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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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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要求: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要求: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要求: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二: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XX〕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对XX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XX年2月8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五条(身份证明)(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一)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代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单方申请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七条(住房证明)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一)房地产权证;(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五)其他合法证明。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备案;(二)受理收件;(三)核验资料;(四)录入信息;(五)确认备案;(六)立卷归档。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2.租赁合同(原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住房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转租合同(原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住房证明(复印件);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4项资料。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办理要求)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为其重新打印。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办时间和补办人的身份信息。第十六条(资料管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第十七条(信息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申请表见附件4)。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沪房管规范市〔XX〕11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XX)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o—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五条(身份证明)(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一)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代理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七条(权属证明)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备案;(二)受理收件;(三)核验资料;(四)录入信息;(五)确认备案;(六)立卷归档。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2、租赁合同(原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权属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转租合同(原件);3、身份证明(复印件);4、权属证明(复印件);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办理要求)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申请书填写说明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附件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条形码区域租赁备案编号: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房屋坐落、【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五、【单方申请】: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六、【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七、【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九、【租赁期限】、【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十、【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十一、【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十二、【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十三、【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十四、【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篇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篇六: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篇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篇八: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书填写说明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五、【单方申请】: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六、【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七、【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九、【租赁期限】、【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十、【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十一、【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十二、【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十三、【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十四、【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租赁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用途:居住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租金:_____________元/月租赁期限: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______年__月_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区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年月日篇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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