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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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4.XX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XX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5、案情:原告:××县农机公司被告:××市拖拉机厂\ue0041999年10月5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1999年11月10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1999年11月20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10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6、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⑴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⑵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⑶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⑷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⑸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⑹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篇二:经济法试卷B(含答案)期末考试试卷(XX~2008学年度第2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B卷考试形式开卷考核类型考查本试卷共5大题,卷面满分100分,答题时间12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上海甲公司向北京乙公司以信件发出承诺通知。甲公司于九月一日将信投入信箱,该信到达乙公司所在地邮局日期为九月四日,送到乙公司传达室的时间是九月五号,因乙公司董事长外出,于九月六日才受到此信。承诺何时生效?()A、9月1号B、9月4号C、9月5号D、9月6号2、甲与乙签定一份合同,在以下各项合同内容中,属于附条件的是哪一项?()A、约定6月15日履行合同B、约定甲的儿子20岁时履行合同C、约定乙的儿子考上大学时履行合同D、约定从第二天开始的第一月圆之夜履行合同3、甲乙双方就其执行政府定价产品达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XX年11月11日付款提货,但因乙方迟延付款,合同于己于11月25日履行。合同约定每吨1万元,11月11日国家定价调整为万元,11月25日调整为万元,则合同应按什么执行?()A、每吨1万元B、每吨万元C、每吨万元D、每吨万元4、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A、5万元B、4万元C、10万元D、7万元及3万元价金的利息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电风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电风扇500台,乙公司应预付定金2万元。后乙公司未付定金,并口头通知解除合同。甲公司仍按合同规定将电风扇运给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起诉于法院。对本案的正确处理意见是下列哪项?()A、为无效合同B、为效力待定合同,须经乙公司追认放有效C、为部分有效合同D、为有效合同6、王某15岁,擅长电脑技术,其父因工作需要,要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对这方面不熟悉。王某遂自去电脑城买回一台电脑,则该商场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7、公民甲从长城电器商场购买电冰箱一台,随即交付货款1860元。双方约定冰箱于第二天上午由该电器商场送货。不料,当晚商场发生火灾,所有商品包括甲购买的冰箱在内全部被烧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长城电器商场应向甲退还全部货款B、该电冰箱的所有权已归甲,因此,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甲承担C、该电冰箱尚未送至甲手中,因此,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商场承担D、长城电器公司向甲赔偿后,可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8、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在依照规定报送有关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9、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10、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按国家定价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于6月交货。甲方于6月按期交付货款,但乙方迟迟未付款。当乙方于8月延迟付款时,国家定价上涨。下列选项中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哪项?()A、乙方应按合同原价支付价款B、乙方应按新价格支付价款C、合同货款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D、乙方应按照合同原价格双倍支付价款1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羊毛围巾300条,总价款4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羊毛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3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为由起诉到法院,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则下列哪项表述正确?()A、同未具备产品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具备产品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食品买卖合同,但因所在地供电局无故断电,甲公司无法生产,致交付迟延。就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B、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C、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可依法向供电局追究责任D、甲公司有权在乙方未履行前无权要求乙公司交货13、某甲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将应交下级工厂甲的任务发至下级工厂乙。乙即据此与建筑单位丙签订合同。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发现有误,通告乙停止执行合同。乙与丙因此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A、原合同无效,乙与丙各自承担损失B、乙应承担丙的损失,再请求该公司负责处理C、乙应承担丙的损失,不应请求该公司负责处理D、乙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应请求该公司负责处理14、甲乙公司签定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一批高档西服,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则哪一项正确?()A、应由给付货物的乙公司先履行B、应由支付价款的甲公司先履行C、甲公司有权在收到服装并检验合格后付款15、甲、乙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XX年8月10号向乙方预付定金10万元;9月10号前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90万元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8月10日甲方依约向乙交付定金10万元,但直到9月20号,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乙仍未能向甲方交付货物。下列表示不正确的是哪项?()A、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C、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D、若甲方未向乙方预付定金,则甲、乙双方互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16、甲公司与乙仓库在1999年12月1日签定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乙保管甲的500套家具。12月20日,甲公司将家具交与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合同自1999年12月1日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自1999年12月20日生效C、如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乙仓库可随时要求甲公司提走家具D、甲公司在仓库上进行背书后,即可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让与他人17、甲因下海经商欠下乙、丙各30万元债务,而甲最近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价值50万元,但甲却将该遗产无偿赠与其侄子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乙和丙对甲的赠与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B、乙可以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并可将遗产中的3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20万元用来清偿丙的债权C、乙只能撤销甲对30万元遗产的赠与行为并对该30万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以将丁列为共同被告18、支票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是()A.出票人签章B.票据金额C.收款人D.出票地19、一支票的出票人是甲,收款人为乙,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没有主张票据权利,直至票据权利消灭。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A.丙可以对付款银行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C.丙可凭借基础关系对乙提出付款请求D.丙对甲、乙和付款银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20、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21、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并签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票据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B.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签注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C.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签注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D.汇票无效22、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上的签章,表述正确的是()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23、甲在签发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并签章。汇票收款人乙将汇票背书于丙,其后果为()A.甲的记载有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B.甲的记载有效,丙只能向乙主张票据权利C.甲的记载有效,乙因违反约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篇三:合同法复习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简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简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如何评价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请具体说明理由。