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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聘合同范本:标准聘用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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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用合同


('公务员聘用合同篇一:公务员聘用合同2编号:007543243XX001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XX年4月版)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XX年01月10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一)试用期为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试用期。第三条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考察。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二章聘任职位和工作职责要求第四条甲方聘任乙方在执法员职位工作。第五条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为其所在职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职位、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者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四)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任期内不被解聘;篇二: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摘要:公务员聘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新制度。公务员聘用制度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度,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聘用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存在在不少的问题。关键词:公务员聘用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由于文官地位稳定、优越、层层对上负责,在很大程度上卷怠了许多人的事业进取心,这造成了文官的思想保守、官僚注意滋生、办事效率低下,而进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采用了聘用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引用现代企业对人员采用合同制管理的经验,弥补委任制之不足,消除长期实行委任制带来的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负面影响。在我国,聘任制最早适用于“三资”企业,尔后国有企业应用,逐步推广到事业单位、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作为契约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其所具有的优越性远超其初衷,因而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全国推行。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具体内容:1、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含义聘用制度又称为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方式。它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2、事业单位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1)合同管理。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的。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2)平等协商。机关和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定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关系已经变成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3)任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公务员法规定为1至2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时,可以约定续聘。二、事业单位公务员聘用制度的范围及形式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聘用制基本上是三种形式:②身份的聘用,如工人身份聘用为干部;②岗位的聘用,如聘任到某个领导职位、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③基本用人(用工)关系的聘用,有的称之为全员合同聘用制或全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制。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①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②应聘人员申请应聘。③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④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⑤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⑥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四、事业单位公务员聘用制度的意义1、满足机关用人需求。面临着信息化、全球化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形式下,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事物愈加多变,但目前由于知识和视野的限制,政府的现有人员无法满足需求。同时因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无法为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人才单独规定工资水平,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和酬薪体系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使得公务员队伍中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严重流失,如在中央国家机关外语、国际经济、国际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涉外审计等涉外专业,其中流失比重最大的是政府急需的专业人才。导致政府机关的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公务员聘任制弥补了政府专业人才的不足,优化了胜负的人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的政府人才队伍。2、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公务员聘任制有于助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直接招聘适当人选,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的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同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传统的非聘任制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技能,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而聘任制下的公务员是某些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处理大量专业性的行政事务会有更高的效率。另外,公务员聘任制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3、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聘用制使机关单位使用人的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和弹性化。传统的公务员制度很难使得机关单位面向社会全面化,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吸收多样的思维方式、专业技能,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致使公务员队伍人员结构的固化与僵化,造成公务员制度缺乏灵活性与新陈代谢机制不畅等诸多弊病。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传统公务员制度用人“唯资历论”、“唯亲疏论”的观念,将政府公务员职位的常任制与非常任制结合起来,使政府用人观念更加合理化、理性化。公务员聘任制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机关的用人方式,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上的弊端,使人才流动更加合理,健全了用人的机制,并且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将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改进。4、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救济体系。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的进行公正而彻底的救济。“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五、事业单位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虽然这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任制作了专章规定,但所作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着很多问题。1、可聘用的职位不明确。聘用制度适用于两类职位,一类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另一类是辅助型职位,对那些是专业性强,那些是辅助形职位缺乏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2、聘任程序不完善。公务员法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员: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采用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才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还有如果对仲裁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也存在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又依据哪些法律文件来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其次,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既可能是公务员一方,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一方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六、对策和建议1、明确聘任制的使用范围。聘任制使用于两类职位:一类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与机关的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另一类是辅助型职位,这类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降低用人成本。2、聘任人员的产生方式。事业单位可采用2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员:一种是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的进行。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用合同。两种方式都应该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则优的用人原则。3、聘任合同的签定及合同内容。签定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聘任条款:一是合同期限,二是职位和其职责要求,三是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聘用制的员工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四是违约责任。4、科学定编设岗。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限额内。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治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5、建立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目前的公务员考核,普遍存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通常使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激励约束作用公务员聘任制使考核有了明确定位,即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聘任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岗位绩效考核就是要通过收集、分析、评价聘任制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实现公务员工作业绩客观、科学、公正地考评,从而公平处理公务员的待遇续聘、解聘等问题。建立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依据人力资源规范治理的目标和职位序列要求,对岗位进行分类。在岗位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岗位责任书”说明书要对不同的岗位目标、任职要求、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进行具体说明。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并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级的具体行为。此外,也可采用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综合考评办法,采取“个人诉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等步骤实施,最后按得分确定不同等次。6、改革支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任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公务员聘任制治理改革的成功与否。工作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由档案工资向以岗定酬的转变。在协议工资实际操作中,工资数额应完全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在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易法则的指导下,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其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待遇,不仅切合实际,又灵活简便,还可以每年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7、实行人事代理,重视和完善社会保障。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目的是增强机关单位活力,提高整体效能。途径是通过推行聘用治理,破除身份终身制,新聘任公务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市场服务机构代理,使“单位人”变“社会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化在聘用过程中,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签证;终止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尤其要提供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人员,应给予充分关怀,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寻求新的工作岗位。