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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几年一签,劳动合同法几年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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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几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几年一签现在一般公司都用的是集体劳动合同,常规有1年一签、2年一签、3年一签、5年一签。面对不同的年限,选择哪一种最优呢?我个人比较女性主义于1一年一签下或者2年一签下,为什么呢?首先,期限短,试用期也就相应短,转正时间比较快。如果就是3年以上的话,根据劳动法公司可以和你签订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天哪,半年啊)。对于如今职场变动比较平凡的我们没有必要把期限签的那么长。好不容易挨过试用期,跳槽后又已经开始试用。其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就是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呢?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无确认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无论是公司提出辞退还是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我们公司一老师傅请辞申领了尽3万的补偿金,而我3年一签下的紧固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请辞了,一分钱都木存有(当月工资都还木存有~~呜呜)看看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成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和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定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八十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已连续签定二次紧固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播毕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某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合约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通常签下几年没具体内容的规定,因为签下劳动合同就是必须双方自愿的,协商不好签下几年就可以了,再说合约到期后还可以签下,在合约没有到期时也可以明确提出请辞。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筑和发展人与自然平衡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定、履行职责、更改、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继续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备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职责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正或者同意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歇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关键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明确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认。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将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关键性事项同意申报,或者知会劳动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协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和履行职责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创建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为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创建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服劳役劳动者,严禁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严禁建议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创建劳动关系,未同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报酬不明晰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继续执行;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推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合约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无确认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八十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已连续签定二次紧固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播毕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某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合约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率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水;(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不可少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合同试用期、培训、激进秘密、补足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反感三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二个月;三年以上紧固期限和并无紧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严禁少于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反感三个月的,严禁签订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严禁高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高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严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更多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展开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定协议,签订合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应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竞业管制条款,并签订合同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管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管制签订合同的,应按照签订合同向用人单位缴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专门从事同类业务的存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专门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管制期限,严禁少于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违宪或者部分违宪:(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确定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违宪或者部分违宪存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证实。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证实违宪,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全面履行职责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积欠或者未足额缴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缴付而令,人民法院应依法收到缴付而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婉拒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统一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作违背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更改劳动合同,应使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止和中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提供更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违宪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管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统一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损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中止劳动合同,不须要事先知会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乎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轻微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关键性侵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违宪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缴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削减严重不足二十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明情况,汇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责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签定较长期限的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并无其他劳动力人员,存有须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严禁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身负重伤并被证实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八十一年缴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缴付。六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按一年排序;反感六个月的,向劳动者缴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表示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或者中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迁移unclear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办理工作更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在核验工作更替时缴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歇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递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签定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维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异议的,集体合同即为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严禁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严禁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出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严禁多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存有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出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出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适当的公司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经营劳务派出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出单位应与被派出劳动者签定二年以上的紧固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缴付劳动报酬;被派出劳动者在并无工作期间,劳务派出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缴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须要与劳务派出单位确认派出期限,严禁将已连续用工期限划分签定数个短期劳务派出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出单位严禁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出协议缴付给被派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出单位跨地区派出劳动者的,被派出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继续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继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更多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缴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更多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已连续用工的,推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出劳动者拥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出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推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并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被派出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出席或者非政府工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出劳动者存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归还劳务派出单位,劳务派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就是指除斥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就是指是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更多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放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严禁成立劳务派出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出劳动者。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指用小时计酬居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通常平均值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专门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严禁影响先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职责。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告对方中止用工。中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缴付周期最久严禁少于十五日。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汇报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订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继续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出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劳务派出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缴付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劳动报酬和继续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展开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提出诉讼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任何非政府或者个人对违背本法的犯罪行为都有权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对投诉军功人员给与奖励。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给与警告;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少于一个月反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缴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违法签订合同的试用期已经履行职责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职责的少于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缴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缴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缴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什罗克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缴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管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羞辱、体罚、毒打、非法搜查或者软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示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服劳役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出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派出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逾期不废止的,以每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标准判处罚款,对劳务派出单位,吊销其劳务派出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出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劳务派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规定服劳役劳动者,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转包的非政府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颁布前已依法签定且在本法颁布之日除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已连续签定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颁布后播毕紧固期限劳动合同时已经开始排序。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颁布之日除斥的劳动合同在本法颁布后中止或者中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缴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排序;本法颁布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备注:修改条款自xx年7月1日起至颁布。)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为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文认知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创建。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许多时候劳动合同的订立晚于用工时间。实践中,也存有许多企业故意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2.用人单位应创建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创建职工名册主要存有两个考量:一就是能在劳动者命令维权时,起著劳动关系存有的促进作用。二是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于要点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实际用工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签定之后,实际用工已经开始之前,合约一方偿付的,由于劳动关系还没创建,就可以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责违约责任。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创建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逾期不废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判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用实例20xx年12月1日,王某通过招录步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合同工作期限为两年,王某在公司主要分担印刷工作。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开始上班。于是王某就从12月2日起至正式宣布在公司下班。12月5日,王某在装订过程中,不慎将钉子打到了手掌上受伤,花去医药费多元。王某指出自己就是在工作过程中伤势的,因此属工伤,公司应缴付其医疗费用,但是公司仅仅缴付了王某元的医疗费用,就以王某尚未与公司正式宣布签定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正式宣布职工为由婉拒再分担其他医疗费。王某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王某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证实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展开工伤判定。