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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公司与黄开义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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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1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秋云周韵琪是飞烨【审理法官】沈秋云周韵琪是飞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黄开义【当事人】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黄开义【当事人-个人】陈水生黄开义【当事人-公司】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元晟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周敏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元晟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周敏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元晟周敏【代理律所】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开义1/8【本院观点】从证据载明的内容看,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违约金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黄开义主张上诉人拖欠其劳务费6100元,为此提交了陈水生书写的欠条。上诉人提出欠条系陈水生被胁迫而出具,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对黄开义提供劳务的事实及所欠劳务费的金额均无异议,但主张支付主体应为金凤凰公司。由于上诉人自认由其组织黄开义等人提供劳务,并出具欠条确认其结欠劳务费的事实和金额,故一审法院根据欠条认定由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恰当。至于陈水生的付款义务,鉴于其既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又作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故由陈水生与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602:31: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9月,黄开义等人应陈水生组织至金坛区薛埠镇江南孔雀园工作,工资未及时支付。2019年1月10日,陈水生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如下内容:“今欠陆云、陈和庚等16名员工在金坛区薛埠镇江南孔雀园(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项目)上班的八、九两个月的工资约14万元(见工资表),现承诺到2019年元月28号先支付一个月工资约7万元,到2019年三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另外一个月工资约7万元整。欠款人:陈水生身份证号xxx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xxx,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水生"。尚欠黄开义工资6100元。一审中,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提供合2/8作协议一份,证明:黄开义工作的工地项目系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与金凤凰公司的合作项目,金凤凰公司应当和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连带支付黄开义的工资,并当庭申请追加金凤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黄开义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庭后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声明该合作协议系金凤凰公司与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内部合作关系,与黄开义无关,不同意另行追加其他主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双方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黄开义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提供劳务,尚欠劳动报酬6100元,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向黄开义支付6100元。关于陈水生应否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黄开义提供的欠条载明陈水生既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又作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陈水生作为法人签名是履行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职务行为,但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系债务加入,陈水生应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关于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申请追加金凤凰公司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黄开义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仅依据欠条向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主张劳务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黄开义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应当按照欠条中载明的时间及时支付黄开义6100元,但逾期均未支付。黄开义依法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即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各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黄开义于2019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黄开义主张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以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开义支付6100元,并以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3/8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黄开义已预交,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黄开义。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明陈水生出具欠条时存在胁迫的情形。黄开义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从证据载明的内容看,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共同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遗漏必要当事人。本案所涉项目是由上诉人与江苏金凤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上诉人是按照合作项目的要求组织被上诉人前来工作,该项目与金凤凰公司有着直接法律关系。现上诉人与金凤凰公司已停止合作,上诉人撤出该基地,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均留在基地内,实际成果均由金凤凰公司享有。因此,被上诉人的劳务费应由金凤凰公司承担。2、陈水生不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陈水生一直是以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行使公司职权,履行公司职务。欠条上虽有陈水生签字,但该签字是因为陈水生未携带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签字确认,并非债务加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终14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甘泉湖社区吴村新村某某。4/8法定代表人:陈水生,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晟,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开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共同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遗漏必要当事人。本案所涉项目是由上诉人与江苏金凤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上诉人是按照合作项目的要求组织被上诉人前来工作,该项目与金凤凰公司有着直接法律关系。现上诉人与金凤凰公司已停止合作,上诉人撤出该基地,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均留在基地内,实际成果均由金凤凰公司享有。因此,被上诉人的劳务费应由金凤凰公司承担。2、陈水生不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陈水生一直是以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行使公司职权,履行公司职务。欠条上虽有陈水生签字,但该签字是因为陈水生未携带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签字确认,并非债务加入。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黄开义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诉称黄开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连带给付工资61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9月,黄开义等人应陈水生组织至金坛区薛埠镇江南孔雀园工作,工资未及时支付。2019年1月10日,陈水生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如下内容:“今欠陆云、陈和庚等16名员工在金坛区薛埠镇江南孔雀园(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项目)上班的八、九两个月的工资约14万元(见工资表),现承5/8诺到2019年元月28号先支付一个月工资约7万元,到2019年三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另外一个月工资约7万元整。欠款人:陈水生身份证号xxx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xxx,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水生"。尚欠黄开义工资6100元。一审中,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提供合作协议一份,证明:黄开义工作的工地项目系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与金凤凰公司的合作项目,金凤凰公司应当和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连带支付黄开义的工资,并当庭申请追加金凤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黄开义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庭后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声明该合作协议系金凤凰公司与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内部合作关系,与黄开义无关,不同意另行追加其他主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双方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黄开义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提供劳务,尚欠劳动报酬6100元,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向黄开义支付6100元。关于陈水生应否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黄开义提供的欠条载明陈水生既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又作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陈水生作为法人签名是履行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职务行为,但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系债务加入,陈水生应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关于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申请追加金凤凰公司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黄开义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仅依据欠条向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主张劳务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黄开义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问题。对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应当按照欠条中载明的时间及时支付黄开义6100元,但逾期均未支付。黄开义依法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6/8第四款规定执行,即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各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黄开义于2019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黄开义主张陈水生、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以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开义支付6100元,并以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黄开义已预交,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黄开义。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明陈水生出具欠条时存在胁迫的情形。黄开义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从证据载明的内容看,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黄开义主张上诉人拖欠其劳务费6100元,为此提交了陈水生书写的欠条。上诉人提出欠条系陈水生被胁迫而出具,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对黄开义提供劳务的事实及所欠劳务费的金额均无异议,但主张支付主体应为金凤凰公司。由于上诉人自认由其组织黄开义等人提供劳务,并出具欠条确认其结欠劳务费的事实和金额,故一审法院根据欠条认定由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恰当。至于陈水生的付款义务,鉴于其既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又作为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故由陈水生与甘泉湖通用机场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7/8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水生、南京甘泉湖通用航空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沈秋云审判员周韵琪审判员是飞烨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姚远书记员刘珊珊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8/8',)


  • 编号:170049695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8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7416 KB
  • 标签: 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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