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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同法多篇精要,深度解析第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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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精选多篇)


('合同法(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合同法》2022年7月考试练习题一、辨析题1.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解答:错误。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解答:正确。第1页共37页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4.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解答:错误。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解答:第2页共37页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解答:第3页共37页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体现了此原则精神。(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的理由,即在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第4页共37页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解答: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二者的特点不相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5页共37页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二者的条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二者的后果相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三、案例分析^p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案例1.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第6页共37页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携带危险品,便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为了多拉乘客,售票员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车,由于人多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售票员将丙赶下车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7页共37页(2)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3)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2.2022年8月25日,吕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飞入的一个石子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第8页共37页某已构成伤残七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请问: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解答:1.应该。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不合理。第9页共37页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p: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解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第10页共37页《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二篇:合同法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页共37页“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149条为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五、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总结《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具有以下共同之处: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已有交待。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第三篇: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财产关系第12页共37页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技术转让合同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保管合同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d.民事权利义务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非格式条款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赠与合同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c.要约和承诺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第13页共37页们没有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1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13.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1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15.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有效16.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第14页共37页17.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有效成立18.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19.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2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b.内容的局部变更2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主体的变更2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c.通知主义23.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c.协商一致24.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d.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25.合同的变更(b.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26.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第15页共37页27.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a.合同28.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29.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0.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d.严格责任原则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32.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3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有效3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b.除斥期间3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b.为效力未定合同36.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a.履行义务的一方37.中国甲企业与XX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北京第第16页共37页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适用的法律是()。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8.人民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是()。b.有权解释39.买卖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的区别点是()b.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40.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4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b.依法可以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b.5年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45.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可以解除合同46.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须是书面的47.货运合同的货物(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第17页共37页4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研究开发人所有49.保管合同自()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c.保管物交付5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a当事人二、多项选择题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3.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合同6.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第18页共37页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8.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a.恶意无偿行为b.善意无偿行为c.恶意有偿行为9.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内容违法c.意思表示不一致e.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第19页共37页10.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11.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2.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e.采取补救措施1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下列条款无效(a.免除自己的责任b.加重对方责任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d.有利于自己的解释1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买回b.试验买卖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e.招标投标买卖16.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1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第20页共37页18.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19.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20.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可以是托运人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d.