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王某虽然尚未与公司正式宣布签定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为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王某已经于12月2日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作如下修正: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正为:“经营劳务派出业务应具有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严禁多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存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紧固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存有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出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出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适当的公司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经营劳务派出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正为:“被派出劳动者拥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出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推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并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劳务派出单位与被派出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派出协议,列明或者签订合同的向被派出劳动者缴付的劳动报酬应合乎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正为:“劳动合同用工就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出用工就是补足形式,就可以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就是指除斥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就是指是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更多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放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出用工数量,严禁少于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内容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正为:“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出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税金,并处违法税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税金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出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派出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逾期不废止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对劳务派出单位,吊销其劳务派出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出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劳务派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担连带索赔责任。”本同意自年7月1日起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6月29日通过,中航三鑫发布,自年1月1日起至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筑和发展人与自然平衡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非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政府(以下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签定、履行职责、更改、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适用于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创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定、履行职责、更改、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继续执行。第三条签定劳动合同,应遵从合法、公平、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备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职责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创建和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拥有劳动权利、履行职责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正或者同意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歇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关键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明确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认。在规章制度和关键性事项同意实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指出不适度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通过协商不予修正健全。用人单位应将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关键性事项同意申报,或者知会劳动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化解有关劳动关系的关键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协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和履行职责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创建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为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创建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服劳役劳动者时,应如实知会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建议介绍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介绍劳动者与劳动合同轻易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表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服劳役劳动者,严禁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严禁建议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第十条创建劳动关系,应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已创建劳动关系,未同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创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报酬不明晰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继续执行;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推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成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和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合约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定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无确认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存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明确提出或者同意播毕、签定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签定紧固期限劳动合同外,应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八十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组再次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八十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严重不足十年的;(三)已连续签定二次紧固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播毕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八十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某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合约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定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谓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率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歇息放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水;(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不可少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合同试用期、培训、激进秘密、补足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签订合同不明晰,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再次协商;协商未成的,适用于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推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反感三年的,试用期严禁少于二个月;三年以上紧固期限和并无紧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严禁少于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可以签订合同一次试用期。以顺利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反感三个月的,严禁签订合同试用期。试用期涵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签订合同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设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严禁高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高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严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存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严禁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表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更多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展开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定协议,签订合同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签订合同的,应按照签订合同向用人单位缴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严禁少于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建议劳动者缴付的违约金严禁少于服务期尚未履行职责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合同激进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应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竞业管制条款,并签订合同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管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管制签订合同的,应按照签订合同向用人单位缴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管制的人员局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应负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管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竞业管制的签订合同严禁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专门从事同类业务的存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专门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管制期限,严禁少于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严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由劳动者分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违宪或者部分违宪:(一)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确定劳动者权利的;(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违宪或者部分违宪存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证实。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违宪,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率。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证实违宪,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职责和更改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全面履行职责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缴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积欠或者未足额缴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缴付而令,人民法院应依法收到缴付而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严禁胁迫或者变相胁迫劳动者上班。用人单位精心安排上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缴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婉拒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统一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作违背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举发和起诉。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出现分拆或者统合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稳步有效率,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更改劳动合同,应使用书面形式。更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谓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中止和中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提供更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缴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违宪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管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统一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损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中止劳动合同,不须要事先知会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乎聘用条件的;(二)轻微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轻微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关键性侵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顺利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欲不废止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违宪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缴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身负重伤,在规定的医疗届满后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专门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责,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没能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削减严重不足二十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明情况,汇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展开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关键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更改劳动合同后,仍须要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责的。裁减人员时,应优先委以重任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签定较长期限的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并无其他劳动力人员,存有须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服劳役人员的,应通告被削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服劳役被削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严禁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劳动合同:(一)专门从事碰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展开黄继妍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为职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身负重伤并被证实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身负重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八十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严重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中止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告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工会有权建议用人单位制止。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一)劳动合同届满的;(二)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丧生,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丧生或者宣告遇难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用、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提早退出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存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Chinian改至适当的情形消失时中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中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继续执行。第四十六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条件播毕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播毕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止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八十一年缴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缴付。六个月以上反感一年的,按一年排序;反感六个月的,向劳动者缴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缴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缴付,向其缴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少于十二年。本条所表示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或者中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建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建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缴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迁移unclear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时出示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迁移相关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办理工作更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在核验工作更替时缴付。