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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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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一)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他们宁愿早晚打工来赚现钱。随着自由职业者的需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来探讨一下。(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能否被允许,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打工的你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注意劳动合同。建议你有什么问题,第1页共10页要及时问律师解决。易法通免费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二)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他们宁愿早晚打工来赚现钱。随着自由职业者的需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来探讨一下。(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能否被允许,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打工的你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注意劳动合同。建议你有什么问题,第2页共10页要及时问律师解决。易法通免费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三)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四)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宫秀美付金婷第3页共10页案情简介■申请人薛某于2022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与2022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争议焦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为弥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限制用工领域存在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合同短期化现象,在十四条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对其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够清晰,出现了诸多不明确的地方。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在适用此条款时产生了分歧,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四点(以下简称四件论):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大前提;第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第4页共10页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具备了前三个条件,且劳动者已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需三个要件(以下简称三件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此案,由于意思解释的不同,案件审理结果大相径庭。按照第一种意思表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可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按照另一种意见,薛某与物流公司在2022至2022年期间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向该物流公司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从法律适用层面而言,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从立法原则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虽然劳动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要求其从民法中分离出来,遵循“倾斜保护”的社会法观念,来平衡当事人的地位及利益分配,但是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应该适度。如果按照“三件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解释,就对劳方采取了“一边倒”的单项保护主义,有矫枉过正之嫌,可能使用人单位不堪重负,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第5页共10页从立法目的上来讲,《劳动合同法》是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双保护”的前提下着手解决当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按照“三件论”的说法,在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便不得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合同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那么,在实践中是否真的解决了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因此,在实践中针对一项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为判断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另外,按照“三件论”的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也就造成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问题。由此来看,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者要求不合理或者企业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不赋予企业拒绝权是显失公平的,也终将会使得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愈演愈烈。从条款文义解释来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达成第三次签订合同的合意。因为,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款的最后,着重强调“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形成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对应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并未加续订要求。例如,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将续订合同当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之第6页共10页一。由此来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对严谨,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四件论”加以权衡,从而更好、更均衡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社会的共同和谐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类似本案的情形形成了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裁判结果,既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执行,也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月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第7页共10页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六)劳动法规七种“有问题”的劳动合同不能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七种“有问题”的合同不能签订: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认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第8页共10页财物。尽管政府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抓住务工者的一些“把柄”克扣牟利。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甚至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七)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1、目前司法实践动态a.双倍工资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诉求b.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c.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索赔趋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9页共10页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企业签订合同常见的九大误区及应对1)小公司可以不签合同:只要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2)企业要签,员工不签,后果与企业无关:从入职开始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多给11个月的双倍工资。3)不签合同,就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需要看实际的工作情况。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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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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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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