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合同诈骗案件侦查的关键策略与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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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依据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在侦查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本文中,笔者试着首先探讨了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问题,接下来分析了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最后重点阐述了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要点,包括如何立案、侦查策略、侦查途径和取证方法等几方面。关键词: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要点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整体。一般而言,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主要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个方面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依此来分析。1.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对于本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普遍认为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能力,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诈骗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作为诈骗罪处理的,该罪在1979年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①而依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的一贯作法,所以说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①杨敦先:《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人民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2.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概括为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②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双重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有关责任人员。③在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的概念一般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依据实施危害行为和承担刑事责任两方面。从犯罪的实现方式来看,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其行为的实施必须通过有关的责任人进行,没有责任人的行为,单位犯罪不可能发生,因而单位和有关的责任人都实施了危害行为。从承担刑事责任上看,1997年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和有关的责任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一个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另一个是有关的责任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中。因此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只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式。侦查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如果包括间接故意无疑是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在此种情况下,间接故意至多构成民事欺诈,只有当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定金或货款时,才能构成刑事诈骗。而这种拒不返还定金②陈晓彦: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载于《法律适用》,2008(3)③沙君俊:《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或货款的心理态度,只能是直接故意。④5.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对立案侦查的意义立案是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志,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意味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专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专门机构,要慎重对待立案这个环节,只有完全符合立案的条件,才能正式立案。对符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这三大条件的合同诈骗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否则就有可能贻误战机,错过最佳时刻,不能很好地打击犯罪。根据立案的三大条件,要想正确及时地立案,就必须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深入、系统的认识和了解,特别是要对该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把握到位。就客观方面来说,要认识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具体的犯罪手段在实践中也是千变万化的。就主观方面来说,要认识到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主观方面是人的意识活动,是人的内心状态,是需要客观方面的表现来证明的。所以说,主客观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另外,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和主体方面也不能忽视。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深刻认识到合同诈骗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区别;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具体形式有时是单位共同犯罪,有时是自然人共同犯罪,有时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所以,全面、深入、系统地了解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及时立案侦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合同诈骗罪与他罪的区别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并无此目的。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行为人进行诈骗的手段,而不含诈骗成分的合同纠纷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第三,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及行为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⑤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没有④曹赞刚: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防范”,载于经济与法”,2007(6)⑤冯中华:《公司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履行合同的诚意,不能履行合同完全是行为人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其违约后会千方百计逃避违约责任。而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一般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即使合同一方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行为人也不会逃避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2.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诈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⑥对于民事诈欺行为引起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去解决。】、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从侦查角度讲合同诈骗犯罪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属于同一类犯罪,具有共同特点,但其诈骗手段又具特殊性,因而它又具有自身特点。⑦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是这些类案特点与个案特点的综合反映,具体表现为:1、以合法经营者的面目出现,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以假名、假姓、假地址面貌出现的,也有以真实身份以及合法注册的经营者面目掩盖其虚构的合同项目达到其诈骗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面貌出现的,后者比前者更有欺骗性。更有甚者,一些不法房地产经营者采取一屋多卖手段进行合同欺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以部分履约为诱饵进行诈骗。其手法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签订购货合同,先交付小额定金,骗取信任,待大宗货到手后,迅速低价倾销,所欠货款拒不支付;二是签订供货合同,待对方预付款到账后,组织部分合同标的供给对方,余额则一拖再拖,当对方催款或催货时,则采取不赖也不还的策略,一旦事主向公⑥王梦静:论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骗行为之区别”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3)⑦冯中华: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究”,载于《检察实践》,2005(3)安机关报案,不法分子则诡辩成“经济纠纷”。这种手法表现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规定中的空隙与不完善之处,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3、合同诈骗案有区域化发生的特点。此类案件常常为一伙犯罪分子以某地为据点骗取外地当事人财物,而在据点内犯罪分子常常相互交流作案经验,并形成骗销一条龙的作案方式。因此这类犯罪分子作案既有贯犯作案的特点,又有流窜作案的特点。4、诈骗主体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且以单位作案为主。合同诈骗案件的作案主体,多是以单位或法人的名义出现的公司、企业。这是因为,单位作案一般多为共同作案,诈骗分子的“集思广益”更有利于欺骗手段的施展和发挥,而且被骗者容易被诈骗单位表面的雄厚经济实力所迷惑(如先进的办公设备、高级的交通工具、华丽的外表装饰),产生信任感而“自愿”交付定金、货物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业务。另外,犯罪的直接人员有法人代表、公司负责人、业务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和退职人员等,其中不少是有前科劣迹的,有的甚至是在逃犯。