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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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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案例评析】(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万元。(+)(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万元。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3: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问题1:市建某公司有没有责任?问题2:在此事故中,:哪方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哪方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说明理由?【案例评析】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案例4: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l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到1995年1I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A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完全相反。问题1: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案例评析】回答是肯定的。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l)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9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案例5结算与质量纠纷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198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议。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长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1600万无及拖期的利息。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高抬贵手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日本立成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结算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求。【问题】(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用哪些正当措施?(3)装饰合同中的索赔,是否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怎样才能具有约束力?(4)该项工程竣工一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89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甲方在答辩状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应否依法保护。【答案】(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体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在验收时应即时要求主体工程承包商返工,而不应由装修工程承包商返工。(3)装饰合同中的索赔,对主体工程承包商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所谓的主体工程不合格未经主体工程承包商签字认可。如果要求主体承包商承担责任时,首先应向主体承包商提出返工;若主体承包商不进行返工处理时,可由装饰工程承包商实施补救,再经主体工程承包商签字认可,方可进行转索赔,即对主体工程承包商具有约束力。(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该合同纠纷中,甲方在竣工验收后两年中,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向结算工程款问题向法院提起起诉时,甲方在答辩中方才提出质量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已过,法律规定不予保护其实体权利。案例6材料质量纠纷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995年9月15日,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之后,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去613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层至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层至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第12层至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3.对第二种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答案】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则应看乙方(B建筑安装总公司)是否知道C建材公司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如不知,则B无责任,应由D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知道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则应由B、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则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对第二种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失当的责任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案例7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XX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XX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XX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XX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XX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XX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问题:1.合同的效力方面(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A.主体资格合格B.内容合法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2.合同的履行方面判断:(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3.合同违约方面(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A.违约金B.赔偿金C.继续履约D.没收抵押物E.变卖留置物4.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5.诉讼方面判断:(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6.诉讼时效方面(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年年年年(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1.(1)正确;(2)A、B、C、E2.(1)错误;(2)正确3.(1)正确;(2)A、B、B5.(1)正确;(2)错误6.(1)A;(2)正确篇二: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1: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案情简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某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某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经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案例评析】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案例2:为对方违约而违法,刑事责任追究他【案情简介】某市建工集团(甲方)与香港××有限公司(乙方)于1990年9月24日签订一份合作建设市政府办公大楼的合同。合同在获批准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建房需要的土地和施工力量,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费用(外汇支付),整个工程分两期进行,首期工程由乙方投资港币800万元,在本合同举行签字仪式后20天内,乙方应付定金港币35万元给甲方,90天内,乙方再支付港币60万元给甲方,从第四个月起计,乙方每两个月支付港币75万元给甲方。合同生效后,在20天内和90天内,乙方仅汇给了甲方15万港币,截至1992年1月,按合同规定,乙方应汇给甲方470万港币,实际只汇了85万元,乙方从一开始就接连三次拖欠付款的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许多困难和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但由于甲方代表受贿,并且利用职权,挪用国家资金为乙方垫付3000多万元,1993年5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同意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和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要求。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付诸实施,就这样一笔钩销了乙方的违约责任。由于甲方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少收人外汇240多万美元,损失应收利息52万多元。处理结果:甲方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到履行合同和变更合同的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本案中,乙方有明显的违约行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当乙方初次违约时,甲方应立即·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乙方进一步违约后,应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守约方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甲方代表受贿,而没有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甲方自动放弃索赔虽不犯法,但应是工作失误。而甲方代表受贿则是刑事责任问题了。在乙方违约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修订合同,这是一种变更合同行为。涉外合同的变更,是指涉外合同生效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属于由国家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但后来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并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数额,是合同标的重大变更,此修订合同只有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实际上是未经批准就付诸实践了,并且此合同的变更不是基于法定事由,而且是建立在乙方违约损害甲方利益的基础上,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的变更应属无效。案例3:工程分包过多,协调因难,既拖工期又被索赔【案情简介】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四个公司,分别与T公司签定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定了水电安装合同;与D公司签定了电梯安装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合同。在一个甲方四个乙方的工程中,四个合同协议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了如下事件。(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做屋面及外装饰,D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机房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确定方案。(2)安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定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待运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的理由:一是虽能运行,但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场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3)B装饰公司进场后,仍然遇到了大量材料进行垂直运输的难题。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T、S、D、B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了D公司和S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最终,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被迫推后50天。案例4: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案情简介】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1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到1995年11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A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完全相反。