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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保?解析服务期协议与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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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篇一:劳动合同服务期论劳动合同服务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虽劳动纠纷。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②”。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二)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特征结合上文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的界定,可总结出服务期制度的特征如下:1、服务期合同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虽然在实践中,服务期协议通常是以独立的合同形式适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期合同可以脱离劳动合同而独立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前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基础。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约定,必然是以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劳动合同的存在是合法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2、劳动合同服务期以用人单位的特殊给付为前提。用人单位要想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特殊的给付,既要有先期的投入行为,如果没有先期的给付行为是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①②①关怀:《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XX版第92页。王全义,管斌:《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158.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前提下可以约定服务期。3、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服务期协议时需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对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同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该协议,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规定,总共三款,分别规定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和服务期内劳动者相应的权利。简而述之,《劳动合同法》服务期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依《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对何为“专项培训”进行了解释,即就培训内容而言,应为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面向普通劳动者入职前的培训及通用性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上岗和转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就训费用来源而言,应为用人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的,且为专项培训费用,该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专业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其他费用。法律对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狭窄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但是对于赔偿费用进行了宽泛的规定,即只要是和专业培训有关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均属于专业培训费用,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以该专项费用为基数根据履行的期限进行分摊返还。第二,劳动合同服务期同劳动合同期限冲突时解决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因为我国实践中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约定不可避免的与劳动合同期有冲突。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服务期继续履行协议,也可以放弃对剩余期限的要求,免除劳动者服务期的培训责任,终止劳动合同。第三,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标准,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劳动立法关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规定,经历了许可到一般禁止和特外许可的过程,这种立法的变化,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劳动自由权的重视和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违约金仅适用于竟业限制和服务期两种情形。①①侯玲玲.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J〕.当代法学.20XX,(4):27因出资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是指服务期未满前,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被解除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这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对于违(: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存在的问题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这样法律将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而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予以了排除。但是,立法者如此规定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们知道,技术是有更新换代之说的,并且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越来越频繁,一项技术可能当时是领先技术,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但是有可能3、5个月后就失去了价值,而单纯的规定只有专项培训情况下才可约定服务期,略显片面。其次,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本质是资本同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换,即劳动关系当然的也是一种交换关系,无论是劳动者为了取得劳动报酬,寻找发展机会而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奉献劳动,还是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其自身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占有而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冲突性利益和共同利益都在各方权利的行使与交换中共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这些待遇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安心工作,保证用人单位可以最长限度的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虽然种情况有可能限制劳动者自由离职,但是这是劳动者取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故而从等价有偿原则讲是具有可行性的。2、服务期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虽然服务期合同表面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②服务期期限的约定往往表现为一种格式条款。在服务期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劳动①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机会和能力,对于服务期的长短通常也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劳动者没有与其商虽的余地。另外,培训机会一般与升职、加薪等优厚待遇联系在一起,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劳动者一般都不愿错过培训的机会,而不得不“屈从”于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服务期期限。一项规则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必要性和正当性两个要素。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前提下,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是具有必要性的,但该服务期的期限约定还应当具备正当性。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服务期的期限长短没有做出明①②孙蕾阳.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价值初探[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XX,(2):我国《合同法》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确限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多长的服务期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这样的立法空白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约定超长服务期的借口。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期限很短的专业技术培训或根本达不到专业技术培训水平的基本培训、一般培训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期限很长的服务期,以达到长期控制劳动者的目的。无论如何,畸长的服务期的约定是缺乏正当性的。3、服务期条款中“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太笼统。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的哪些类型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哪些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培训、基本培训之间的界定,立法也没有给予明确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用人单位滥用服务期的现象。此外,有关对劳动者的“培训”,我国的劳动法律在不同的条文中使用了相似的表述,很难区分这些“培训”的差别。如,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分别使用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服务期条款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呢?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答案。三、我国劳动服务期制度的完善(一)扩大适用范围服务期立法的初衷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乂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将服务期的适用范围加以了严格的限制。但服务期立法中对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单一既不能适应劳资关系现实状况的需要,也不利于实现服务期条款的立法初衷。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海和江苏等地方立法中关于服务期适用范围的规定,将服务期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给付”情形,来取代目前的“专业技术培训”这种单一的情形,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解决大城市的户口、为家属解决就业等福利待遇列入特殊给付的范畴。关于“特殊给付”的范围,对于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形式,如解决大城市的户口、提供住房、为家属或子女解决就业或就学等,立法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而对于其他非常见的福利形式,立法可以确立一定的it化标准来判断某项福利待遇是否可以作为“特殊给付”。如可以计算出某项具体福利待遇的货币价值,将该货币价值与劳动者一定期限的工资相比,如果超过一定的比值,则可以认定该项福利待遇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给付”。(二)对服务期的期限应有明确的立法规制服务期的约定是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前提的,因此,服务期的约定是具有其必要性的。但是,服务期的约定还应具有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的重要体现就是服务期的期限长短应当合理,如果服务期的期限没有任何限制,随意约定畸高的服务期就会丧失服务期约定的正当性。