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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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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经营效益不好,承包人可否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篇一:张树贵律师:承包合同提前解,违约赔偿惹争议!张树贵律师:承包合同提前解,违约赔偿惹争议!海口琼山区红旗镇把岭后水库承包给柯先生进行养殖后,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强行收回水库再把水库承包给另外的人。为此,岭后水库原承包人柯先生向红旗镇政府提出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要求,并向海口中级法院提出了诉讼。[详细][网友评论]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的张树贵律师,您好张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张树贵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律师张树贵,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法帮网:生活中任何的合作都离不开合同,员工有劳动合同,买房有购房合同等。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承包合同纠纷,首先请张律师为我们讲一下什么是承包合同?张树贵律师: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承包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法帮网: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那么,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张树贵律师: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帮网:上面我们了解了发包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那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有何权利义务呢?张树贵律师: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帮网:不管什么合同,合同中都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上述案件中发包方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与承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像这种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另一方还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吗?张树贵律师:承包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在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帮网:在承包合同中,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方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吗?张树贵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法帮网:既然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可以得到赔偿,那么,提前解除承包合同都有哪些赔偿?张树贵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你们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规定赔偿;2、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3、协商不成的可诉讼或仲裁解决,你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以下损失: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你前期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池塘中未成熟的仔鱼提前捕捞造成的损失,以及原料储备等方面的损失;(2)按照可得利益的损失。法帮网:发包方提前解除合同而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时,承包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张树贵律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发生了提前解除合同而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时,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帮网:对于今天的问题,张律师,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张树贵律师只有合同中确定了解除合同的要约,才能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如果有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树贵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张树贵律师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本期嘉宾张树贵律师嘉宾介绍张树贵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曾担任汽车公司法务经理,20XX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积累了大量司法实务经验,现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专业领域:专业领域合同,投资并购,金融证券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宗旨:用法律解读新闻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联系我们报名邮箱:law@fabang.com报名电话:4000110148出品:法帮网新闻评论部责编:李哲苏米乔姗姗版权声明:法帮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合同中确定了解除合同的要约,才能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如果有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篇二:项目经营承包管理办法项目经营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筑市场要求,增加企业利润,规范项目经营承包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部是企业下属一个相对独立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实体,其承包经营的绩效与承包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包干上缴、自负盈亏。第三条项目工程承包期限从工程投标起至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清算完毕,以及所有因本工程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完结止。第四条项目工程投标前或承揽前,基层单位必须向公司市场开发领导组填报《拟投标项目工程情况报告表》,报告表包括:拟投标项目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工程前期运行情况、建设单位资金情况、项目经营承包方的情况、本项目所得利润的上交比例、项目施工目标等,还应附有承包方的相应证件复印件。市场开发领导组对项目工程的工程承包方式、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市场风险等进行预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承包项目的承包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后决定是否由其承包。第五条项目工程中标后,由基层单位配合,公司合同管理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前,各基层单位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承包人(或承包单位)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承包协议书前基层单位要将委任状或聘书及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本单位公章报公司合同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在开工前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基层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工程管理部。第七条对一些信用度高,与公司长期合作的项目负责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在公司或基层单位设立直属工程部,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具体涉及到人员安臵、人员保险等由公司另行规定。第八条对工程项目经营负责人,由基层单位填制《聘用项目承包经营人员审批登记表》交公司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牵头,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经公司办理聘用手续,下发委任状或聘书。第九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各基层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盖本单位公章报公司合同管理办公室。第十条在《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后七日内,基层单位报送公司财审处、工程管理部、合同管理办公室原件各一份备案。第十一条项目部管理层由基层单位及受聘的项目经营负责人选择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员、资料员等。项目部人员配臵必须符合工程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对应的资格证书,现场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项目管理班子组建后须报建设单位一份,由建设单位进行签收,签收资料存档。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资金运转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项目工程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肢解分包。承包人要严格执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三个体系,完成体系运行和公司安排的任务(科技示范、工法、Qc等)。承包人必须维护企业信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的安全、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资、健康、学习、待遇。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必须对项目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施工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工程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要求,并对整改实施全过程监督。第十四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安全施工,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承包人应按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有关会议,及时上报施工计划、预结算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并主动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奖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工程管理部存档。第十六条承包人必须树立正确的核算观念,各种款项支付需提供合法、合规的付款凭证及内部结算验收凭证,建立工程成本核算,配合基层单位做好会计核算,经得起相关部门检查,并负责接受社会相关部门的检查及处罚。第十七条工程款进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后,由基层财务部门办理收、付款手续,专款专用;承包人按《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的上交比例上缴公司工程利税。