【案例评析】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回答是肯定的。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与合同的协商一致订立原则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因此一定要慎重行使。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生效,因此通知应及时送达对方,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在此之后,原经济合同就失去了效力。但如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因行使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故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本案的合同规定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这就是说,合同虽然没有明确将政府行为归人不可抗力,但将其在结果上与不可抗力等同起来,可以说政府行为与不可抗力是有同一性质的。这样,既然研究院一直拿不到批准文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文件,不视为违约行为,那么可以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如果不及时开工,损失将会很大。因此,本案研究院在合同订立后10个月仍无法得到批准文件,此时房地产的市场业已萧条,可以认为已严重影响到了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利益。就A公司来说,合同的履行已没有必要,故A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宣布单方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判决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就要对双方的责任、财产进行处理。篇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1.案例某评标委员会准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评标中重点考虑标价、工期、信誉、施工经验四方面要素各项要素的权重分别为、、、。现有甲、乙、丙、丁、戊五个承包商投标,根据各单位投标书的情况及各因素,得分情况如下,请按综合评估法选2.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准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问题〕1.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2.“如果承包商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3.“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3.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问题〕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4.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建设工程项目,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XX年9月15日,C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后来,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800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5.案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筑某公司签定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筑某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问题〕1.事故的责任者是谁?为什么?2.某厂所发生的诉讼费应由谁承担?6.案例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了承包商并签定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约定。施工履行时,在某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问题〕1.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查的内容有哪些?2.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7.案例某建筑公司与其体育馆签订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方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由于运动会即将举行,还没组织验收,发包方就使用该馆。使用中发包方发现体育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不应承担责任。〔问题〕1.依据有关法律,该质量问题由谁承担?2.工程可否视为已交付?对于该工程,承包方需承担什么责任?8.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房屋建筑的施工工程合同,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问题〕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随后,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并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是否应该受理这两起索赔事件?为什么?9.案例XX年10月5日,A公司与B施工队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B施工队为A公司建筑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XX年11月2日至XX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XX年底,A公司给付B施工队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B施工队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该工程。〔问题〕1、该工程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10.案例某监理公司承担了体育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招标)的监理任务。经过施工招标,业主选定A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A建筑公司将设备安装、配套工程和桩基工程的施工分包给B、C和D三家专业公司,业主负责采购设备。施工招标过程中有6家建筑公司竞标。其中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送达,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密封。〔问题〕1.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对F、G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什么?2.C公司在配套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现附属工程设备材料库中部分配件丢失,要求重新采购供货,C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1.案例在某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10家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法律顾问提出对各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进行审查。当时有人对这一程序提出质疑。在开标中,对一建筑公司的投标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也有单位盖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可是法律顾问坚持认定该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取消了该标书。〔问题〕1.开标会上可否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2.为什么这个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12.案例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篇四:案例分析练习题案例分析问题1: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XX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注意:若将背景中正确的内容当作错误进行分析,每项扣1分)。【答】: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问题2:【背景】某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业主认为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XX年9月18日向A、B、C、D、E五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19-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下午4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0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由该企业驻当地分公司加盖的投标专用章。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了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8日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问题】1、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以上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案1、C企业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拒收。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且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应按废标处理。2、存在如下不妥之处:(1)业主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妥。理由:变更为邀请招标方式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2)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妥。理由: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投标管问题3:背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两段互相衔接的公路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时将这两段公路分为两个甲、乙两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国内投标人有%的评标价优惠;同时投两个标段的投标人如果第一个标段中标,第二个标段有4%评标扣减;投标工期以24—30个月内为合理工期,评标时两个标段都以24个月为基准,每增加1个月在评标时加上百万元。有A、B、C、D、E五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合格的,其中A、B两投标人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B、D、E为国内承包商。承包商的投标情况如下:问题:请计算甲、乙两个标段投标人的评标价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人。答案:评标结果如下:甲段为:投标人报价(百万元)修正因素评标价工期因素本国优惠A10+B+D+10因此,甲段的中标人应为投标人B承答案:评标结果如下:甲段为:投标人报价(百万元)修正因素评标价工期因素本国优惠A10+B+D+10因此,甲段的中标人应为投标人B承包问题4:【背景】某市某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某政府办公楼项目预算为3000万元,总建筑面积XX0m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招标。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在该市很有影响力的一份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一项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同时还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即5万元(人民币)后才能够购买,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加项目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三天,有两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影响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为减少招标时间,经商讨,招标人决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不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保证开标计划能够如期进行最终共有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计划如期进行。【问题】(1)招标公告中应列明哪些内容?(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哪些不正确的行为?为什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答案1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XX年第4号)的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以下不正确的行为:1)仅在该市很有影响的一份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2)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3)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调整招标公告3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XX年第4号)的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4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以下不正确的行为:1)仅在该市很有影响的一份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2)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3)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调整招标公告问题5[背景】某厂新建一个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8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称,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另一地块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问题】1.