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2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e.为要式合同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让财产的合同b.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c.是双务、有偿合同d.是诺成合同e.具有非永续性2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2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第21页共37页25.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四篇:合同法我对合同法的理解——学习《经济法》的理解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一、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三、合同系以第22页共37页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四、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要分类有: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围之内。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第23页共37页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七、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第24页共37页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八、其他合同。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劳动合同法》系劳资双方利益调节法,鉴于“资”强“劳”弱的严峻事实,该法的利益保护适当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尤其数亿农民工群体倾斜,无论讲情理、讲道义,还是讲法治、讲政治、讲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须的。根据该法颁行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现实中真正占主导性的问题,绝不是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了头,而是对劳动者应有的保护还很不到位。我们认为:当前导致企业倒闭的成因复杂多样,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无必然联系;把倒闭的账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头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换取修法和执行环节的让步。市场经济必伴生劳资矛盾。在中国,因劳工维权组织“效能有第25页共37页限”,外加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型“三聚首”,再加上全国近8亿劳动人口所带来的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就业压力,以及多年来许多地方惟gdp论政绩的思维定势,有意无意拿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作为所谓跨越式发展的筹码,国内所积累的劳资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劳资冲突,在整个世界围内可谓触目惊心。正因为“资”强“劳”弱所导致的劳资冲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会基本稳定,国家立法机构才在中央支持下,历经反复曲折,冲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最终颁行了有一定“刚度”的《劳动合同法》。针对经济危机情势下的企业困难,自去年11月9日“国十条”颁行算起,政府已采取包括减税千亿、允许部分企业缓缴或暂时减少对员工养老金征缴的各项措施,如有需要,减轻企业各项“费负”仍有很大操作空间。至于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是非必越辩越明,会内会外,更多的国人将清晰地看到: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乃大势所趋,《劳动合同法》只迈出了一小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第26页共37页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第27页共37页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第28页共37页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第29页共37页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第30页共37页立法条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通过学习本门课程,我们对劳动合同法了解和认识的更加深刻,同时我们也学到了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良企业的非法损坏。第五篇:合同法在商业中,合同(contract)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章来看法律对合同的解释-------------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合同(contract)在法律上合同的定义是通过法律绑定的协议。协议可分为两种:1.简单合同(simplecontract)90%的都合同为简单合同,特点:1.合同双方必须都有使合同与法律绑定的故意动机(intention)2.达成协议3.对价(consideration,此概念下星期讲到)2.正规协议(formalcontract)第31页共37页正规协议必须手写,没有对价后面涉及的合同都为简单合同,此课程中忽略正规协议起草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方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份被合法保护的合同各方必须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确的故意(clearintention)行为,且双方希望他们的承诺与法律绑定,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只有最终的协议本才受法律保护,草稿不受法律保护故意行为的适用在普通情况下,故意行为在社会(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愿(vountary)行为下不适用,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一般并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例外,如果可以证明所做的承诺是带有商业性质的,那么合同的故意行为可以被法律认可在经济和商业上的合同故意行为被法律认可,这就是说一般情况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举个例子,在家老妈让你去买东西,你答应了,又忘记了,你老妈不能起诉你你朋友约你去看电影,答应了又放你朋友鸽子,你朋友不能起诉你第32页共37页案例1a是一个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孤寡老人,独居一套很大的别墅。晚年将至,a希望他居住在英国的妹妹和妹夫(b)能回来照顾自己,便承诺b如果能回来照顾自己并和自己一起居住那么等自己去世后就将房子的所有权留给b。b经过考虑后把自己所有在英国的不动产卖掉并且辞掉了工作赶往澳大利亚和a一起居住。没过多久,a因为和b经常吵架便把他们赶了出去,并且声称要将承诺收回。b将a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遗嘱。a的律师说这是家庭围内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b的律师说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法官最后采取了b律师的辩护,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案例2一位老人每年春天都要生病。一天她走在街上看见一种烟球广告上写着:如果你吸了烟球里的烟后还得任何疾病,那么我们赔偿200英镑。老人看了很高兴,买了一个烟球,吸光了里面的烟。到了春天,老人和她预想的一样又一次生了病。她跑到卖烟球的地方所要200英镑,售货员说:“你不是当真的吧?”老人把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200英镑。法院考虑老人完成了广告上的一切要求,这说明这个广告已经成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商店返还200英镑第33页共37页-----------------------------------------交易双方的协议(agreementbetweentheparties)交易的参与方至少有两方,提供协议(offer)的一方为offeror,接受协议的一方(acceptance)为offeree.offeree发出交易邀请(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请后发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发出acceptance后协议立刻生效offers的规矩offeror必须在主动和知晓的情况下提供强硬的承诺需要清晰的辨别offer和交易邀请,offer是offeror接到交易邀请后发出的协议要求。交易邀请包括广告,价格单,拍卖(auctions),商品展示等。offer的例子可以是macquarie学生入学时提供的offer,房产offer等offeror必须和offeree沟通拍卖当拍卖商品有低价(reserveprice)时,拍卖师所喊拍卖价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买家发出的offer请求(交易邀请)第34页共37页当拍卖商品没有低价时,拍卖师变为offeror,当最高的价格被接受时,必须以此价格成交案例hydevwrench[1840]3beav334教科书p282原告希望购买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给原告,希望以1200镑卖。原告不同意,然后被告报价1000镑,原告还是不同意。原告自己报价950镑,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后希望1000镑买,但被告这时不愿意把地卖给原告,原告告被告违反合同关注焦点:是否新叫价可以更改原始的叫价判决:答案是肯定的,当原告自己以950镑报价时,前面的1000镑自动撤销,因此原告和被告没有1000镑买卖土地的协议,原告败诉offer的撤销(terminationofoffer)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销offer,那么offer便可以成功撤销。案例dickinsonvdodds[1876]2chd463教科书p281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镑销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为星期五上午9点。第35页共37页星期二上午dodds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第三方,下午可以信赖的第四方告诉dioffer被撤销。星期五9点之前di同意了offer,要求do将房子卖给自己关注焦点:撤销offer是否必须由offeror来做判决:可以信赖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销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销offer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di败诉offer可能在以下条件下失效:时间条件(lapseoftime)在合理(reasonable)或者规定(stipulated)的时间内没有没有人接受,offer失效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offer失效特定环境(lapsebyfailureofacondition)如果offer的设定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如果这些环境或者说条件没有满足,那么offer失效如果有conditionprecedent,必须在达成协议之前满足conditionsubsequent可以终结协议conditionprecedent第36页共37页达成后便可以使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贷款买车,你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便是达成贷款协议的conditionprecedentconditionsubsequent发生后协议失效的事件。比如贷款买车,接入3个月的贷款,当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交付后贷款结束,所以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为conditionsubsequentacceptance的规矩acceotance必须主动接受offeracceotance必须严格按照offer上的条款执行邮寄规定(postalrule)如果交易双方如果利用邮件来交换各自的承诺时,邮寄规定适用:offer没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发送时生效第37页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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