(3)如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二、XX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三、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场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XX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厂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做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五、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XX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XX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二、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三、答:(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XX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四、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2篇四:商法案例分析题1、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XX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3、XX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XX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XX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XX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参考答案:(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5、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6、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1.答:(1)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4分](2)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3分](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3分]7、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XX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中,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XX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XX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1)D公司背书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8、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9、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不应理赔。2)我方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因为我方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取得了直运提单,并不是办理的转船运输。3)CIF贸易条件下,由出口方办理运输,风险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起发生转移,所以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由进口方承担。船公司擅自将货物换装其他船只,进口方无需负责。篇五: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00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案: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案例分析题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4.XX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XX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4.答题要点:(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5.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XX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答案: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6.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边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答案: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7.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答案: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合同法不适用于()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3.租赁合同是()A.双务合同B.无偿合同C.无名合同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A.甲和丙B.乙和丙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A.自愿原则B.合法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协商原则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无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形成权B.抗辩权C.支配权D.请求权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XX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D.默示形式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篇六: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1)纺织厂是否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XX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XX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请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预定违约金100万元,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方尚未付款前,发现乙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如何处理?(2)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5万元,乙方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法律是否允许?(3)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8000万元损失,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答:1: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甲方发现一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不支付货款。2:允许,P181,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算是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允许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于XX年7月20日到某市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风雨衣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500件,总金额为万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到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时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问题:(1)该合同是否成立?(2)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3)对该案如何处理?答:1: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贸易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在服装催办时,其打电报要求发货,此行为已表示贸易公司完全同意了服装厂的要约,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2:没有效,因其属于撤回承诺,且未在承诺发出之前达到要约人。3:法院应做到如下判决: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8000件风雨衣的贷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酸盐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定购酸盐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酸盐已售完,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甲对乙要约邀请2:缔约过失责任甲乙双方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散装白酒,约定由乙方负责装瓶,并加贴某名牌商标,以利销售。白酒数量为5万瓶,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交货时付清全部价款,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实际履行时,乙方延迟半个月交货,甲方付款时以资金紧张为由,仅付了10万元,余下5万元约定在10天后付清。10天后,甲方未付余款,乙方多次催讨未果,遂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本案。答:本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以散装白酒冒充名牌白酒出手不仅违反国家法律且违反社会公众利益,损害名牌白酒生产厂家利益,属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无效合同内容,由于双方的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如果当事人而已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习俗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因此应当追缴白酒50000瓶,并以乙方已收到的贷款10万元和乙方约定取得的甲方尚未付清的5万元收归国家所有XX年9月20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建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乙建材厂新建厂房能够在XX年5月前后竣工,就把该厂四间共300平方米的旧房于XX年6月之前租给甲使用,租金每月3000元,租期10年。XX年5月,乙建材厂新建厂房竣工,甲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乙建材厂却把房屋租给了某公司丙。甲公司只好诉之法院,要求乙建材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应向哪个市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答:1: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新建厂房能否按时竣工是不确定的,不是一个唯一确定的结果。