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的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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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劳动合同的解除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本身就是动态的稳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资源合理配置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因此本文从劳动合同解除的内涵、类型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让我们对老同合同的解除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丁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占了其中的9条,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当中重要地位。所以不仅是我们大学生也包括一些正在工作岗位工作的人都应该了解它,学会懂法、守法、维法。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有重要意义。所谓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1[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前提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那么经济赔偿金到底应该谁来负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解释,一种理解认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必要区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来看第一种解释,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满足了劳动者的要求却还要赔偿经济损失,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另外,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因跳槽提出的,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公平的。再看第二中解释,既然已经达成一致,说明劳动者不会让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让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的经济损失违背了《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应该这样处理:1、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其实,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2[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条件之一:<1>在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只要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许多大学生会遇见这样的问题,刚刚毕业找工作,在试用期间(在我国最多为六个月)可以自主选择公司,在这个时期是没有法律约束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像一些传销机构,他们也会签订一些劳动合同,但是他们是不合法的,国家不承认这种行为的存在,这种机构对员工进行威胁、精神折磨,直接造成了对员工的伤害。对于像这种企业或公司,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3>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说,学校要为教师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为老师提供必要的饮食场所还有学生名单等等,这些都是学校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现实中也从在着许多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它在保护劳动者利益上缺乏技术性考虑,在授予劳动者权利时有意无意间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员工特别是掌握某些专门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行使单方解除权,常会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因为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只能坐视员工的离去而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这极大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二:该条的规定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弱者的目的。实践中,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那些掌握着高新技术的人才,只有这些人才能经常跳槽。这些高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相比并不一定都处于弱者地位,有时他们甚至是强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那些真正的弱者,如农民工,他们一般是不会跳槽的,他们也没有跳槽的机会,所以该条规定对他们来说意义是不大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3[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是可以通过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打破原有稳定的劳资关系,但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自己行为合法:(一)资方只有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曾经听到过一个这样的案子,某个企业的车间主任因对一个车间的技术工人不满意,加上他的亲戚经人介绍想上这个工作岗位,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熟练且曾经出现过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后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提出自己曾在其他同类的企业担任技术工人多年,并多次获得了熟练技术工人的证书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败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书有假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千万不能草率地做出决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二)资方遇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三)当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注意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企业还应注意到,自己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这类被裁减的人员。四、结语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设计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既要很好的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明确界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相应的附随义务,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以及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参考文献:1、吴合振《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3、左祥琦《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李薇中国劳动保障报(京)2000年4、李坤刚《现代法学》“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2000年5、马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2001年6、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年7、陆敬波《劳动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之探析》劳动法苑网5[键入文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8、高敦《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中国法院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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