参考文献:[1]徐银华《公务员法要论》[2]宋斌《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开发》[3]朱育和《中国公务员制度》[4]徐颂陶《回眸中国人事制度改革28年》[5]广东省人事与人才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关于部分地区推行政府雇员制的研究报告》[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篇三:遵义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用合同编号:遵义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和《贵州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方案》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和《贵州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方案》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一)试用期为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试用期。第三条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考察。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二章聘任职位和工作职责要求第四条甲方聘任乙方在职位工作。第五条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为其所在职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职位、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者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四)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篇四: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附件1编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XX年3月版)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填写修改日期,并由修改人签名确认,否则无效。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须写“无”或划上斜杠(/)。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四位号)。八、职位填写要求为:工作部门+职类+职组+职系+职务—2—(例如: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秘书处综合管理类科员/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行政执法类七级执法员/深圳市气象局气象职组气象预报职系气象预报二级主管)。九、合同订立时间、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照《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机关应当自合同订立、解除、终止、续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第一章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4—起至相关规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为。第二条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新招聘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考察。试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完成对乙方的试用期满考核。第二章聘任职位和工作职责要求第四条甲方聘任乙方在职位工作。第五条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为其所在职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篇五: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人社部推动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人社部推动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时事政治:从日前召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推动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研究起草聘用合同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强督促检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行业处分规定,完善竞聘上岗、考核规定;完善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出台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项治理活动;修改完善公开招聘回避规定和违规违纪处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指导意见。还了解到,人社部将统筹做好政府人才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起草国家人才服务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适时启动改革试点;开展首批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遴选工作,做好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相关工作;加大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等。更多XX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欢迎访问北京公务员考试课前免费专业测评【免费课堂】【题库解析】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西站分校北京人事考试篇六:XX年广东省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XX年广东省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第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间的30日内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三)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二)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三)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三条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新招聘的公务员,且应当按招聘公告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条件签订合同。第十四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聘任合同期限及试用期;(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者绩效目标;(四)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工作条件和纪律;(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聘任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履约条件、业务培训、解聘条件、终止条件、保密要求等其他事项作进一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聘任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从市外机关转任、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或属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以其到用人机关报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第十六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后,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第十七条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拟聘任人员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用人机关擅自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的;(二)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任合同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始无效,聘任人员不享有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待遇。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视情形认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第二十条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一)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聘任合同的。第二十二条变更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双方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变更后的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者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况属实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一)依法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三)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四)聘任合同约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申请工作调动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经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未能与用人机关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用人机关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用人机关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第二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篇七:公务员职位聘任GUANGXIUNIVERSITY题目: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国家公务员制度论文(XX年)【摘要】从《公务员法》关于聘任制的制度设计入手分析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务员法》关于聘任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问题,并指出聘任制在我国实施还处在初期阶段,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并希望这种方式的出现能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总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不仅是当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趋势,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新的制度设计,我们站在制度创新的角度来分析它,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并有助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日臻完善。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缺陷;完善一、《公务员法》对职位聘任的规定《公务员法》用第十六章专门规定职位聘任,一共有6个条文。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上述6条有关公务员职位聘任的规定,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范围、批准程序、录用程序、聘任合同的要求、合同的管理、人事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公务员职位聘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实施公务员聘任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所谓“聘任制”是指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的特点,近一、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然而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光听打雷,不见下雨”的现实尴尬,并非源于聘任制,而恰恰源于它所要触动的“公务员终身制”已在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制度改进阻力。从近几年公务员任用的现实来看,“逢进必考”已在很大程度上“把紧了入口”。只要继续完善公开招考(尤其是最为考生所诟病的面试部分),并严格执行录用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当能确保选任的相对公平与相对公正。但公务员的“出口”始终没能很好地疏通,“铁饭碗”至今仍是吸引众多社会人员进入行政机关的最重要的诱因。一旦成为公务员,很多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要从工作中为自己在成为公务员上所付出的努力寻找回报———一是升官发财,二是升官无望则成为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让工作上的付出与得到的薪酬远不成正比。基于流行于官场的“帕金森定律”,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将位子让给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名水平低的助手。对于这位不称职的官员来说,第一条出路是走不得的,那样他会失去许多利益;第二条路同样也不能走,因为那样会使自己多出一个有力的竞争对手;看来只有选择第三条路最为适宜。于是两个平庸的助手分担了他的工作,而自己则能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同时也没有人成为自己晋级的障碍,而下级既然能力不济,他们又会上行下效,为自己找两个更加无能的助手。如此恶性循环,就会形成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扯皮推诿,效率低下的行政管理体系。时下这支臃肿的公务员队伍已经为“帕金森定律”作出了最好的注脚。学界与管理高层当然一直都不曾放弃在应对“官场帕金森症”上的努力,只是,基于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并非所有的应对之策都能付诸实践。而“聘任制”恰好满足了多方的需求——一是将本单位较专业和较麻烦的工作分配给聘任制的公务员去做,而原有的公务员维持其极低的工作强度与较高的薪金;二是聘任制公务员对原有公务员根本构不成任何的威胁。由于固定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并不在同一个“池子”里,因此,所谓“鲶鱼效应”根本无从谈起。基于这样的官场潜规则,在以往的聘任制实践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很少有人问津,因为符合聘用条件的人要在社会上找一份高薪而又有自尊的工作并不难;辅助性职位虽然竞争激烈,但由于其工作性质,一入“侯门”之后也多沦为“二等公民”。所谓“增强生机与活力”云云,不过是为原有的公务员分担了他们所不愿做的勤杂事务而已。对于公务员管理,传统科层制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责任制等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使得官僚机构丧失了内部激励机制,行政效率低下。尤其是退出机制的缺乏,带来政府机构人员臃肿,给行政支出造成沉重压力。而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引入企业化的管理方法,“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组织的运作中来”,实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如此便要求对公务员的任用“采用有限期的契约制而不是偏好传统的职位保障制”,以打破公务员任用“唯资历论”、“唯亲疏论”格局。所以从一开始,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就被舆论寄予了消解官场文化、提高行政和服务效率等诸多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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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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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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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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