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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劳动合同法下的赔偿与合同范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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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篇一: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篇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现实困惑】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法律王说法】加班要支付加班费。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发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现实困惑】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法律王说法】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发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现实困惑】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法律王说法】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发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现实困惑】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法律王说法】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发条链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现实困惑】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法律王说法】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发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现实困惑】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法律王说法】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发条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现实困惑】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法律王说法】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发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现实困惑】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法律王说法】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条链接】《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现实困惑】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任某该怎么办呢?【篇三: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要点1、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清楚明确,才能作为裁判依据。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能够证明的,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适用是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如果条件不成就,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和能证明的。第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不能适用该条款。第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不必说,制定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却被一些企业所忽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中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是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广东省高院、仲裁委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中对此作了分段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依据。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对规章制度签阅作为必经程序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具备了民主必经程序的形式要件,但还不足以成为裁判依据,还要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能够证明的。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二是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合理、不产生歧义的规定,员工的行为一旦符合规定就可认定为严重违规。除规章制度要有明确的规定外,还要注意规章制度不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否则员工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时将从其选择。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说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条款。所谓严”重主要是指违纪违章的性质或情节严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通常理解是员工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以至于劳动关系的维持成为不可能。这种严重的性质或情节,可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的违规行为,经劝告、教育或处理多次屡教不改的行为;2、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秩序有较大损害的行为;诸如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名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3、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无形资产损失;4、影响恶劣,以至于影响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正常施行;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异义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编号:1700566466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8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5298 KB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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