用人单位对已经中止或者中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留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歇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递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定;尚未创建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选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定。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签定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维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签定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签定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异议的,集体合同即为行生效。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严禁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严禁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背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建议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职责集体合同出现争议,经协商化解未成的,工会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提出诉讼诉讼。第二节劳务派出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出业务应具有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严禁多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存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紧固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存有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出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出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适当的公司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经营劳务派出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出单位就是本法所表示用人单位,应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出单位与被派出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除应列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列明被派出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出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出单位应与被派出劳动者签定二年以上的紧固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缴付劳动报酬;被派出劳动者在并无工作期间,劳务派出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缴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出单位派出劳动者应与拒绝接受以劳务派出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表示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出协议。劳务派出协议应签订合同派出岗位和人员数量、派出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缴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须要与劳务派出单位确认派出期限,严禁将已连续用工期限划分签定数个短期劳务派出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出单位应将劳务派出协议的内容知会被派出劳动者。劳务派出单位严禁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出协议缴付给被派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出单位和用工单位严禁向被派出劳动者缴纳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出单位跨地区派出劳动者的,被派出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继续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履行职责以下义务:(一)继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更多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知会被派出劳动者的工作建议和劳动报酬;(三)缴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更多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出劳动者展开工作岗位所所需的培训;(五)已连续用工的,推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严禁将被派出劳动者再派出至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出劳动者拥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出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推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并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劳务派出单位与被派出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派出协议,列明或者签订合同的向被派出劳动者缴付的劳动报酬应合乎前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被派出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出席或者非政府工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出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被派出劳动者存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归还劳务派出单位,劳务派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就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出用工就是补足形式,就可以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就是指除斥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就是指是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更多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放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出用工数量,严禁少于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内容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严禁成立劳务派出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出劳动者。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指用小时计酬居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通常平均值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签定口头协议。专门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严禁影响先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职责。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严禁签订合同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告对方中止用工。中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严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缴付周期最久严禁少于十五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汇报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订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继续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和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出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劳务派出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歇息放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缴付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劳动报酬和继续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出席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询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展开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展开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展开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提出诉讼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职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展开监督。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明确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制止;劳动者提出申请仲裁、提出诉讼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与积极支持和协助。第七十九条任何非政府或者个人对违背本法的犯罪行为都有权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对投诉军功人员给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轻易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给与警告;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劳动合同文本未列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不可少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货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少于一个月反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缴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签定并无紧固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缴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违法签订合同的试用期已经履行职责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职责的少于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缴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缴纳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劳动者依法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行政处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缴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缴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什罗克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付劳动者工资的;(三)精心安排上班不缴付加班费的;(四)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证实违宪,给对方导致侵害的,存有过失的一方应分担索赔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缴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管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劳动的;(二)违章统一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损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羞辱、体罚、毒打、非法搜查或者软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严酷、环境污染轻微,给劳动者身心健康导致轻微侵害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示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废止;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中止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管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服劳役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出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税金,并处违法税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税金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出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派出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逾期不废止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款,对劳务派出单位,吊销其劳务派出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出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劳务派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缴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规定服劳役劳动者,给劳动者导致侵害的,转包的非政府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分担连带索赔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导致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推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定、履行职责、更改、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并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颁布前已依法签定且在本法颁布之日除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已连续签定紧固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颁布后播毕紧固期限劳动合同时已经开始排序。本法颁布前已创建劳动关系,尚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定。本法颁布之日除斥的劳动合同在本法颁布后中止或者中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缴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排序;本法颁布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缴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至颁布。【范本一】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确认:(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了。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二)本合同为并无紧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娴熟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了;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了。(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停靠站时间必须明晰具体内容)其中娴熟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了;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了。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须要,在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顺利完成该岗位(工种)所分担的各项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身心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四、劳动报酬。乙方娴熟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娴熟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八十的定级工资为元。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元。工资派发日为每月_____日,甲方严禁无故积欠。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五、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当依法制订各项具体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六、劳动合同更改、中止、中止的条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1、本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职责的;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二)乙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轻微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身负重伤,医疗届满后,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专门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无法专门从事或者无法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无法就更改本合同达成协议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四)甲方濒临破产展开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达至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自行裁减人员的,应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明情况;汇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身负重伤并被劳动鉴别委员会证实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签订合同缴付劳动报酬的;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中止;(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须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播毕劳动合同。七、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甲乙双方依法出席社会保险,按期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二)乙方的公休假、午放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身负重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四)乙方患病或身负重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养育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定继续执行。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失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全然履行职责的,由有过失的一方分担法律责任;例如属于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分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范文二】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性质职工姓氏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合约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取以下一项做为本合同的期限)(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了。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学徒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并无紧固期限,自年月日起著中止劳动合同条件发生时终了,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了;学徒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至年月日终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三)以顺利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工作为: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更多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按照岗位责任非政府生产,检查考核乙方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非政府的须要,在请示乙方同意后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4、当乙方不履行职责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诉讼;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2、创造条件提升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 编号:1700602637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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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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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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