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由基层财务部门直付给材料供应商、出租方(或承包人向基层财务部门提供工程款总额的70%以上材料采购发票或收据),将项目部人员工资表(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送交基层财务部门,提取现金支付,以便于基层单位做帐。劳务费及专业工程分包费由基层财务部门直付给劳务公司及分包单位,对方单位出具收款收据。除以上款项外其余由承包方自行支配。跨年工程年底前承包人将财务报表如实报公司一份。(具体内容由公司另行规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十八条承包人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各种材料款,工程完工时将应收帐款及应付帐款明细报基层单位财务部门一份。承包人要妥善处理好与建设单位、供货单位(个人)及农民工等各方关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第十九条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对其进行批评及经济处罚,若情况严重又不予整改,公司将收回承包工程,解除聘任关系,更换项目承包人员或中止施工合同:1、管理不善,形成亏损,拖欠应上交公司利费;2、擅自从业主提取工程款及材料款;3、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4、擅自以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定分包协议、采购、租赁合同;5、违法、违规,损坏企业声誉。第二十条承包人擅自以公司或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分包协议、材料采购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此形成的债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违法、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所承包的工程需要签订上述合同时,必须由基层单位向公司相关部门请示并经批准同意后,由基层单位负责签订并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协助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工程结算需由公司预结算投标管理中心加盖结算专用章,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后,基层单位将结算资料报送公司预结算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时,承包人必须完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施工人员引起的相关纠纷诉讼等所有责任,并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三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承担对工程的保修义务及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其它所有责任。保修金返还后,由公司基层单位留臵一年,留臵期间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其它纠纷,留臵期满后全部返还承包方。第二十五条对于未签订施工合同且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部的工程,公司不予办理任何竣工和财务手续。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年度文件篇三:承包制所谓承包制是指所有者(政府)将自己的一定财产交给承包人(可能是企业经理人)经营,通过双方达成的协议,保证所有者得到固定的收益量,超额的部分则归承包方所有或按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只是在政企职责尚未分开、竞争性市场尚未形成、企业组织制度还没有可能进行根本改革的背景条件下,给与企业某些自主权的一种过渡性方法,但承包制仍然是以经营权为前提的,经营权始终处在所有权控制的位置,企业仍然没有自身的经济权益;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直接所有者的发包方,仍然掌握着直接控制企业活动的权利;企业自主经营权无法真正落实。尽管合同规定承包者要对经营后果负责,但对一个拥有数百万至数千万资产的国有企业的财产责任,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一个承包者所能承担得了的。由于产权主体地位的获取缺乏法律与制度的保证,如果主要经营者决策失误或者被调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将受到重要的影响。因此,与国有企业改革初期的扩大自主权一样,“两权分离”及其承包租赁仍是政府向国有企业单向放权,其让权程度取决于政府的主观意志,这意味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性质未有根本想改变。改革至此就其性质而言仍是一种放权让利。企业承包经营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虽然承包经营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优点或者缺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承包经营的企业。对于餐饮行业中的小企业尤其明显。由于承包经营是在一定程度上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了,而企业的性质和所有人等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样在企业债务承担上就会出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现许多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关于小型企业的承包经营纠纷是非常多的。企业承包经营的,需要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承包的范围、承包人的保管义务、租金等内容。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包人应担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租金,当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发包人支付租金,在发包人经过催告后,仍然拒绝交付租金的,当其租金数额较大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诉诸于法律,请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在承包经营期内,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承包人的自行经营承包的企业,不得擅自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擅自转包给第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企业。由于第三方承包人过错导致被承包企业损失的,承包人依然要对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不得以自己已经将企业转包给第三人为由对抗发包人。承包人以此为由对抗发包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未约定承包期限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理解,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至于多长时间合理,可以根据承包企业的大小和性质,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顺利地交接完毕承包经营企业的工作,既可以视为该期限合理。当事人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期限的,在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的,除非发生法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些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单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的,因此而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间经常容易发生的事情是,承包经营人为了在短期内收回成本,并且获得盈利,经常对承包企业进行掠夺性经营,使得企业的经营缺乏长期效益。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人应当诚实信用地经营承包的企业,应当以爱人如己的方式经营承包企业。如果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急功近利,对承包企业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经营,发包人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发包人也有义务保证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人能够对承包的企业进行正当的经营,如果发包人在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债务,致使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承包企业的对外债务问题。承包企业的对外债务是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承包期间内,承包企业的一切债务均有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对该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包企业债权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经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其实,简单的企业承包合同只是一种内部合同关系,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双方约定,承包人对承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也只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包人以承包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其债务人是该承包企业,而不是承包人。这主要是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承包经营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经营企业的性质并不发生改变,承包企业的主体地位也不发生改变,对于第三人而言,无论谁具体经营,并不会十分清楚,而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必要弄清楚,因为民事交易关系是发生在自己与承包企业之间,而不是发生在自己与承包人之间。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企业的对外债务有具体的约定的,在承包企业清偿了债务后,发包人可以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承包人追偿。如果承包人是合伙承包的,承包企业在承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债务后,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合伙制度的本质使然。当承包经营使全员承包时,承包期间的债务依然有承包企业承担。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或者一方当事人自行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后,无论企业是否再行发包,原承包企业遗留的债务依然由企业自行承担。承包企业在承担该债务后可以直接向原承包人追偿。关于承包企业在未经清产核算程序即办理了工商注销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权人就企业承包期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应当如何列当事人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清算法人(企业发包人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列为被告,判令其承担清算责任,如债权人直接起诉原承包人、并有证据证明承包期间内的债务由原承包人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 编号:170063361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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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9974 KB
  • 标签: 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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