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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从聘用制干部到集体合同工的职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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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全民合同工集体合同工


('聘用制干部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全民合同工集体合同工篇一: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PS:毕业生手续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简单的讲就是学校、学生本人、工作单位三方就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落实所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很多人知道的是:三方协议过去必须签,但现在不一定,三方签了只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的一个参考指标。三方和派遣证挂钩,但我没有留京户口,单位签三方就要解决你的户口,所以现在单位都不签三方了,尤其是私企等等。没错,上边说的都对,所以有些朋友们就把三方协议放弃了而只是找到工作,自己去做个打工者,然后只考虑劳动合同。那么究竟三方协议背后究竟还有什么呢?其实三方的背后还隐藏着很多。如果说到三方协议,那么必需提到的就是派遣证与干部身份。三方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国家派遣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你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你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派遣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毕业,所以6月18日前必需将三方交到学校)派遣证(报到证):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部分是报到证派遣证在你毕业后将放入你的档案,由国家直接打到你的单位(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保存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单位会掏钱将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你过你没工作,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君保管好。干部身份: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很多农村来的朋友家里都希望孩子通过念大学而改变祖辈农民的身份(这里没有贬低农民朋友的意思),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就很多农村朋友来讲)。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三方协议,靠派遣证。派遣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那么我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其中也涉及到关键一年的具体事宜。大学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相当于中专、大专的实习期)。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三方、派遣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说到这里,基本上一般的情况都讲完了。但有些人会问了,我不是本地生,我户口不能留这,没公司给我签三方,你说的都是屁话。呵呵,那你就错了。为什么不变通的想想呢?例如:你在北京上学,但毕业后没有公司解决你的户口,怎么办?好办!在家里找公司签三方。因为你不能留京,所以你的户口会打回原籍,而档案与户口不能脱离,所以你的档案也要打回原籍,而如果你想保住干部身份(但想在北京工作),那你就托人也好,请客也好在家找个单位把你的三方签了。然后其他和上边一样,只是一年后记得回家去办转正与职称评定。如果嫌麻烦,没关系,你就回家就业,别担心回不来北京,因为如果你有职称,那么你就可以以后来京找工作,而你也会属于人才流动,这时只要你提出单位也会适当解决你的户口问题,否则凭你打工者的身份要求单位解决你户口,梦吧你!三方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国家还不成白痴了。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记住,不论任何时候,别放弃你的身份!如果你要考研,那么你属于在职考研一类,我们分类说一下。假如你考上了:你6月大学毕业,7月到单位报到。第二年7月,你转正,初级职称评定。研究生9月入学。当你研究生入学时,哥们已经是有身份的人了,3年研究生读完,哥们出来直接拿正常工资了(进私企),没有见习期一说了(研究生毕业也有3个月的见习期)。如果你进国企或事业单位,那么研究生3年算工龄(我不知道私企是不是,但国企或事业单位绝对是),你出来就可以评中级职称了,哥们又赚了一大笔。所以你说你该不该保你的干部身份?假如你没考上:没考上更简单,直接继续工作,回头等着评中级,没差什么。很多人总是怕麻烦,其实一切就是这么简单(我打的不简单),如果你做了,那么也许我的话会改变你的一生,如果你没做,那么就当给我捧场,也谢谢你,我们又少了一个竞争对手。不过要记住一句话,别因小失大,谨记!一、报到证“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等,报到证代表了毕业生的干部关系。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持证明材料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遗失证明。报到证一式二份,一份进本人档案,一份交单位,是今后转正和干部身份的重要证明。报到证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2、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3、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4、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5、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6、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7、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而且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按照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规定,由人事局管理干部(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人(档案一般放在职介所)。报到证制度沿袭多年直至今日。现在人才市场中,一些个体企业、外资企业表示不需要毕业生的报到证,但是只要是对学生负责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很重视报到证;对于作为中国普通高校正式xx来说,在现有体制下,报到证的作用必将影响你毕业之后的生活。二、派遣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篇二:全民工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别。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篇三: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篇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ue004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ue004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ue004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坚持并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ue004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ue004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ue004第一章总则\ue004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ue00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ue004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ue004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ue004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ue004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ue004第六条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ue004(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ue004(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ue004(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ue004(四)有三年以上工龄;\ue004(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ue004(六)身体健康。\ue004第七条聘用程序:\ue004(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项和聘用方法;\ue004(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ue004(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ue004(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ue004(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ue004(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ue004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ue004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ue004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ue004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ue004(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ue004(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ue004(三)聘用期限;\ue004(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ue004(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ue004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ue004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ue004(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ue004(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ue004(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ue004(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ue004第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ue004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ue004(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ue004(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ue004(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ue004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ue004(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ue004(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ue004(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ue004第十六条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ue004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ue004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ue004第四章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ue004第十九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聘\ue004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ue004第二十一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ue004第二十二条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ue004第五章退休退职\ue004第二十三条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ue004第六章组织管理\ue004第二十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ue004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ue004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职责。