现实中,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不同类型培训的投资各有不同,由立法做出一个精确的期限规定是不现实的,相对来说,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立法规定一个弹性的范围或一个法定最高标准。许多学者认为,这个最高标准①以5年为宜。在实际运用中,可以将培训费用或其他特殊给付折算成货币价值后,将该货币价值与劳动者一定期限内的工资数额相比,以两者的比值来确定服务期的年限,用公式表示就是:培训费用或其他特殊给付的货币价值/劳动者的年薪=服务期的期限,比如,培训费用为10万元,劳动者的年薪也为10万元,两者的比值为1,那么就可以约定1年的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付出的培训费用为其一年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就应该以一年的劳动来回报用人单位。如果培训费用与劳动者年薪的比值小于1,那么就应该约定不超过1年的服务期。同理,如果比值大于l小于2,就可以约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服务期,以此类推,但最高不得约定超过5年的服务期,即使培训费用与劳动者年薪的比值大于5,也只能约定最多5年的服务期。②(三)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概念首先,服务期立法中所指的“专业技术培训”应是区别于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义务的培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68条应承担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应承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应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这些培训类型都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应包含在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以内。其次,服务期立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应是区别于基本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本质上应是对个另U劳动者的继续培训或高级培训,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基本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合同的劳动者必定是有限的,不存在针对企业大多数员工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能随意扩大“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衡虽用人单位的培训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应综合考虑培训的形式、培训的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等等。另外,判断“专业技术培训”时还可以采用具体的虽化标准。例如,可以采用20XX年5月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专项培训费用的规定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该草案第十九条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勺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规定从培训费用的角度界定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含义,同样我们还可以从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的角度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我们可以从培训是否是脱产培训!是否是出国培训等培训形式上来界定“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从培训期间的长短来判断“专业技术培训”。①②汪华.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探析[D].苏州:苏州大学,20XX柴伟伟:《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问题研究》,北京化工大学,20XX篇二:员工服务期协议员工服务期协议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先生/女士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住址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水平,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国内或境外的、与业务有关的任何培训(下称“培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培训时间与方式(一)培训时间:预计为天;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二)培训方式:(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第二条培训地点与内容(一)参加培训地点(以下简称“培训地”):(二)培训机构及内容:第三条培训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为),具体包括:1、培训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2、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配合培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3、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甲方实际入账的财务凭证为准。若受训人为多人的,根据受训人数进行培训总费用的分摊确定每位受训者的培训费用。第四条权利与义务(一)培训期间,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及培训机构的信誉。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二)如参加出国培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证。签证种类由甲方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办理,签证的种类与本次培训无直接决定关系。(三)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四)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学习安排,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培训结束时,应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期满限后交付乙方。(五)培训期间,乙方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培训机构或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六)培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乙方不得使用带薪年休假。(七)培训期间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同期乙方应得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同时甲方按现行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缴付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八)甲方有权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缩短或结束乙方的培训,培训费及服务期作相应比例调整。(九)培训前,甲方向乙方告知培训机构提供的行程与规则安排。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乙方未在甲方付款或签约前(以在先为准)提出异议或修正培训规则以达成一致并开始培训的,视为接受培训规则。其他:第五条服务期约定培训结束后,乙方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到甲方安排的岗位,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即年月日起算,服务期为年。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培训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不服从培训单位安排,以致严重违反事先告知的培训规则;或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请假中途旷课、不参加培训;3、培训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触犯培训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5、在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事务;6、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行为,以至无法完成培训,或达不到培训目的的。(二)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因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培训费用合计+协议服务期限)X(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注:协议服务期限和实际服务期限精确到月,费用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三)违约金支付方式: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法定限额内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催还通知之后的3日内付清。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额%的利息。第七条再培训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尚未结束,甲方乂与乙方签订协议安排乙方培训的,就服务期事宜届时双方另行约定。第八条培训担保(出国培训的特别约定)为保证乙方在培训期满后顺利回国为甲方服务,乙方在出国前须向甲方提供个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就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交纳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培训结束并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日内退还。若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约定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甲方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或没收保证金。担保人1: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签字担保人2: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签字第九条附则(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不同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篇三:劳动服务期协议劳动服务期协议甲方:安徽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为:)因甲方公司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培训和教育(该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专业考试的支持以及其它需公司承担费用支出的各项培训、学习等活动议:一、专项培训时间和地点第一条甲方委派乙方参加各项、各类专项培训活动,具体专项培训的项目、内容和时间等:见双方确认的培训内容附表二、专项培训费用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的机会,具体专项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见双方确认的培训内容附表三、专项培训期间待遇第三条乙方参加前述培训、学习的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在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如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四、乙方的义务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培训费用损失。第五条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培训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培训总结,对培训内容、收获和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以下及附件等内容均简称“专项培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总结第六条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指导工作。五、乙方服务期限第七条乙方应在甲方最少服务个月(即服务期);乙方的服务期从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甲方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六、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损失(标准为根据服务期的具体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或另行向乙方追偿。七、生效条款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印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日期:身份证号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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