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应当在何时支付?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如何处理?2.建筑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设计院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问题1:答: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即由某厂向设计院支付。定金应当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支付。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设计费的20%,在本案中应当支付8万元X20%=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设计问题2: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的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由于在本案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当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问题1:答: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即由某厂向设计院支付。定金应当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支付。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设计费的20%,在本案中应当支付8万元X20%=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设计问题2: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的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由于在本案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当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问题1:答: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即由某厂向设计院支付。定金应当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支付。支付的金额应当是设计费的20%,在本案中应当支付8万元X20%=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设计问题2: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工程的质量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由于在本案施工合同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当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问题3:答: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而且委托人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由于,委托人提供不准确的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委托人是事故的责任人。市设计院按照一、案例分析:问题1:【背景】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XX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XX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XX年11月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XX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XX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并夸大了工程量,使标底高出实际估算近1000万元。同时,D单位向某医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XX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问题】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那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某医院赔偿?为什么?答案问题1.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2)提交1问题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问题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证金。1问题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是:(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1问题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某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问题2:背景:有一工程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研究考察确定邀请5家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各投标人按照技术、经济分为两个标书,分别装订报送,经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为:(1)技术标占总分30%。(2)经济标占总分70%,其中报价占30%、工期占20%、企业信誉占10%、施工经验占10%。(3)各单项评分满分均为100分,计算中小数点后取一位。(4)报价评分原则为:以标底的正负3%为合理报价,超过认为是不合理报价,计分以合理报价的下限为100分,标价上升1%扣10分。(5)工期评分原则为:以定额工期为准提前15%为100分,每延后5%扣10分超过定额工期者被淘汰。(6)企业信誉评分原则为:企业近3年工程优良率为准,100%为满分,如有国家级获奖工程,每项加20%,如有省市优良工程奖每项加10%。(7)施工经验的评分原则为:企业近3年承建的类似工程与承建总工程百分比计算,100%为100分。下面是5家投标单位投标报表、及技术标的评标情况:技术方案标经专家对各投标单位所报方案比较,针对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络、施工方法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项综合评定打分为:A单位为95分、B单位为87分、C单位为93分、D单位为85分、E单位为80分。经济标汇总表如下:要求按照评标原则进行评标,以获得最高分的单位为中标单位。问题:请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得分并确定中标人。答案(1)各投标单位相对报价及得分投标单位ABCDE标底(万元)60006000600060006000报价(万元)59705880585061506090相对报价(万元)%98%%%%问题3:【背景】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问题1: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说明资金尚未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问题2: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问题4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原、被告双方于XX年2月8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677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XX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为XX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XX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XX年内确保工程主体完工,原告(反诉被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XX年国庆节前基本停工。为此原告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还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无质量问题,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被告认为:该项目从XX年3月1日开工到XX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XX年9月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万元,而原告(反诉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507万元,拖欠工程款近80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确篇五: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模拟5模拟试卷5一、单项选择题1.属于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准备阶段的是()A.工程勘察设计B.工程发包C.项目建议书D.施工准备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属于()A.建设法律B.建设行政法规C.建设部门规章D.地方建设规章3.招标人收取某投标人50万元保证金,后该投标人中标而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则()A.招标人返还该投标人50万元保证金B.招标人返还该投标人5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其他责任C.招标人返还该投标人100万元保证金D.招标人返还该投标人10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和其他责任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A.检察机关撤销或变更合同B.公安局撤销或变更合同C.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D.仲裁协会撤销或变更合同5.债权人决定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A.需征得债务人同意B.不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应办理公证手续C.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D.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6.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报()A.建设银行审核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D.监理工程师批准C.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7.XX年3月12日,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钢铁公司发出一封传真,内容如下:本公司希望向你公司购买二级螺纹钢20t,每吨4800元,XX年3月20日之前在甲公司所在城市的火车站交货,货到付款,请于3日内答复。XX年3月14日,乙公司回复:同意你方要求,但请预付3万元定金。对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已经成立B.甲公司的传真不构成要约,所以合同并未成立C.乙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并未成立D.甲公司的传真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也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并未成立8.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担保方式是()A.留置B.抵押C.保证D.定金9.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0.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运料车由于公共道路断路不能向工地运送材料,致使工期拖延5天,承包人就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其理由是发包人应承担外部协调不力责任,此种索赔属于()A.默示索赔B.道义索赔C.总索赔D.工程变更索赔11.对招标文件的相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A.不予淘汰,在订立合同签予以澄清、补正即可B.不予淘汰,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补正即可C.不予淘汰,允许投标人重新报价D.初评阶段予以淘汰12.如果法律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形式、程序均没有特殊要求,合同成立日为()A.要约生效B.承诺生效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13.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A.同时履行抗辩权B.代位权C.撤销权D.不安抗辩权14.对已完成施正图设计的小型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可采用()A.总价B.单价D.计划价格C.成本加酬金1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受到非自己应承担责任原因事件的干扰而受到损害时,他应向()A.业主提交索赔报告B.总包商提交索赔报告C.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D.其他分包商提交索赔报告16.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其法律性质是()A.从合同C.独立合同B.主合同D.