原则逐套确认单套房屋最终购买价,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将根据单套房屋最终购买价汇总并加上地下车位的价款计算得出。6.6.2.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双方同意,在双方认可或经相关机构审核确认实测可售建筑面积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买受人应当在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剩余2%时将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与预估购买总价的差额部分一并支付或进行扣除,若标的物业预估购买总价的剩余2%不足以扣除差额部分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要求之日起日内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超过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的合同价款及自买受人实际付款超过标的物业最终购买价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有,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7条权属登记7.1.标的物业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在取得标的物业初始登记产权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并将初始登记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交给买受人。7.2.标的物业房地产权的转移登记7.2.1.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的配合下,将于年月日之前为买受人就标的物业中套房屋以及个地下车位办理完毕权利人为买受人的标的物业权属证明(“转移登记房地产权证明”),双方确认,出卖人按单套房屋/单个地下车位为单元为买受人办理标的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7.2.2.买受人所购标的物业具备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后,双方应共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附件5约定提供所需材料。7.3.权属登记延迟责任7.3.1.如果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出卖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之日前将标的物业中套房屋以及个地下车位的转移登记房地产权证明办理至买受人名下,则出卖人应当按逾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买受人已付购买价款(扣除个地下车位所对应的购买价款)0.12%逾期天数);如果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出卖人逾期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权证明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选择:7.3.1.1.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回买受人依照本合同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扣除个地下车位所对应的购买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再继续承担上述按逾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的每天0.12%的违约金);7.3.1.2.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于此情形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出卖人仍应按逾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买受人已付购买价款(扣除个地下车位所对应的购买价款)0.12%逾期天数)。该违约金应当在买受人要求支付时立即成为到期应付的款项。7.3.2.因下列原因导致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迟延的,出卖人办证时间相应顺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7.3.2.1.因政府规定或政府行为,并且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7.3.2.2.买受人未按约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应阶段交易价款且构成违约的;7.3.2.3.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办理标的物业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全部文件(买受人应提交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全部文件清单见附件5)。第8条物业管理8.1.交付前的物业管理地块为独立物业管理区域。本合同签署时,出卖人已与(以下简称“前期物业管理人”)就标的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8.2.交付后的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用房、垃圾用房在标的物业交付予买受人后,买受人有权依法继续委托标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就标的物业向买受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应根据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前期物业管理人达成的物业管理界面承担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第9条标的物业的建设、商品房的验收和移交9.1.标的物业的建设进度标的物业已于年月日前实现主体结构封顶(以出卖人出示的由出卖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文书为准),并预计于年月日前完成幕墙安装工程。9.2.交验条件出卖人保证在年月日(“预计交付日”)前,标的物业达到以下交验条件:9.2.1..出卖人取得了标的物业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已就标的物业制作了《市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9.2.2.出卖人取得标的物业面积实测报告书;9.2.3.出卖人已按本合同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的规定准备完毕所有应当向买受人移交的标的物业的建筑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9.3.交验期限9.3.1.出卖人保证,出卖人应在预计交付日前10个工作日前向买受人送达《验收通知书》,通知买受人进行标的物业验收。在买受人收到《验收通知书》后双方开始标的物业交验,如果标的物业的设计、施工及质量符合国家、市和行业相关法律和规范的要求,且符合本合同、网签合同及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付标准、功能和用途,在2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交验工作,且按照本合同第9.6条的约定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双方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之日即为“交付日”。9.3.2.双方特别确认,本条(即本合同第九条)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业的建设、商品房的验收和移交”是关于标的物业整体的建设、验收和移交,其中包括了在交付时尚未签署网签合同的标的物业中其余个地下车位。9.4.标的物业交验的范围和标准标的物业交验范围即买受人所购买的标的物业以及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标的物业的交付必须要符合国家、市和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和政府机关指令性的要求。标的物业交验标准参见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该标准将作为双方在标的物业交验过程中查验房屋,明确出卖人修复责任的标准。如果标的物业的设计、施工或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和规范的要求,或不符合本合同、网签合同及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付标准、功能和用途,买受人有权不予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自本合同第9.5条约定的交验期限(即20个工作日)届满日之次日起,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如标的物业实质上符合附件3所列交验标准但存在一些不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业使用的瑕疵,则买受人应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并针对该等瑕疵签署《缺陷记录表》。在双方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及《缺陷记录表》后,由出卖人按照《缺陷记录表》中所载内容及确定的时间对标的物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出卖人完成修复后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对该等修复进行验收。买受人应给予出卖人的修复人员进入标的物业进行修复的便利。修复的时间以双方确认的《缺陷记录表》中规定的时间为准,该等时间不应超过60日。