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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详尽解析(15页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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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篇一: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作者:薛芬发布时间:201X-04-0114:34:20【案情】201X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是,该法只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此解释。可见,立法的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依求抛砖引玉。第1页共1页编辑:王辉文章出处:富县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杭州日报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01X-12-30案件:201X年9月,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被其聘请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a)诉上劳动仲裁委,要求与学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仲裁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辨析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2)工资性质的收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3)其他参考因素。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篇二: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二、名词解释1.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三、案例分析案例1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案例2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1X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201X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1X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争议无果,提起仲裁。【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1X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案例4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案例】201X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X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X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1X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篇二:学校员工劳动合同使用说明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也可在本合同第第四十三条项补充条款中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第第四十三条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第第四十三条条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七、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性质:民营办公电话:委托代表人:乙方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签约须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的约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有任何重要文件资料需要送达时,该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收件地址。若其中一方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化。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1)经双方协商,以固定期限形式作为本合同的期限。(2)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二、工作内容【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签订《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要求: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甲方形象,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公司授权方可,未经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司的奖励和处罚方案。第七条乙方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包括潜能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工作,努力提高成效,严禁体罚学生。第九条乙方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文化成绩、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第十条乙方在教学工作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培训活动和公益活动。第十一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任意推拒公司安排的工作。第十二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不断进行教学研究,加强自身的学习,高速高效地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教研水平,以成为“学者型、科研型、创新型”名师为目标。第十三条乙方在聘用期间,应团结同事,发挥集体智慧,形成严谨,团结、合作、进取、创新的团队。四、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第十四条乙方担负甲方_______________工作,应保守甲方的“英语教学法”、业务往来、学生信息等技术及通讯和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十五条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制度及其标准。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六、劳动报酬第十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第十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月为元/月。第二十条另有其他形式的奖励或补贴,依据甲方奖金发放制度或经甲方总经理批准的办法作为标准发放。第二十一条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第二十二条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第二十三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乙方工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发放。具体参照《员工请假、考勤制度》。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满六个月后,甲方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同意转移相关保险手续。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保守商业秘密,忠诚忠实于企业,维护企业信誉和团结。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依据《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乙方行为符合辞退条款规定的,甲方可以给予辞退,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甲方的权利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篇三: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高校教师任职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第一部分:法规汇总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教育部教技[201X]2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1X]202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4、教育部教技发[201X]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5、教育部201X年2月1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X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案例汇总案例一:华中数控1、当事人相关情况(1)华中数控多名技术研发人员在高校任职,具体情况如下:表1:华中数控部分技术研发人员持股及在高校任职情况上述10位技术研发人员报告期内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并领取薪酬,同时在发行人处兼职并领取薪酬。(2)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通过控股武汉华中科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华中数控,为华中数控的实际控制人,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之间存在密切的科研合作。2、华中数控股权结构华中数控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股权结构如下:3、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技术情况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拥有的专有技术如下:4、处理措施(1)以协议方式明确独立拥有现有核心技术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为了保证华中数控生产经营所用技术的权属清晰,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1X年7月24日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确认华中数控自有核心技术的权属”。此外,招股书还披露“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1X年7月23日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特别约定:对于公司与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研究中心共同申请的项目,若是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改进和开发,则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于公司”。(2)对于共有技术,声明应用该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小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公司有部分非核心技术是与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开发出来的,为双方共有。该部分技术是用于生产若干专用机床产品配套软件,应用该类技术的产品201X年-201X年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同时,若有需要,公司也有能力独立开发这些技术”。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不属于公司经营所需的核心技术,并且公司已与华中科技大学就共有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情况签订了《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详细内容如下:对于双方协作开发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的专有技术,双方约定:“华中科技大学(甲方)同意华中数控(乙方)使用共有专有技术(以下简称“合同技术”),并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许可乙方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使用合同技术;乙方有权使用合同技术及制造、销售和买卖使用合同技术生产的产品。”同时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将合同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甲方保证甲方仅为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及其改进但不会与乙方的业务发生商业上的任何竞争,不在与乙方所经营之产品相同、类似的产品上使用合同技术;(3)甲方保证除甲方以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外,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将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及其改进再行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并承诺合同期内不将附件二所列合同技术转让及其改进提供给任何与乙方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持有/使用;(4)乙方无权将合同技术提供给除其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使用。”据此,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核心技术以外的其他技术,也不存在与华中科技大学及其下属相关机构的潜在权属纠纷。(3)对于未来的科研合作,协议约定研发成果归属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积极与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高校的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业的研究中心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研究项目,但发行人在大多数项目中为主申报方和研发的主持单位,对其他合作方不存在依赖。合作双方以协议约定,若公司在合作项目已有的技术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形成应用技术和产品,公司具有独占的所有权”。根据华中数控与华中科技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技术成果归属”主要内容如下:(乙方为华中数控)4.1依据第二条第2.1款约定,乙方与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申请的项目,该等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双方共有,乙方有权无偿使用;项目开展过程中若是在乙方现有核心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后续改进和开发,则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于乙方。【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4.2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乙方委托甲方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4.3在依据本协议2.5款进行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但是乙方可依据本合同第2.2款之规定优先取得无偿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乙方利用甲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4.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依据本协议进行研究开发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乙方有权无偿使用。非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等技术成果,亦不得以该等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版权登记。4.5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对依据本协议的安排进行研究开发而产生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和开发,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改进开发方,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版权登记、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4.6甲方通过后续改进和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属于本合同第2.2款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的范围,乙方可依据该款之约定优先获得该等技术成果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第六条“乙方的优先权”的主要内容:6.1甲方承诺必定和及时将本协议第二条2.2款所指的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许可优先提供给乙方;该等技术成果一旦为乙方所使用,甲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实施该等技术成果。6.2对于甲方拥有的任何对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内产生的技术成果或依据本协议进行的研究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乙方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要求表1中10位技术研发人员辞去在华中数控的职务招股说明书解释如下:“由于学校加强教学与科研的管理,上述10名兼职研发人员承担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日趋繁重,201X年8-10月,该等人员陆续向本公司提出辞去在公司的兼职工作。201X年10月14日,本公司办公会作出《关于解除兼职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意上述10名兼职员工的辞职申请”。上述10名员工辞职,解决了其教职与在公司任职的冲突。(5)声明上述辞职的10位员工并非核心技术人员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该部分技术研发人员目前并非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因此,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的辞职,并未造成公司核心研发团队的重大变更。(6)声明上述辞职的10位员工占比较小华中数控招股书披露,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占发行人189名技术研发人员的比重较小,其在学校担任教师并在发行人处兼职不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最新】高校教师能否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荐word版性;且上述10名技术研发人员的辞职,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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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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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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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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