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主要的有名合同考点,注会经济法哪个老师讲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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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有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一般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提示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除外。(2)一物二卖①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Ⅲ.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交付>付款>合同成立。②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Ⅰ.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Ⅱ.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Ⅲ.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Ⅳ.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交付>登记>合同成立。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1)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违约情形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已按照约定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提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未约定交付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5)“两个不影响”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2013年)A.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B.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C.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的检验(1)有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未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除非当事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提示1】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提示2】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4.特别解除规则(1)主物与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一物与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3)分期(3期以上)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题)【提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试用买卖合同(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2)视为购买①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②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③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3)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6.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①一般情形: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②例外情形: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提示】上述广告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①预售许可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②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4)法定解除情形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5)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出卖人行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抵押先售后抵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先抵后售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一房二卖先售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后售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销售许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考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l.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而非直接无效)。(2)选项C: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3)选项D:该情形未在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内。【考点2】运输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1.客运合同(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货运合同(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2010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5)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考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运输合同约定的下列条款中,有效的有()。(2010年)A.乙公司有轻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B.乙公司对货物毁灭无过错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C.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毁灭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D.因收货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答案】ABCD【解析】选项A:《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考点3】赠与合同(★★)(2009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1.合同性质单务、无偿、诺成合同。2.赠与人的义务(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特殊情况需承担责任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③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单选题)【提示】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考题·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甲、乙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所有权尚未转移C.甲未如实向乙告知车况,构成欺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D.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C: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4)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合同的撤销(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014年案例分析题)(2)法定撤销情形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①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考题1·多选题】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6年)A.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B.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C.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D.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答案】CD【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选项B:如果甲不具有主观欺诈的故意(如甲不知瓷瓶是赝品),那么乙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但如果甲明知瓷瓶是赝品,则甲构成欺诈,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考题2·多选题】赠与合同履行后,受赠人有特定忘恩行为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忘恩行为的有()。(2017年)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亲属B.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D.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答案】ABCD【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考点4】借款合同(★★★)(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3年多选题;2005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一)一般规定1.合同性质(1)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3)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解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借款利息(1)借款利率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2017年案例分析题)(2)预先扣除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7年案例分析题)(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①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②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提前还款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另有约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二)民间借贷合同1.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提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1)以企业名义借用于个人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2)以个人名义借用于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4.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1)按民间借贷审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不履行可拍卖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5.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1)关于借期内利息①未约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②约定不明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关于借期内利率①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②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题)③利滚利(A)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B)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逾期利率①有约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A.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C.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D.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1)选项A: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2)选项C: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选项B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合同性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合同生效认定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借款方式提供借款认定现金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票据交付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3.利息(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考点5】租赁合同(★★★)(2003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单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租赁期限(1)法定期限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019年案例分析题)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2019年案例分析题)(2)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4年案例分析题)③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转租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考题·单选题】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D.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答案】D【解析】(1)选项AC:转租合同在乙与丙之间发生效力,而非约束甲与丙,根据合同相对性,甲无权解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无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出租合同);(2)选项B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租金支付期限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5)解除权(归纳总结)(2010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出租方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租金的③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承租方①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且不能实现承租人合同目的的双方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3.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无效情形违建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未批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期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提示1】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原因消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提示2】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2003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考题·单选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年)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答案】A【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3)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①适用情形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②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③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提示】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考题·多选题】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AD【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4)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点6】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认定(1)一般情形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示】(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2)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提示】(1)两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2.合同效力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租赁物的所有权(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005年案例分析题)(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014年案例分析;2018年案例分析题)(3)第三人善意取得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融资租赁合同解除(1)出租人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③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2)承租人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索赔权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2)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018年案例分析题)(3)风险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损害赔偿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018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考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2011年)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考点7】承揽合同(★)(200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单选题)1.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支付报酬情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提示】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考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答案】C【解析】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考点8】建设工程合同(★★★)(2004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案例分析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无资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2018年案例分析题)借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未招标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处理验收合格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的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办公楼,但乙公司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B.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C.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D.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分包与转包(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建设工程的竣工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2016年)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B.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C.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工程款结算(1)欠付工程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2004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②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18年案例分析题)③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④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解释】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⑥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点9】委托合同(★★)(2015年多选题)1.委托合同适用范围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委托合同。【相关链接】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转委托(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3.隐名委托(代理)4.费用与报酬(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原则上受托人有权转委托,不必征得委托人同意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C.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1)选项A:原则上受托人转委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2)选项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选项C: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选项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考点10】行纪合同(★★)1.行纪合同的性质(1)基本概念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拍卖公司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2)行纪合同vs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对外名义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有偿性有偿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费用承担费用由行纪人自行承担,除另有约定委托人承担2.低价出售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3.高价出售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4.与自己交易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相关链接】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构成滥用代理权。5.与第三人订立合同(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考点11】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订立的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科研(如课题组、工作室)组织订立的合同经单位授权或追认,由单位承担责任未经授权或追认,由全体成员承担责任;单位在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2.职务技术成果认定①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②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单位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归属①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权归单位②单位在转让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3.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2)合作开发①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②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③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④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A)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B)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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