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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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合同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山东荷泽丹阳路跨铁路桥建设投资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为积极探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偿债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财力的杠杆效应,本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实施。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工程由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乙方负责项目融资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甲方应成立专门机构(项目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清障、管(杆)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及村组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五条: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甲方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为:设计施工图;《市政道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质量等级评定按建设部建城(1992)68号文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执行;路灯、绿化工程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资料归档按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书面移交及保修手续,将工程设施移交给甲方。1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工程为:丹阳路跨铁路桥全长约1000米,西至人民路、东至武汉路,跨铁路桥高度不低于12米,跨桂陵路、长沙路高度不低于4.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项目总建设投资约2.8亿元人民币(不含拆迁费用),实际投资额以当地定额为依据计算的决算价为准。第七条:工期控制目标:乙方必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且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书面开工指令并按要求正式入场之日起至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止,共计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但非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无法开工或停工的,上述建设周期均作相应顺延。第八条:质量控制目标:本工程质量等级目标为优良,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等级,以工程决算审核价的2%进行奖励。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本工程施工期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法律,确保安全投入。切实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投资合作原则1、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勘察、设计(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提供项目建设及融资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和手续并承担上述相关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2、对乙方的建设、安装、装饰、维护进行检查监督。3、甲方应当就本合同工程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就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联络及协调处理有关事项。4、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工作,工作内容为按甲方提供的方案对项目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安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如皋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确定。决算编制依据:1、工程决算编制采用2004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的省市有关文件,其中道路、路灯、绿化、排水、公用管沟均按一类工程取费标准及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取费标准实行浮动费率的取平均值。绿化工程采用年版《山东省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年版《山东省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材料价格处理。道路、排水、管沟的材料价依据施工同期的菏泽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跨季施工按施工期内各季价格加权平均);绿化苗木价格依据施工同期的《菏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路灯材料及道路、排水、管沟、绿化中的缺项材料价格采购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3、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监理批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4、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定额规定计取。5、增加工程量。由乙方按程序向监理和甲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决算时执行同等下浮率。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后10天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办,视作甲方默认工程移交,40天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土地款。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第十三条: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确定监理单位,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确认、监督与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十四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五条:甲方负责落实和协调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用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第十七条:甲方负责提供“三通一平”,保证工程正常施工。3第十八条:甲方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位于菏泽市中华路粮食局的160亩国有土地和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项目的投资回购款。第十九条: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第二十条: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在竣工验收通过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后,享有按约定获得投资回报及其奖励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实行保修,在工程移交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风险。第二十三条: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保证及时满足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决算造价审计后,同意甲方提留工程建设投资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返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桥梁一年,公用管沟、绿化、路灯光源均为两年,排水两年。第二十七条: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回购款的计算、调整1、回购款的计算4回购款由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它费用和利润组成。(1)概算总价:是由甲方回购人、乙方投资人、监理人三方确认的,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3)税费:为乙方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融资管理费以累计未偿还的回购款(以复利计)______的计取;(5)其它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15%计取。2、回购款的调整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1)如甲方回购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山东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乙方投资人对山东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甲方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4)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5)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乙方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乙方投资人应通知甲方回购人;甲方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a)乙方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和(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6)甲方回购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8)利率的变化引起增加的融资成本。5第二十八条:关于土地置换的特别约定1、在签订本合同同时,甲方承诺同时把市区中华路粮食局160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名下,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项目的投资款;2、甲方同意乙方在开发建设中华路粮食局160亩地块时给予减收50%的规费的优惠条件;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若发生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交付指定的置换土地,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第三十三条:若乙方因资金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6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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