5、诈骗方式复杂、智能、隐蔽,诈骗行为的认定具有复杂性。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诈骗手段由传统的简单诈骗向智能化方向转化,有的在结算方式上先货后款,有的以联营、合伙办公企业的名义骗取其他联营者、合伙人的财产,有的以早已关、停、并、转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合同诈骗,表面上看,仍然要经过正常的合同签定程序,犯罪分子一般持有较为完备的手续,其经济活动的性质使诈骗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人察觉。再则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的正常纠纷,夸大履行能力骗签的合同等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容易区分开来,其认定具有复杂性。6被害人与合同诈骗分子具有一段时间的接触。诈骗分子要通过合同诈骗财物,首先是要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因此,他们会在各种场合与被害人进行接触,使被害人对诈骗分子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实力深信不疑。因此犯罪人体貌特征有充分暴露,多留有物证、书证。特别是采用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而诱使对方当事人受骗这种作案方式时,受害人、受害单位与犯罪分子有多次正面接触,对犯罪分了的外貌、口音等比较了解,多有合同上的签名、联系电话等可用于侦查的线索。7、与其他犯罪的互渗性和牵连性。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牵连的情形。例如,诈骗分子为了给实施利用合同诈骗犯罪创造有利条件,一般会仿造、盗窃公章、委托函、介绍信,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等公文、印章,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等等。一旦诈骗得手后,他们往往又拿着脏款赃物进行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合同诈骗犯罪的上述特点也对新形势下的经侦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少数侦查人员对此束手无策,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慌心里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压案不办或者瞒案不报;有的在侦查中“求稳,怕错”,运用强制措施不果断,结案速度缓慢。既贻误了战机,又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干扰。面对新的挑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侦查人员必须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改进执法方式,正确办理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要点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角度看,合同诈骗案是当前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经济案件,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这种案件后,不能很好的操作层面上把握好该种案件,以至于办案的实际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对此种犯罪的打击。本部分的内容将探讨如何从操作层面上去把握好合同诈骗犯罪侦查。(一)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因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民事合同欺诈等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当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举报时,一时难以分清举报人所说的事件是否为犯罪事件,因此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把好立案审查这一关,既要防止该立不立又要防止不该立案而立案现象发生。1.合同诈骗案件立案的材料来源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有:被骗事主的控告,其他知情人的检举与控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来的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伪造、招摇撞骗、行贿、受贿、虚假出资等与本案有牵连的案件时发现的线索,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移送来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2.合同诈骗案件的初查合同诈骗案件初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接受的报案材料是否达到立案条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另外,在初查中,必须严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通常这部分工作在侦查人员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证据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查证过程中,能够得到解决。通常,基于对案情仔细分析和判断,可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3.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和标准合同诈骗案件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条件和刑事责任条件两个方面。犯罪事实条件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接受的报案材料和初查所得的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用虚构的事实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刑事责任是指为一定数量的证据所证明的合同诈骗行为给被骗方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规定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本案的立案条件,笔者提出如下标准对之进行细化:(1)犯罪事实标准。认为存在着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明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与他人签定经济合同的证据。二是证明被骗方由于欺骗方的欺骗行为对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诈骗方欺骗行为的存在,导致被害方轻易相信了诈骗方,对诈骗方的经济实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再怀疑,“自愿”履行自己这一方的义务。三是证明诈骗方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证据。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违约纠纷,夸大履行能力骗签合同行为、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2)刑事责任标准。证明诈骗方的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行为人骗取被害方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证据。二是证明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二)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策略围绕着合同的签定经过、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情况展开侦查,是合同诈骗案件一项重要的侦查策略。围绕着合同,应重点查清两个问题:一是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二是查清诈骗造成的危害结果。此外,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还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布控策略和讯问策略上。侦查人员要仔细研究合同诈骗案件的作案规律、特点,将其与以往未破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比对,以期发现更多的侦查线索;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在证据收集上要多下功夫,让证据说话,是对付这类案件最为有效的手段。再则,对合同诈骗案件作案主体的审查和甄别,有助于侦查人员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这就必须通过调查访问搞清楚在订合同时是谁来签定的,谁在接受财物,谁交付的货物。1.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并非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惟一标准,但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具有其他客观行为事实时,该因素则是进行综合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判断价值。在实践中,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侦查取证工作来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对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具备了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等条件进行调查。具体方法有:到犯罪嫌疑人所属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注册资本,判断企业经营规模与合同标的是否匹配;到当地税务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或企业的纳税状况,从侧面判断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及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到犯罪嫌疑人所属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了解其以往资金往来记录及现有资金水平,以此判断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到犯罪嫌疑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看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勘验、检查会计资料,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实力或其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以更准确地判明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等。(2)如果查明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那么应进一步查明其在签订合同后是否能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得到所需技术。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等方式来解决资金匮乏问题,或者是否通过联营、将合同标的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有履约能力的人等途径来解决自身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等等。