无条件地必须履行的合同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有()A.承包人在地下管道附近施工的防护措施费用B.承包人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而发生的费用C.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的防护措施引起的经济支出D.第三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费用18.施工合同履行时,属于承包人的义务是()A.清理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B.开通施工道路C.竣工后清理施工现场D.水、电、电讯线路接到协议约定的地点19.根据《合同法》规定,既具有对合同未违约方给予补偿,又具有对违约方实行制裁双重性质的是()A.违约金B.赔偿金C.利息D.罚金20.依据《担保法》,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本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是()A.保证B.抵押C.质押D.定金多项选择题21.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方式包括()()()()()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追缴财产,收归国有D.交纳罚款E.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22.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明,正确的是()()()()()A.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阶段B.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C.要约可以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D.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E.承诺可以撤回23.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A.承包人D.设计人B.发包人E.分包人C.监理人24.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公司B.甲公司无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应通知对方C.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D.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E.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驶抗辩权25.某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结束评标工作,招标人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则()()()()()A.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B.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C.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D.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E.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保函期限的要求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26.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义或未经充分、慎重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况的发生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27.无因管理是指既未收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28.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9.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30.缺陷通知期-相当于国内工程交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1.(1)办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2)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人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3)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书,对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采用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查认定;(4)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人要求变更发出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批;(5)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6)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7)核发或者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8)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委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每小点1分,答对6点得满分)32.(1)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均需提交与单独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要求一样的全套文件(1分);(2)递交的投标文件连同后来的合同应共同签署,以便对所有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提交资格审查有关资料时,应附上联合体协议,该协议中应规定所有联合体成员在合同中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3分)(3)预审文件须包括一份联合体各方计划承担的合同额和责任的说明;(1分)(4)预审文件中应指定一个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或牵头人),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接受指令,并且由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1分)33.(1)风险回避;(2)风险转移;(3)风险分离;(4)风险分散;(5)风险控制;(6)风险自留;(7)风险综合管理。(每小点1分,答对6点得满分)34.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及三个附件组成(3分)。三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3分)35.(1)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2)确定索赔目标;(3)对被索赔方的分析;(4)承包人的经营战略分析;(5)相关关系分析;(6)谈判过程分析。(每小点1分,答对6点得满分)案例分析题36.案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筑某公司签定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筑某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有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篇六:案例分析测试题第一套案例分析测试题第一套试题名试正题确类答型案您题的目得答分分案数【背景】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XX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案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例[详[详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分200细]细]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析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题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注意:若将背景中正确的内容当作错误进行分析,每项扣1分)。【背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两段互相衔接的公路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时将这两段公路案分为两个甲、乙两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国内例投标人有%的评标价优惠;同时投两个标段的投标人如果第一个标段中标,第二个标[详[详分200段有4%评标扣减;投标工期以24—30个月内为合理工期,评标时两个标段都以24个月细]细]析为基准,每增加1个月在评标时加上百万元。有A、B、C、D、E五个承包商的投标题文件是合格的,其中A、B两投标人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B、D、E为国内承包商。承包商的投标情况如下:【问题】请计算甲、乙两个标段投标人的评标价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人。【背景】某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约1亿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业主认为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XX年9月18日向A、B、C、D、E五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19-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下午4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0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案人员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例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详[详分200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细]细]析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由该企业驻当地分公司加盖的投标题专用章。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了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8日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问题】1、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以上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背景】某厂新建一个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其中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8万元。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案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例[详[详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称,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分200细]细]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析的另一地块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题【问题】1.设计合同的定金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应当在何时支付?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如何处理?2.建筑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设计院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背景】某市某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某政府办公楼项目,预算为3000万元,总建筑面积XX0m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招标。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在该市很有影响力的一份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一项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同时还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即5万元(人民币)后才能够购买,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加项目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三天,有两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以上”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影响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为减少招标时间,经商讨,招标人决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不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保证开标计划能够如期进行。最终共有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计划如期进行。【问题】(1)招标公告中应列明哪些内容?(2)招标人在上述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有哪些不正确的行为?为什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试卷总分:100您的得分:0案例[详[详分200细]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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