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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对公司类客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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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对公司类客户授信)


('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受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授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我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币种为。本合同项下的额度由:1.1甲方使用;1.2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本合同的授信额度均指扣除保证金担保的净额度。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下列授信种类:2.1人民币业务:(1)贷款;(2)汇票承兑;(3)汇票贴现;(4)保函;(5)其他:;2.2贸易融资业务:(1)外币贷款;第1页/共8页(2)保函;(3)出口押汇;(4)票据贴现;(5)汇票承兑;(6)开立信用证;(7)其他:。2.3其他业务:。第二章授信期限第三条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七章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限。第三章担保第五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5.1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5.2抵押人与乙方(即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5.3质押人与乙方(即质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质押合同》;5.4甲方为附件列明的其子公司所使用的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5.5其它:。第六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下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合同第5条之外的担保。第四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2页/共8页第七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当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简称“具体业务合同”)。第八条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在授信期限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第九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以及汇票/信用证/保函的到期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10.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0.2作为本合同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10.3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10.4甲方在本合同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第3页/共8页10.5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票据、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第五章甲方的承诺第十三条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甲方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第十五条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第十六条在授信使用期间,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均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须按乙方要求提前清偿乙方的债权或落实清偿债权的责任。第十七条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10.3款约定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第十八条甲方如发生法人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第十九条甲方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第4页/共8页第二十条甲方若使用国际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汇票承兑等),甲方保证:20.1在授信期间通过乙方叙做进出口业务资金结算量不少于人民币元。其中,出口业务资金结算量不少于人民币元;20.2开展业务时严格遵守本合同签订时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不因任何商业纠纷损害乙方的信誉和利益。第六章乙方的承诺第二十一条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及时履行。第二十二条除有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随意对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调整。第七章额度的调整与加速到期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以及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已提取的全部借款要求提前清偿:23.1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23.2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23.3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23.4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23.5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担保的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23.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第5页/共8页23.7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23.8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23.9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23.10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3.11甲方违背本合同第五章的任何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八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具体业务合同对该合同项下的争议管辖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第九章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章通知第二十六条受信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授信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授信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通知,授信人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授信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授信人对受信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27.1公告,以授信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7.2专人送达,以受信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第6页/共8页27.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授信人最近所知的受信人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27.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授信人最近所知的受信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第二十八条受信人确认并同意,除非授信人收到受信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受信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受信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甲方或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子公司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第三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及担保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根据已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或其他合同(“原授信合同”)而授予甲方和/或其子公司的授信额度,可继续按原授信合同及相应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但原授信合同项下未结清的额度应转入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计算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各方均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查询、合法合规地使用并将本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及本机构在本合同项下业务活动和履约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以及不良信息(包括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本机构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报送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签署时间:年月日第7页/共8页甲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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