\ue004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ue004第七章附则\ue004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确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全\ue004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ue004第三十条《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人事部统一印刷。\ue004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ue00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篇五: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較曾文雄許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來源、背景、資格和享受的工資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規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他們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觀念卻是錯誤或誤解的,因為無法區別以上四個名詞的真正意義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職工社會褔利基金時(含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基金等),雖然覺得間接勞工成本太高,卻苦無應對方法。尤其大陸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時,都以為外商投資企業所雇用的全部職工都必須交納上述退休、失業、醫療、住房等褔利費,這增加的用工成本實非當初設廠時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對所雇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上四種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農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會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沒有資格享受以上待遇的,茲分別解釋如下:(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陸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對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國家勞動計畫之內,經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錄用的職工。固定工不規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辭退,一分配即定終身俗稱的吃大鍋就是指固定工,他們享有國家法令所給的褔利待遇。(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國家統配,企業對其沒有一定的合同約定效力,固定工進了企業即終身甚或退休後仍享受企業的退休待遇,養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積極無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在此規定中招用的職工稱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他們與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固定工也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樣都必須與受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內容享權利、盡義務。(三)農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明示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之內,用於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從農村中招用的勞動力的生產崗位和工種,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社會褔利方面則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筆者要指出的是此處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是由國家下達的用工指標內才符合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業、公司自行對外招用的農民工因不屬於國家下達指標範圍,因此不得稱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稱為合同工。(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來大陸出現的一種類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人們普遍把季節工、臨時工統稱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來農村戶口,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工人應稱為農民合同工,而不能稱為農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享受與合同制工人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會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農民合同工雖享有合同中的工資待遇,但其身為農村戶口,沒有用工檔案,沒有離退休待遇規定,在都市工作時用的是「暫住證」而非常住戶口,因此不能享有失業保險、退休養老保險、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業當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納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大陸法律專業顧問)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曾文雄许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背景、资格和享受的工资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规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他们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观念却是错误或误解的,因為无法区别以上四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职工社会褔利基金时(含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等),虽然觉得间接劳工成本太高,却苦无应对方法。尤其大陆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於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时,都以為外商投资企业所雇用的全部职工都必须交纳上述退休、失业、医疗、住房等褔利费,这增加的用工成本实非当初设厂时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对所雇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上四种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会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没有资格享受以上待遇的,兹分别解释如下:(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陆计画经济体制下的对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画之内,经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录用的职工。固定工不规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辞退,一分配即定终身俗称的吃大锅就是指固定工,他们享有国家法令所给的褔利待遇。(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国家统配,企业对其没有一定的合同约定效力,固定工进了企业即终身甚或退休后仍享受企业的退休待遇,养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积极无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此规定中招用的职工称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画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他们与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固定工也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都必须与受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内容享权利、尽义务。(三)农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明示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画之内,用於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的劳动力的生產岗位和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社会褔利方面则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笔者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是由国家下达的用工指标内才符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业、公司自行对外招用的农民工因不属於国家下达指标范围,因此不得称為农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称為合同工。(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来大陆出现的一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人们普遍把季节工、临时工统称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来农村户口,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工人应称為农民合同工,而不能称為农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享受与合同制工人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会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农民合同工虽享有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但其身為农村户口,没有用工档案,没有离退休待遇规定,在都市工作时用的是「暂住证」而非常住户口,因此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业当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张老师曾文雄為大陆法律专业顾问)篇六: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年度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对聘用到领导岗位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关于备案问题,无论是由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审批,都应报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报部委或总公司的人事部门备案。也可以由部委、总公司委托其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备案,但部委、总公司的干部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必须做好宏观管理做到心中有数。