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 Construction Projec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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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甘南路、棋南线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甘棋(一)2011—7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铁九局集团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局(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与发包人已经签订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称为“BT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甘南路立交桥及延伸工程、棋南线工程工程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工程承包范围:甘南路立交桥及延伸工程、棋南线工程施工所有土建工程。工程内容:上述工程范围内工程量清单的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及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与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所有设计内容组织实施和管理.1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发包方按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核后,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预算值降造8%。三、工期本项目分为甘南路和棋南线两个子项工程,二个子项目施工工期独立计算,均为12个月,从开工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五、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BT合同》及预算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BT合同中与本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发包人承担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合同订立地点:辽宁省大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建设单位:指签订本工程BT合同的甲方。1。4发包人:指签订本工程BT合同的乙方.1。5承包人:指在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工程。1.7工程师:指在BT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在BT合同中约定.1。8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BT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BT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9施工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4施工管理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1。10《BT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棋南线”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1.11《BT合同》条款:指《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棋南线”BT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中的约定的条款。1。12施工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BT合同要求及施工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报价书(本合同不采用):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工程施工,向发包人提出的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不采用):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1.17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完成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5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2书面形式:指施工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BT合同及预算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BT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BT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7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BT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BT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施工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如本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8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承包人对BT合同的了解发包人应提供BT合同及预算书供承包人查阅。当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份BT合同及预算书的副本或复印件。承包人应全面了解BT合同的各项规定。5.2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BT合同中与施工有关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BT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师与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工程师的指令。如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发包人指令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9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指令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7.3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发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承包人违反施工合10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项目经理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施工方项目经理8。1施工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施工方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施工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施工方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承包人如需更换施工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11任的义务。8。5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9。发包人的工作9。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承包人提供确保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发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的工作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设计(合同12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施工合同和BT合同时,或在施工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施工中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建设单位、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13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11.BT合同解除11。1如在发包人没有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之前,BT合同解除,则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BT合同终止是因为承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为承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412。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承包人应对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根据BT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施工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15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承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建设单位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BT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16。3提前竣工程序按BT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BT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BT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BT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BT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发包人根据BT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BT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7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BT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承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18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合同价款与BT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20。4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19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入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发包人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BT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承包人不执行从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BT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20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根据BT合同无需由建设单位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应按照BT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建设单位未能按照BT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按照BT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竣工验收通过。23。3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12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目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24。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接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2(3)发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或不接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承包人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BT合同发包人将负23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发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BT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27。3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BT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承包人可按照BT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承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BT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以保证发包人可以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发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发包人根据BT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承包人协助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发包人能遵守BT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24承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发包人的索赔未获成功,则发包人可在按施工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29。1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在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5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施工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施工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30。1发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发包人办理的保险。3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担保31。1如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2如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承包26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BT合同中发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BT合同中建设单位与发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BT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33。1发包人根据BT合同,应将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2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BT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包人。34。不可抗力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BT合同相应条款。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2734.3承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施工合同解除35。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施工合同。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如承包人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5施工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BT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6施工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36。1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的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836。3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a。本合同协议书;b。《BT合同》及预算书;c.本合同专用条款;d。本合同通用条款;e.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f。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BT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大连市有关规定。3.3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大连市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BT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不另行提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不另行提供.30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四套。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不采用。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另行约定。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职称。8。施工项目经理姓名:职称.9.发包人的工作9.1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组织承包人参加建设单位会审图纸的时间:另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另行约定。(3)发包人为本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另行约定.31(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10.承包人的工作10.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不采用(3)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开工前5日提供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资金计划、主要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每月25日提供形象进度报表、下月的施工计划、主要人员、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日。(4)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5日;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3日。(7)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对承包人进场之前的已完工程部分,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②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成品负责保护、承担灭失毁损风险和费用(不可抗力除外),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a、承包人按大连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施工安全防护、保卫及非夜间照明的全部责任,费用(包括电费)由承包人承担。b、按大连市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32噪音管理等手续。c、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谨慎施工,如有损坏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处理按国家及大连市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由发包人协调处理并承担费用。d、按大连市文明施工要求执行.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发包方原因b、不可抗力事件;c、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双方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本项目各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均按照大连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双方约定,本项目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18.安全双方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a、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b、20.1承包人在施工中严格按照IS9001质量体系运行,实33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c、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和民扰问题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d、承包人须按照建设部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根据现场情况建立严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由于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对过往行人及车辆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方面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医疗及相关一切费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其他损害由责任方承担责任.e、《建设工程BT合同》相关要求.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本合同价款为发包方按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核后,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预算值降造8%。,采用固定价格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政策性变化及材料价格上下浮动5%以内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1、清单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单价,按清单中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清单中有相近变更工程单价的,参照相近单价并经发包方审核确定后按照此单34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初审,发包方审核并确认后形成新的单价,按重组后的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当主要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时,超出部分按时调价。20。工程量确认20。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分二次支付:签完本合同后,支付10%;开工15日内支付剩余20%。扣回时间和比例:承包人完成40%工作量后,剩余60%工作量按比例扣回预付款,进度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90%时扣完。21.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2。每次付款金额为计量价款的90%,余款在扣除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后,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3.工程总价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35支付。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免费提供二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26。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36(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发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由发包人自定,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30.2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由承包人自定,但需按照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担保3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3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了必须按《建设工程BT37合同》中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符合国家和大连市的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有权采购材料或指定材料设备厂家、确定设备材料价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及其价格,均应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并用于工程,否则不予结算。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条件执行工程师提出的试验检验的要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的标准及价格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此部分材料或设备交由承包人施工,其价款从已审定的当月进度款中等比例抵扣.承包人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采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和出厂证明,并在材料到货前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关键材料和设备,必须甲乙双方对其质量、价格、选型、颜色共同把关,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明等资料,以便承包人顺利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如有不合格,发包人应重新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合格证明等资料,如有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3837。合同份数37.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六份,其中,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三份.38。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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