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地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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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地点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地点篇一: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核心提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目前也未见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二、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争议。案例1、方某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日接到通知,公司出去发展需要全体搬往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全部去北京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问:方某能否拒绝去北京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方某与公司原本签订的在长沙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某与公司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2、在福州鼓楼区某单位上班的张某某接到通知要将其调往台江区上班,张某先是不从,后听从公司安排,去台江区上班。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在鼓楼上班,后公司将其调往台江,此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福州市鼓楼区与台江区上班地点的不同,并没有对生活在福州的张某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几分钟时间而已。此种微小的变化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使张某拒绝去台江上班的,公司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三、劳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1、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宜具体,不宜宽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工作地点尽虽具体,比如将工作地点具体到某一地址如“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或者直接填写用人单位经营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等等。如此,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于企业而言,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过分具体也不能过于模糊。(1)如上文将“工作地点”约定为““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在福州市鼓楼区内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只要与原来的地址不相同,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作地点与约定不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很可能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相反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州鼓楼区”,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在鼓楼区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的,此种情形下,就不会被视为劳动内容的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搬迁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员工旷工等为由将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单位安排,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等。如此,也可以避免变更工作地点带来的不利后果。(2)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很多企业采取了大包围式的约定,即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如“中国”、“中国福建”,或者工作地点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如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往往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远远不止一个,这就导致了上述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约定的可能的后果是,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对外勤人员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等等。但对于内勤人员如单位行政人员,则不应当宽范围或模糊的方式约定,而应当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4)约定了“工作地点”,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那么是否可以不约定工作地点?不约定工作地点显然是不可取的。首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地点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可以作为合同后继履行的依据。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给职工带来“实质”上的不利影响的,尽管缺乏明确的“形式”即书面约定,也必须同样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未征得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篇二:工作地点必须写进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必须写进劳动合同作者:余晓玲来源:羊城晚报点击数:398更新时间:20XX年09月21日工厂搬迁惹出纠纷“在东莞,企业搬迁很常见,员工不愿随厂搬迁乂想要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认为,员工不愿到新厂上班,企业就不该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因此引发不少纠纷。”据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介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就曾仲裁了几起这类案件。如东莞市大岭山横纲家具厂整体搬迁至寮步并更名为寮步锐思家具厂,有70名工人不愿意去新厂,并要求厂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而企业方面则称,已为工人准备了进入新厂的一切入职手续以及工卡、饭卡等,希望老员工能进入新厂工作。企业没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部门协调无果,这70名工人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与此案类似,东莞东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决定将公司并入东莞嘉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东菊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30名工人在和厂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给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必备条款增至九项据东莞市劳动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将成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工厂地点搬迁在东莞很常见。有些企业搬迁后,乂提供厂车,在原工作地点接送工人到新地点上下班,使工人的生活条件及子女上学不受影响,并且给予工人原厂待遇等。这种情况下,工人则应该服从厂方安排。该人士还表示,如果新旧工作地点相隔很远,企业乂不能提供后续服务,工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及出现影响子女读书等问题,经企业和工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可视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增加到9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市劳动局有关人士透露,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正在准备之中。自订合同必须合法东莞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发生变化后,企业是不是一定要使用《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文本呢?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据了解,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使用的《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是市劳动局参照省劳动合同文本,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制定的。但市劳动局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同时,用人单位自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使用,相关条款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篇三:20XX年劳动合同范本一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部分20XX年劳动合同范本(二)一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部分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的工作,按时、按质、按虽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1、连续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他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他原因: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1、因公司业务收缩或变动、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原工作地点不能安排原工作岗位的;2、公司业务拓展,增设新的办公或经营地址,有与乙方原工作性质相同或近似岗位,需要乙方前去支援的;3、公司经营需要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如: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变动,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按公司规章制度随之变动,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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