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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生效的关键条件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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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格式为 docx ,大小 21255 KB ,页数为 6页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以下为精品推荐,可自行删改!推荐一:《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荐二:《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如何生效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生效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荐三:《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我是07年8月份进公司的,期间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一直到09年的4月份才与我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签定的日期是从20__(请自填)年7月份至20__(请自填)年的6月份,而备案日期是20__(请自填)年的4月份。请问,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应该是什么时候?匿名回答:6人气:6解决时间:20__(请自填)-06-1719:28满意答案好评率:0%以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开始日期为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的,按每个月两倍工资给予员工赔偿,因此自20__(请自填)年8月起至20__(请自填)年3月止你都可以向单位索赔。(但是要看你签合同时落款日期签的是什么时候,如果签的是20__(请自填)年7月的话,恐怕就很难主张了,单位可以说是和你正常签合同后遗漏了备案。我公司是08年7月才和我签定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期是20__(请自填)年1月1日,那么我还能要求公司赔偿2月1日至7月31日的双倍公司吗?谢谢!!另外,我的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咨询北京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时给出的,他们的答复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期是08年1月1日,那么就无法索赔双倍工资了。共0条评论...相关资料: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认为为期限的合同).pdf更多资料>>最佳答案此答案由代为选出揪错┆评论┆举报北方狼[文曲星]法律上是要讲究证据的',你提出你要从08年2月1日到08年7月索赔双倍工资,那你就得用证据证明从08年1月1日到08年7月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合同。而目前的合同只能证明是当时签订了合同,你就主张不成了。如果你一定要这样主张,那你就另想办法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吧。这恐怕难了。不过你看一下那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几月份,后补的合同有生效日期与签订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我是应届毕业生,我在今年1月到现在,受公司培训,现在签了就业协议(生效期为4月1日)和劳动合同(生效期为7月1日)。我想问问,在7月1日前,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约,而不违约?我担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补充:我不想解除合同,我现在怕公司解除合同。推荐答案如果公司违约,需按照就业协议上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推荐四:《条件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齐某为某装备公司职工,1997年3月,齐某与某装备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销售科副科长职务。20__(请自填)年1月,装备公司免去齐某销售科副科长的职务。次日,齐某致函装备公司称:自己的工作能力不强,请求公司允许调离本公司,手续可随时办理。同时未再到该公司上班。20__(请自填)年2月,装备公司向齐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2月28日前将所居住的装备公司宿舍退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月23日,齐某向装备公司递交了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一份。同月27日,齐某以本人于2月26日发现患晚期肝癌为由,向装备公司表示目前不宜调离,装备公司未予答复,并于3月中旬将齐某的档案转至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齐某的工资发至20__(请自填)年1月。20__(请自填)年5月,齐某以装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齐某的申诉请求。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装备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标准为齐某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相关工资。装备公司则认为,齐某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一栏中有“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就已解除,因此不同意齐某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某手术器械厂全员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附件2》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有装备公司工作人员所写“20__(请自填)年1月14日,本人申请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装备公司未将该合同的文本交齐某收存。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提出调离时,要求齐某于20__(请自填)年2月28日前将房屋退还,是一种附条件的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此时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的调离协议尚未达成.装备公司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齐某,因此存在装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内容的可能性。该公司不能证明齐某于20__(请自填)年1月14日同意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后,装备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因病死亡。经询问,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表示不放弃权利并要求依法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装备公司在齐某申请调离公司、其未给齐某办理调离手续时要求齐某限期交房,应视为一种附条件同意齐某调离的行为。因齐某未交还住房、其要求调离装备公司的条件未成就,故齐某与装备公司之间仍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后齐某因病撤回调离申请,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齐某因病死亡,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因齐某生前为装备公司的职工,其法定继承人对于齐某生前要求单位为其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工资的权利有权继续主张,故装备公司应按本公司医药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齐某生前的医疗费。并按有关规定向齐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齐某生前的病假工资及因齐某死亡引发的相关费用。因齐某已死亡,故对原审判决齐某与装备公司继续劳动合同予以撤销。由此判决基本维持原判,但将原审法院判决装备公司支付齐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变更至齐某死亡之日止。推荐五:《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条件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推荐六:《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救济解决,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张某从20__(请自填)年起在某工程公司做采购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__(请自填)年10月工程公司人事部怀疑张某私自收取了客户贿赂,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因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张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的情形,也不同意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他离开公司。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经仲裁厅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不能成立刘向坡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双方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 编号:170056583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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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1255 KB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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