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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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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第二章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女员工经期保护。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六条女员工孕期保护。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七条女员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女员工哺乳期保护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第二十条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第四章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第三十三条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您正浏览的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连云港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二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五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第十六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第十七条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2包、卫生纸2包(或折发人民币10元)。第十八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第十九条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第三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二十一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年月日编号:_____________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1页共5页第2页共5页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弟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甲方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期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项(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3页共5页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期、节育期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8天外,再増加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4)女职工落实计划节育措施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5)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提薪。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期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章合作和监督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落实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员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项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第4页共5页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条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工会或职代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首席代表人:(签字)年月职工首席代表人:(签字)日年月日第5页共5页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鉴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本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童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代表。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七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1—2年对女职工(含下岗、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妇科病的防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第十四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计算。(二)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1-2天休假。第十五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六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四)女职工按照政策再生育的,享受的产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女职工卫生费。第二十一条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工会应紧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途径。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方首席代表:工会方首席代表:(盖章)(盖章)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5日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乙方企业名称:工会委员会名称: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协商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方:(工会盖章)工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重新修改签订说明原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皖维集团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现已到期。公司工会女工委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1、基本工资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员工工资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____________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____________企业盖章:____________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届次职代会通过后施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企业方与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职工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与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甲方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制定甲方工资分配和支付方案如下:一、工资分配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资分配方式:1、技能工资分配办法:(1)适用岗位:(2)结算周期:(年、月、周、日、小时)2、基本工资分配办法:(1)适用岗位:(2)结算周期:3、岗位工资分配办法:(1)适用岗位:(2)结算周期:4、计件工资分配办法:(1)适用岗位:(2)计件定额:(3)计件单价:(计件单价也可根据加工定单另行单独协商)5、定额工资和超定额工资分配办法:(1)适用岗位:(2)定额工资:(3)超定额工资: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管理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操作岗位最低工资标准:辅助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第四条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域、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如遇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在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本行业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_____以上。为加强职工的稳定性,设立员工工龄工资。(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工龄为一级,每月工龄工资为____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的员工工龄为二级,每月工龄工资为____元,以此类推,每年满一年,工龄增长一级,每月工龄工资增长____元,上不封顶。)第六条甲方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第七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第八条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甲方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第九条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甲方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第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第十二条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乙方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五条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或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协商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各确认企业执副本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1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工会抓住了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抓住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核心,抓住了履2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另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关键环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对于顺利分配关系,妥善协调和处理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工资分配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党的十八大均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解决工资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和无序现象,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关键环节就是在企业层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协商机制。只有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提升劳动者一时增加职工工资,才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能真正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3要求。工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什么?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2、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3、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4、合同的内容具有可调性,集体合同规定后非经协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而劳动合同如所订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调整,标准是不低于集体合同;5、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工单位,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是个体合同,而集体合同是集合合同,集体合同可以包含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不能够涵盖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关联性的合同。4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标准;合同的期限及变更、解除的程序,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下面我们简单说说这些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是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应从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出发,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1.等级工资制2、结构工资制3、岗位技能工资制4、岗位薪点制5、绩效工资制6、提成工资制(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分配形式,也叫工资形式,是对职工市级劳动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与支付的方法。从对劳动量的计量方法上区分工资分配形式,可划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调整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即职工在某一年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定期调整,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职工群众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工5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把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作为主要诉求。(四)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主要包括: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内容。工会要与企业就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内容进行协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五)奖金、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是职工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等,应当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六)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6(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违约责任是保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切实履行的重要措施,是工资专项合同的重要条款。(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因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此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还应包括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如受到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简单来说有以下五个步骤:1、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意见;2、企业方与职工方各自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3、协商一致后的工资专项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在7日内将工资专项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市总工会备案;5、在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专项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的注意事项1、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必须对等。