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与京津冀地区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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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居处:注册类型: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协商朝表首席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职工方协商朝表首席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两边的权利义务,保护两边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固,共谋进展,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部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确信的事项,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成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养,尽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增进单位进展。第二章劳动报酬第五条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本单位工资分派制度。每一年月,两边就昔时度工资分派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第六条经两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加%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加不低于%;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之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加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域居民消费价钱涨幅。第七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一样劳动条件下,同职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刻内能够完成。两边协商确定:(一)(职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二)(职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三)(职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第八条经两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助:(一)职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二)职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三)职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第九条经两边协商一致,以下情形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治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第十条确信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式是。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一个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早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端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形,与工会协商一致后,能够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按时刻仍无法支付工资,两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章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职位或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天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能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第十五条经两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二)婚丧假:。(三)事假:。(四)(其他)。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样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在保障职工躯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需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信加班工作时刻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不然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十九条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踊跃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带和利用劳动爱惜用品,依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增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握本职位劳动安全卫生治理、方式、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大体知识,能在紧急情形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方法。职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需通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利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同意安全技术培训和治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养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形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进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一年按期进行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依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按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一)职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二)职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三)职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阻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每一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形。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一年向职工发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查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别离为%和%。每一年向职工发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成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别离按%和%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治理方法和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一年应向职工发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形,并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每一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助等支出。用人单位每一年将福利基金的利用情形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两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一)伙食补助:按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元/餐的免费工作餐;(二)交通补助:用人单位按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助;(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全部职工参加1次一样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五)(其他约定的项目)。第三十一条两边一起成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万元、工会筹集万元一起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治理方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方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事后实施。第六章女职工权益爱惜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法》、《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职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职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三十四条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催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爱惜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职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成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成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缘故需要变更工作职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依照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爱惜。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阻碍。)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刻为个月-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全部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用人单位每一个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一个月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爱惜,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劳动爱惜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为全部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全部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第四十条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阻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第七章职业技术培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工作职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打算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养,增强生产活力。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钱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其顶用于治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利用方案和培训打算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大力进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样企业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鼓舞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术,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术品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要紧是等情形。第八章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布、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忙、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形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很多于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确实是不是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早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置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等缘故确需裁减人员,应提早30日向工会或全部职工说明情形,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早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能够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要紧缘故、听取工会(全部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和经济补偿落实情形等内容和相关资料。第九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第五十四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两边在本合同签定后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两边首席代表每一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形。监督检查小组每一年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形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两边协商朝表发觉对方有违背本合同的行为时,能够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置,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置结果。第五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本合同部份或全数不能履行的,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二)用人单位归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形发生重大转变;(三)因不可抗力等缘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份无法履行的;(四)(两边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两边应确实是不是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五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二)(两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章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置第五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两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回答,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定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两边均能够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背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事后,由两边首席代表签字。两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两边协商朝表应付有异议的事项从头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从头送审。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部职工发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六十三条两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证单位审签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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