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禁止与他方单位另签合同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禁止与他方单位另签合同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与另一单位再签劳动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6848 KB ,页数为 2页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与另一单位再签劳动合同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与另一单位再签劳动合同案例: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逐员会依法维护了这•调右企业的合法权益。专家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该国有企业工作5年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黄某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上看,黄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则企业可以不予答复。退一步讲,即便黄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企业,但其仅过10天便与另一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提前三十日”这一法律要求。因此,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综上所述,不仅黄某本人,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资企业,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黄某原单位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还应当指出,依据本案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亦有权依法确认黄某与合资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国有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 编号:170057179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6848 KB
  • 标签: 劳动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