4、关于聘用制干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问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这个规定是解决聘用制干部流动的又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干部要从企业优秀人才中选拔的政治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企业聘用制干部可以同企业固定干部一样,享受参加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的同等待遇。考虑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一般不实行聘用制度,所以,在招考录取后或企业聘用制领导干部选调到党政机关后,一律按党政机关的干部管理制度办理录用手续。选调企业聘用制干部进机关工作,主要是把特别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已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充实到国家机关的领导岗位或一些重要岗位上来。这也是改变机关干部结构、充实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途径。关于考试录用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人录发〔1989〕1号)执行,关于选调办法,将另行制定。5、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调动,作了原则规定,这是对干部聘用制所采取的一条重要配套改革措施。《规定》强调了聘用制干部调动的前提条件,一是在聘期内;二是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应符合聘用制的特点,不能照搬和套用原有固定干部的办法,坚持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凡符合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手续,即聘用制干部可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情况下,由原单位人事机构按聘用制干部介绍,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在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人事部正在制定具体办法。6、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企业聘用制干部与企业固定干部一样,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按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及有关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应该明确,企业要先履行聘用干部手续,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直接从工人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期限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要一致,使企业聘用干部工作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互相衔接起来。7、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退休问题休、退职,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与其同等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干部的退休退职,除了年龄条件外,有一个工作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干部必须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才有退休、退职的资格,因此规定了“受聘十年”的基本条件。而强调干部岗位,主要是体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有的企业提出,有些聘用制干部长期从事管理工作,但由于岗位要求、身体条件等原因,仅差几年退休时,被解聘,从工作成绩贡献而言,是否也应按干部待遇退休。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易在本规定中进行统一规范,由企业自行调整,做出适当的安排。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工人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这是考虑到对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在退休、退职待遇方面,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利。8、关于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调解或仲裁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聘用合同的争议和解决办法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干部在解聘、辞聘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的原则如果协商无效,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具体调解或仲裁办法,政府人事部门可参考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ue0049、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问题第一,要做好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准备工作。各地人事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定岗、定员、定编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聘用制干部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解聘的要解聘;对于没按《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要进行补办。今后企业聘用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政府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互相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第二,抓紧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规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规定》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管理、解聘等,做了原则的规范,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人事部门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第三,广泛深入地做好《规定》精神的宣传工作。贯彻落实《规定》不仅是具体制度的改革,而且涉及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制度的改革要有观念的变革作基础,只有搞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宣传提纲,正确宣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和《规定》的精神实质,使广大企业干部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精神,以达到共识,增强对改革的心理承受力的适应性,保证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篇七: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现在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担任工种。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数量、质量指标:。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第五条劳动报酬1.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学徒(熟练)期间的生活补贴为。乙方试用期间工资为,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乙方现工种工资为。2.甲方应按规定发给乙方工资性补贴。乙方的工资性补贴为其标准工资的百分之。3.乙方的升级按有关规定执行。4.乙方为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甲方应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甲方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原工资低于二级的,按照原工资等级核定。试用期满后由甲方考核定级。5.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1.乙方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同等对待。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3.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按其为甲方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个月的医疗期。为甲方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延长为个月。在医疗期内,乙方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的个月的医疗补助费。4.乙方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具体标准为。5.乙方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6.乙方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八条第2款、第3项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7.乙方标准工资的3%为乙方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8.甲方按国家规定,按月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险基金。第七条教育与培训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正当的思想教育和上岗前培训。2.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技术培训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初级工标准。3.乙方从事特种作业,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技术培训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初级工标准。4.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须支付甲方培训费元。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1)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乙方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4)甲方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3.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4)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同权益的。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除试用期内和因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解除合同以外,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当征求甲方工会的意见。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6.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乙方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5)乙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将视为自动续订同一合同期限。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在本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约定的情况除外:(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个月为限);(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其他情况。2.甲方可解除合同的约定情况:(1)乙方经批准出境定居的;(2)乙方经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乙方的其他特殊情况。3.