2: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对于附条件的合同,若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合同生效3:甲公司应向B市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学生邢某,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邢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张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邢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当事人邢某虽未满18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行为作为主要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济代理人追定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邢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力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且事后邢某的父亲并未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无效。甲公司于XX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请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于XX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样就不是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3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XX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篇七:合同法案例课件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XX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3、XX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XX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法院如何判决?(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30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2)《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还其占有的铺面。并且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损失。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4、XX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XX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XX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XX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后刘某于XX年9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XX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抵销的通知是发生效力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XX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XX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XX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XX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XX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100元,共计5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2)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3)A欠B货款10万元,B欠C加工费5万元,A、B合并为D(新设合并,A、B不再存在),则D欠C加工费5万元。(4)A、B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C,按照A与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权益。在C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与C合并,A吸收了C,C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A与C的债务混同,A应支付B人民币25万元。篇八: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XX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XX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XX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XX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ue004现问:\ue004(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ue004(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ue004(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ue004(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ue004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ue004(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2、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市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喂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答: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国际商法案例集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XX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篇九: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答: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篇十:会计实务例题会计实务例题:甲公司本月发生以下业务:1、库存现金:2、某日收到零售款现金6800元。3、当日,出纳员小苏将6800元存入银行。一、银行存款:1、甲公司销售建材一批,价款100000元,当日发票已开并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存入银行。2、从银行提取现金50000元。三、应收账款:1、2月份甲公司本月销售货物一批给乙公司,货款180000,货已发,发票已开,款未收。货物实际成本为元。2、6月份,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款,现金10000,银行汇款170000。3、6月份,甲公司又销售给丙公司货物一批,价款123500,货已发,发票已开,收到现金3500,收到转账支票XX0元存入银行,其余款未收。货物实际成本为元。4、11月,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汇款100000。四、其他应收款:1、11月3日甲公司向政府采购中心交投标保证书款10000元现金,如果中标则不退,不中标退还给企业。2、11月7日,甲公司未中标,收到政府采购中心退回款10000元,转账支票,已存入银行。五、预付账款: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材料5000公斤,每公斤单价100元,按照合同规定甲向乙预付货款40%,乙收款后给甲发货,按照合同全额发货。甲收验货物后补付剩余货款给乙公司。,六、原材料:1、本月甲公司从A公司购入C材料一批,价款187000元,购进D材料125000元,已取得发票,货已验收入库,支付转账支票一张。2、本月甲公司领料单汇总表上显示:管理部门领用D材料10000元用于日常维护,销售部门领用D材料5000元用于商品维修,车间领用C材料87000元、领用D材料25000元均用于生产产品(注:生产车间领材料制造产品,形成产品的成本:借:生产成本。行政管理科室领用物料:借:管理费用—物料消耗。销售公司或销售部门领用物料:借:销售费用—商品维修费)3、甲公司从B企业购入F材料5000公斤,单价30元,增值税10200元,对方代垫运费1000元,发票账单已到,货未到,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一周后,材料到达验收入库。七、库存商品:1、甲公司本月生产车间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入库单汇总表显示:入库A产品100台,每台500元;入库B产品200台,每台100元。要求编制入库商品会计分录。(按品种核算)4、甲公司本月销售以下商品:销售A产品50台,单位售价800元;销售B产品100台,单位售价250元。货已发出,发票已开,款未收。A、B产品实际成本为上题库存价格。要求编制销售和销售成本会计分录(销售成本即:销售商品的数量×库存实际单价)八、低值易耗品:1、本月购入以下物品:购入饮水机六台,单价400元;购入打印机3台,单价1500元;此两项均为支票支付。另外购入清扫工具十套,每套200元,购入验钞机四台,每台800元,均为现金支付,并四项都取得相应发票,货已入库。3、本月财务科领用饮水机4台、领用验钞机2台,销售科领用打印机2台,后勤部领用清扫工具5套,车间领用清扫工具3套,均有领料单。要求:五五摊销法摊销。九、固定资产:1、本月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安装后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设备款为30000元,税额为51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支付包装费400元,现金支付。(暂时忽略税金,设备成本包括设备价款和运杂费等)。次月计提折旧。2、本企业自建浴池,从仓库领用材料50000元,从外部购入工程材料1XX0元,发票已到,直接使用到工地,支票支付。发生其他工程费XX0,现金支付.应付工程人员工资80000,未付。不再发生其他费用即可达到使用状态,交付使用。1、甲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支付的买价和有关费用900000,以银行存款支付。合同收益年限20年,用直线法均摊。(按照每年每月平均摊销)十一、交易性金融资产:1、XX年1月20日,甲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0000股,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笔股票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金额万元。编制甲公司分录。2、XX年1月8日,甲公司购入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该笔债券与日发行,面值为2500万元,票面利率为4%,上年债券利息与下年初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为26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5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30万元。08年日,甲公司收到该笔债券利息50万元。09年初,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00万元。编制甲公司分录。3、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计提财务利息时,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甲公司于XX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资金,共计1XX0,期限9个月,年利率为4%。根据合同约定,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按季度支付利息。十二、应付账款:1、本月从A公司购入C材料一批,含税价117000,对方代垫运费1000。货已入库,款未付。2、本月又从B公司购入一批家电,含税价1170000,发票已到,货已入库,款未付。3、次月,用支票支付A公司材料款117000。从银行电汇给B公司家电款1000000。十三、应付职工薪酬:1、甲公司本月应支付工资总额46XX,汇总表列示:生产人员工资3XX0,车间管理人员工资70000,企业管理人员工资60400,销售人员工资11600,。编制该企业工资计提分录。2、甲公司发放上月工资,全部银行卡支付.',)
提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会员下载,编号:1700570814,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102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