如出卖人未在《缺陷记录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买受人应给予30日的延展期,由出卖人继续履行修复义务,超过延展期仍未修复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该等费用已由买受人承担的,买受人有权自向出卖人支付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9.5.标的物业的交付程序双方应履行以下程序,下列程序的完成应构成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业,并由双方的代表共同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作为交付标的物业的证明文件:9.5.1.双方委托的代表共同由下至上逐层检查标的物业。每检查完一层,双方应就交验过程中发现的标的物业所需修复的缺陷,以及就每一缺陷所需修复的具体时间逐一列明于《缺陷记录表》。(《缺陷记录表》作为《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的附件)。9.5.2.出卖人按《缺陷记录表》中所记载内容及确定的时间对标的物业存在的缺陷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时间以双方确认的《缺陷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时间为准。9.5.3.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交验条件所涉及的文件原件供买受人检验。买受人应检验该等文件原件以确认该等文件原件与出卖人提供的文件相符。9.5.4.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对标的物业进行适当使用和占有所需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9.5.4.1.关于标的物业所有的主要电气、机械设备和系统的测试情况的报告和证明;9.5.4.2.标的物业的竣工平面图(打印文本和CAD数据);9.5.4.3.所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手册;9.5.4.4.标的物业的工程总包方及分包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及全部质量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9.5.4.5..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业内全部锁具的全部钥匙(连同一份完整清单)复制件一套和标的物业全部通行卡复制件一套(如有),并解除买受人进入标的物业的限制。9.6.风险转移9.6.1.双方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即表示双方已完成标的物业的交付手续。在双方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之前,标的物业的相关风险及责任(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双方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之后,标的物业的相关风险及责任(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但因标的物业未达到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而引致的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在标的物业交付完成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9.6.2.因买受人原因(即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拒不参加交验工作),双方未能在本合同第9.5条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物业交验手续并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的,则自本合同第9.5条约定期限届满起次日视为买受人已签署了《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标的物业的相关风险和责任根据本合同第9.8条的约定处理,且自本合同第9.5条约定期限届满起次日起,标的物业保修期限开始计算。9.6.3.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负责购买标的物业的财产险、机损险及公众责任险。出卖人同意自上述保单中所确定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起至交付日期间的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要求的期限内向买受人支付该等保险费用。9.7.逾期交房责任9.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标的物业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预计交付日前具备本合同第9.4条规定的交验条件或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本合同第9.5条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物业交验手续并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并按逾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买受人已付购买价款0.1%逾期天数)。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选择:9.7.1.1.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在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回买受人依照本合同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再继续承担按上述按逾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的每天0.1%的违约金);9.7.1.2.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于此情形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和网签合同,则出卖人仍应按逾期交房天数向买受人支付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买受人已付购买价款0.1%逾期天数)。该违约金应当在买受人要求支付时立即成为到期应付的款项。9.7.2.因下列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业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政府规定或政府行为,并且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第10条保修10.1.保修期买受人所购标的物业保修期限开始日期为双方完成标的物业交验手续并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且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第9.6条所述《缺陷记录表》的内容全部完成了修复且该等修复已经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次日,具体保修期如下(该等期限应不劣于或不少于相关施工方及供应商就标的物业及/或其设备、设施给予出卖人的相关保修服务):10.1.1.标的物业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相关设计文件中载明的合理使用期限;10.1.2.标的物业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10.1.3.标的物业的取暖与降温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取暖期、供冷期;10.1.4.标的物业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设备、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10.1.5.标的物业的机电设备:至该等机电设备购买安装协议中规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或二年保修期(以较长日期为准);10.1.6.其他保修范围按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10.2.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在保修期内,属于交房范围内的且确为产品本身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予以保修(保修范围应不劣于或不少于相关施工方及供应商就标的物业及/或其设备、设施给予出卖人的相关保修服务),但下列情形应免除出卖人的保修责任:10.2.1.因买受人或其雇员、客户及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使用不当,擅自改动设备、设施或/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10.2.2..买受人的自行装修工程或买受人自行安装的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10.2.3.使用期内合理磨损;10.2.4.由于买受人或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毁损。10.3.保修工作实施10.3.1.在保修期内,如标的物业及/或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买受人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发出《质量保修通知书》,且出卖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其保修义务:10.3.2.如根据买受人审慎判断,需保修的情形可能会危及买受人或其租户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出现损坏、水管破裂),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电话、邮件或其它形式通知(以先发生时间为准)后2个小时内开始履行保修义务;10.3.3.