工会方代表职工,和行政方进行谈判,从往年所交的合同来看,有的单位是一组谈判人员,自己和自己谈判,这是不对的。2、时间问题。合同中的时间务必按协商先后顺序填写,即:要约书-→答复书-→代表名单-→职代会决议-→签订合同文本-→劳动部门、总工会备案。3、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1100元/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适当提高。4、工资协议草案必须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不合法。5、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是本人手写签名。华池县锦贸商业街(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经华池县锦贸公司(甲方)和华池县锦贸商业街工会联合会(乙方)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覆盖范围本合同覆盖华池县锦贸商业街5户非公企业(锦贸公司、银丰医药公司、晓云医药有限公司、康洁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华裕旅行社)和29户个体工商户,涉及职工106人。二、工资分配1、2011工资调整幅度各企业参照本县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自身的销售额、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比例。各企业除经营者外,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的基础上,增幅不低于10%。2、工资分配制度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基本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实行计件(销售提成)工资分配形式或者计时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奖金等浮动工资分配水平。3、工资结构本区域各企业、各个体户工资结构实行效益工资,即基本工1资+提成工资。具体为:(1)华池县锦贸公司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1200元/月)。(2)华池县银丰医药公司、华池县晓云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1元/100元)。(3)华池县康洁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的洗碗工每天工作8小时基本工资(700元)+加班5元/小时,送碗工基本工资(700元)+提成工资(送0.5元/箱)。(4)华池县华裕旅行社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业务提成(带团利润的5%)(5)个体工商户①双虎家私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5元/1000元)。②校园星门市、freestyle潮公社、贵夫人门市、全民时代门市、啄木鸟门市、金香玉服装门市、波司登服装门市、龙之本色服装门市、相衣阁服装门市、童童层服装门市、永霞窗帘共11户门店的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700元)+销售提成工资(1元/100元)。③感觉门市、青丝发艺、新潇洒理发店三户企业的员工工资为基本工资(700元)+提成工资(发艺师5元/100元,勤杂工1元/100元)。④名烟名酒门市、综合门市、四季鲜果店、益民大药房、红十字门诊、麻将馆、多彩网吧、彩票门市、东关街移动代收点、e家时代门市、宏达通讯门市、华通印刷厂11户门店的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50元/月)。2⑤齐力贷款公司的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50元)+提成工资(10元/10000元)。⑥锦贸公司招待所员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800元/月)。4、工资支付各企业(门店)实行月工资发放制度。以人民币(现金)发放,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三、合同的生效及履行1、本合同经华池县锦贸商业街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签订履约合同书,然后送人社部门审查。2、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或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5、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生效。送达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6、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3告或公布一次。7本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6日,在合同终止前30日,双方均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8、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首席代表各执一份,各企业存档一份,送人社部门一份,上级工会一份。行政方(盖章)职工方(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经太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具体是:l、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计件执行。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1000-1600元/月。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按月发放。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人应达到1250元/月,比上年增加70元,同比增加5.4%。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l、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按规定执行。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按规定执行。3、企业内部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按规定执行。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l、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扔按计件记入。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五、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确定。九、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十三、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07年3月7日到2008年3月6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十五、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工会委员会存档壹份。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本甲方(企业)乙方(全体职工)企业名称:职工总人数:经济类型:职工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协商代表人数:人企业地址:代表产生方式:职代会推举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方首席代表(签字)乙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代表与企业工会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第二章工资分配的方式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其他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度,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对部门实行岗位标准工资制,对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制,对人员实行年薪制。1.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公司职工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收入的50%。其中,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在岗则有、离岗则无”的基本政策和考核发放。奖金为浮动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入的50%。2.计件工资标准如下:。3.年薪制标准如下:。第四条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臵和发放:1.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臵和发放:。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或补贴)的设臵和发放:。第五条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则适当调整。第六条公司年完成利润目标,保证职工上实发工资总额;未完成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下浮保底线为上实发工资总额的80%;超过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上浮封顶线为上发工资总额的120%。第三章工资支付的规定第七条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八条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确定。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1.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职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4.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四章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4.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6.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第十二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20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集团公司、集团工会、闸北区劳动局各一份。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甲方:(企业方)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职工方)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年月日企业名称(章):经济类型:法人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方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青岛市卫生系统合同制职工平等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合同制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第二章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女员工经期保护。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六条女员工孕期保护。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七条女员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女员工哺乳期保护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第二十条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第四章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第三十三条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您正浏览的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连云港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二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五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第十六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第十七条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2包、卫生纸2包(或折发人民币10元)。第十八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第十九条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第三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二十一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年月日编号:_____________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1页共5页第2页共5页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弟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甲方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期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项(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3页共5页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期、节育期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8天外,再増加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4)女职工落实计划节育措施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5)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提薪。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期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章合作和监督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落实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员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项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第4页共5页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条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工会或职代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首席代表人:(签字)年月职工首席代表人:(签字)日年月日第5页共5页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鉴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本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童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代表。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七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1—2年对女职工(含下岗、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妇科病的防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第十四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计算。(二)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1-2天休假。第十五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六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四)女职工按照政策再生育的,享受的产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女职工卫生费。第二十一条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工会应紧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途径。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方首席代表:工会方首席代表:(盖章)(盖章)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5日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乙方企业名称:工会委员会名称: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协商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方:(工会盖章)工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重新修改签订说明原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皖维集团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现已到期。公司工会女工委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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