乙方在享受法定假期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4.乙方除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以外,应征入伍的,以及情况下,可以同甲方解除合同。5.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的规定或补贴为。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因本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在争议发生15日内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也可直接申请仲裁)。调解无效,双方协商一致选择:1.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鉴证人:签章合同鉴证时间:年月日合同鉴证机关:盖章篇八:职代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草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职工代表人,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全体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草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四个合同)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职工代表一致认同四个合同符合企业的实际,体现了企业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草案》中职工月工资达到元以上,并且要随着企业效率增长比例而增长。经大会对四个合同无记名投票表决,《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0弃权,《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0弃权,《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0弃权,《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0弃权。以上四个合同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此四个合同获得通过。工会(盖章)年月日注:此决议将连同四个合同申报审批表、四个合同正本一同上交备案。《集体合同》文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文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公示年月日对《集体合同》文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草》文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四个合同)文本已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现将此四个文本在厂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如职工对《集体合同》文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文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到我公司工会办公室进行投诉,投诉电话。特此公示工会(盖章)年月日《集体合同》文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文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公示的情况报告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会对以上四个合同文本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职工的任何意见和建议,此四个文本从签订之日(生效。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九:20XX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同双方: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订立本合同。一、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1、企业根据林业局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企业工资制度并付诸实施。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3、工资分配应适当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的岗位和工种倾斜。二、企业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1、确保全年不拖欠职工工资,并将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收入。2、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加班可实行轮(串)休或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特殊情况下(如法定假日、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企业应依法支付。三、职工工资发放与支付办法1、企业职工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2、工资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四、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林场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五、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1、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取暖费、菜金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有技术职称人员按月享受科技津贴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在岗职工的各项补贴。2、企业可根据当年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发放奖金,具体数额由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决定。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双方严格遵守决定。㈠、林场的权利和义务1、林场应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杜绝森林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2、林场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与奖罚办法在全局实施。3、林场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职工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前征求工会的意见。4、林场应按《厂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有关工资规定的公开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5、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等福利待遇。6、企业必须遵重和支持工会参与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支持工会行使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7、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持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㈡、林场工会的权利和义务1、场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认真落实并确保完成局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数。2、加强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并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惩处的要求。3、林场处理违纪职工,局工会如有异议,有权提出建议,待与林业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方可处理。4、场工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定期监督检查林场有关工资规定的公开内容,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5、积极参与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参与民主协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6、维护林场的整体利益,并代表全场职工的整体利益,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好个人、企业与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始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场工会将本合同报林业工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并在十日内进行协商,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经集体协商后予以变更或解除。3、本合同在职代会上签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九、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无故违约,要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单方违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十、附则1、本合同适用于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辖区内的所有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2、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局工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存档一份。3、本合同解释权属河湾林场和河湾林场工会。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主任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主席::0一五年四月(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林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在构建和谐林区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第二条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本合同由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主任代表行政与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适用于河湾林场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第四条河湾林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步组建,协助本局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通过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和素质提升工程”,切实加强女职工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女职工素质,为林业局发展和提高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第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林业局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林业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六条林场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林场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林场应每年有计划地根据不同岗位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九条积极支持女职工参与林场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 编号:170057183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9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71826 KB
  • 标签: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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