如根据买受人审慎判断,需保修的情形会影响买受人或其租户对标的物业的日常使用但尚不会危及买受人或其租户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或供冷系统出现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灯泡插座损坏),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邮件或其它形式书面通知(以先发生时间为准)后24小时内开始履行保修义务;10.3.4.为免疑问,本合同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标的物业及/或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市有关工程建设和房屋质量的通用性标准、相关针对标的物业及/或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批准、证照、施工合同及/或购买、安装合同中对标的物业及/或其附属设施设备质量的特别规定以及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交验条件,如果相关标准、规定及交验条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的,以相关标准较高的内容为准。10.3.5.如出卖人未能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保修义务的,则买受人有权自行对标的物业进行保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从任何尚未向出卖人支付的标的物业对价中扣除该等费用,如任何尚未向出卖人支付的标的物业对价不足以支付买受人支出的该等费用的,则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提供的维修费用发票或相应支出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补偿不足部分。10.3.6.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业之日,出卖人应自费维持或促使任何建筑承包方(如适用)维持充足的建安工程一切险。前述保险应由合格的保险公司承保,并包括合理的限制、排除和例外。经买受人书面要求,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本条项下的保险的证明。第11条运营管理在交付日后,由买受人委派管理团队负责完成标的物业的运营、招商、租赁管理工作。第12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12.1.不得解除合同除法律及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网签合同之任何部分或全部。12.2.违约12.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方对其陈述或保证有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网签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违约金。12.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网签合同规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和网签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继续追讨其他全部损失。12.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对任何网签合同的违约构成对本合同及其它网签合同的违约。第13条本合同的变更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生效。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4条通知14.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14.1.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14.1.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14.1.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14.1.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14.2.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14.2.1.致出卖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收件人:14.2.2.致买受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收件人:14.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第15条本合同与网签合同的关系15.1.双方确认,虽然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所确定的原则就标的物业的单套房屋/单个地下车位为单元分别签订网签合同,但所有该等网签合同构成本合同所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业的交易项下的一个整体。因此任何一方在标的物业的任何一份网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皆应被视为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特别或专门约定的,使用特别或专门约定。15.2.双方确认,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所确定的原则就标的物业的单套房屋/单个地下车位为单元签订的所有网签合同是双方之间签订的独立合同,而非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因此,除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无需申请预告登记或向任何政府部门进行备案。15.3.无论本合同及网签合同是否有相反之约定,若网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根据其项下条款被终止(包括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若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根据其项下条款被终止的(包括因被解除而终止),则网签合同同样自动终止。若本合同约定与网签合同有冲突的,除双方明确约定外,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16条不可抗力16.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16.2.本合同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另一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16.3.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低。16.4.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相关义务履行的迟延自本合同第19.2条所述之通知之日起持续时间或累计时间超过90日,则接收该等通知的一方可以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16.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适用的法律本合同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第18条争议的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出卖人或买受人双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19条文本、附件及生效19.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19.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持()份。1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合同。19.4..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附录和附表:19.4.1.附件1:《标的物业范围示意图》19.4.2.附件2:《标的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9.4.3.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19.4.4.附件4:《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样本)19.4.5.附件5:《买受人办理标的物业转移登记提交材料清单》19.4.6.附件6:《地下车位范围图》19.4.7.附件7:《缺陷记录表》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1:《标的物业范围示意图》附件2:《标的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3:《标的物业交验标准》附件4:《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样本)出卖人:买受人:1、买卖双方根据年月日签署的《之买卖合同》之约定完成标的物业移交并签署本《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2、本《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所附之附件为:《缺陷记录表》。该附件记录标的物业交验时所存在的缺陷,出卖人应在该附件所注明的期限内修复缺陷。3、上述附件为本《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不可分割的一部份。4、本《标的物业移交确认书》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买受人:(盖章)(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5:《买受人办理标的物业转移登记提交材料清单》附件6:《地下车位范围图》附件7:《缺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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