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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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不明确,那么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此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报酬和条件等标准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处理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集体合同规定应当适用。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报酬,那么同工同酬原则应当实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条件等标准,那么应当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间限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那么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了劳动者违反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那么这并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约定方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是这些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到从事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雇主,或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产品或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除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雇主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通过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的危险情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2)雇主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员工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雇主应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应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雇主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雇主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雇主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雇主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如果安排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拒绝违章指挥或强制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如果雇主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雇主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雇主继续履行。雇主和员工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雇主和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雇主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但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时,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必须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优先考虑重新聘用被裁减的员工。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工会,并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节劳动保护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更新。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令和强制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女职工在妊娠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有权依法要求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危险性、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或者工伤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申报工伤事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享有抚恤金和丧葬补助。位或者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已经到期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权益,工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工会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一般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协议订立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分之一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经济待遇;2.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未按照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用;4.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未按照规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6.未按照规定支付年度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7.未按照规定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2.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劳动者调往其他单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的;3.不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4.违反规定保障劳动者安全卫生的;5.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其所在单位的经营、生产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6.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7.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动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者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接受培训或者劳动的;3.强制女职工在婚育方面作出安排的;4.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5.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过重、过劳或者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的;6.违反规定向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劳动的;7.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8.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招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许可证:1.招用未取得合法工作资格的外国人从事工作的;2.招用超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期限的外国人从事工作的;3.未按照规定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为外国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5.未按照规定为外国人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的;6.违反规定向外国人收取费用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的;2.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超过其身体、心理承受能力的劳动的;3.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劳动的;4.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夜间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近水、火源作业等特殊劳动的;5.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人在研究时间外从事劳动的;6.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九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招用劳务派遣服务的许可证:1.未经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务派遣合同的;3.未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4.未按照规定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6.违反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收取费用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标准适用于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三)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一方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二)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文章已经没有格式错误,但是第一段不是完整的句子,需要进行改写。改写后的文章如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付出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的附则中规定,如果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仍然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而对于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如果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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