(3)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在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是否提供了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查明担保的可靠性。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伪造虚假担保、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担保等情况时常发生。2.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采用编造虚伪的事实、隐瞒真相、有意规避法律、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实质等欺骗手段来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采用欺骗手段,即使合同未能完全履行,通常情况下也只能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这种欺骗手段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欺骗的。通常情况下凭此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在履约能力上部分或者全部进行隐瞒欺骗的。例如,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设置合同陷阱条款,即巧妙规避或者是利用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者不熟悉合同法规定,给对方当事人布设合同陷阱,规定十分严苛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合同条款,迫使对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从而骗取对方的定金、保证金、质保金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等等。3.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认真履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使其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在签订合同之后,其也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实际履约行为可以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做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而将标的物用于个人挥霍,或者挪作他用,导致不能归还,就可以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一是“钓鱼合同”。这种诈骗手法欺骗性较强。犯罪嫌疑人先对被害人施以小利,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然后再策划签订一项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最终达到诈骗目的。二是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图以此摆脱罪责。犯罪嫌疑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签订后,为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最终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4.调查犯罪嫌疑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见的情况有:(1)以不合理的低价甩卖标的物。此行为对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证明力。(2)供个人挥霍,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返还。(3)携款物潜逃。对于后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调查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查明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不作为,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义重大。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不善造成合同未能履行,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积极履行合同所致,则应结合其它事实进行肯定性倾向的认定。6.调查犯罪嫌疑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有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示,并实施一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则不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三)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1.合同诈骗案件的调查事项合同诈骗案件,一般是遵循“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即侦查人员首先发现的是被害人在签定合同中受骗的事实,通过调查收集各种人证、书证、物证,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查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有确实的、充分的证据表明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可以选择以下方面作为首先调查的事项:(1)详细询问被害人、证人,查明被骗经过。(2)组织被害人或证人辨认。(3)查证与合同诈骗相关的书证,并进行鉴定。(4)清查账目,追踪赃款的线索。对于单位作案的合同诈骗案件,要注意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清查,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而非法占有钱物的总量、案值总额,甚至发现涉案单位其他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合同诈骗的犯罪线索。(5)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全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认真分析其心理特点,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迫使其提供客观真实的口供。2.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侦查措施因合同诈骗案件立案采取“疑罪从有”的作法,故在立案后首先采用的侦查措施应是调查访问。⑧调查访问的对象包括受害人、受害单位、知情人等,必要且不影响后继侦查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访问,在此基础上初步查明事件性质。然后采取如下一些侦查措施:(1)及时发布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可能活动的范围、案件涉及的赃款赃物等。在有赃物存在的案件中通常能以赃查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疑人的线索,也可能通过通报反馈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其他方而的线索。在发布通报的同时,应当注意及时分析反馈回来的信息,如有条件应及时并案侦查。(2)查验相关单据。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涉及货物货款的去向、相关单据票证等是否有效等问题。通过查验银行单据了解货款去向,通过查验运输单据了解货物去向,以此可发现犯罪嫌疑人行踪。通过核对验明相关单据真伪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3)及时查封扣押货物货款。这不仅是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而且是挽回被害人、被害单位损失的重要措施。(4)及时提请鉴定。在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常涉及有关单据、凭证真伪问题,对此除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外还应及时提请鉴定,特别是涉及单据是否有伪造、变造事实时必须交由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留有文书字迹时,应及时交由鉴定人进行鉴定,据鉴定结果排查犯罪嫌疑人,明确侦查范围。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侦查措施外,调查访问始终是贯穿于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过程的重要侦查措施,也应根据案情灵活地采取诸如查封帐册、对犯罪嫌疑人讯冋等措施。只有对各种措施综合地加以利用才能保证迅速及时地侦破案件。(四)合同诈骗案件的取证方法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种类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全部证据形式。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方法如下:(1)搜查,扣押获取有关书证。(2)送交样本,获取鉴定结论。侦查人员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收集各种书证、笔迹、足迹、指纹等鉴定材料,在取得相应的样本材料后,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作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力证据。(3)赃款、赃物的追缴。在涉案脏物的追缴中,应注意向犯罪嫌疑人追缴其非法占有的物品。如果此物品经过合法的途径卖给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得再进⑧马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方式”,载于《法学论丛》,2006年3月行扣押和追缴。对涉案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如发现赃款,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冻结。(4)现场勘查。合同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的住所、工作单位、存放货物的地点、商谈并签订合同的地方是与犯罪有关的现场。对此,侦查人员要仔细进行勘查,制作勘查笔录,作为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是从现场搜查而来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参考资料[1]杨敦先:《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人民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2]沙君俊:《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3]冯中华:《公司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4]马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方式”,载于《法学论丛》,2006年3月;[5]王梦静:“论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骗行为之区别”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3);⑹冯中华:“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究”,载于《检察实践》,2005(3);[7]陈晓彦:“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载于《法律适用》,2008(3);[8]曹赞刚:“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防范”,载于“经济与法”,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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