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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县级招商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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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县级招商商引资优惠政策


('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落户县属行政区域内,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加工纳税型项目;商贸物流类项目;农业产业化及畜牧养殖类项目;设有基地的总部经济项目;电子商务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准)二、用地政策第二条鼓励生产加工型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三条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长期租赁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的,租赁部分不超过20年。1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可根据企业需要优先安排职工住宅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第五条开发区内存量土地原则上不再采取土地出让方式落户企业。新建企业可采取企业设计、园区审定、政府代建、企业承租的方式落户。第六条发展农业产业化及畜牧养殖类的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照农用地管理,及时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三、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第七条对新征地建设且综合税负5%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6%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8%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0%奖励。(有新征地的农业产业化及畜牧养殖类项目参照执行)第八条对新征地建设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及电子商务项目,2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5%奖励;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到位资金的7%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8%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9%奖励。第七、八条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总额,资金在项目达产运营后一次性兑现。四、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第九条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及畜牧养殖类项目,且年纳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将县级财政收益部分的50%、40%、30%、20%、10%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等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新建商贸物流类项目,且年纳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将县级财政收益的40%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等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新建总部经济类项目,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每年内,将县级财政收益的20%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等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新建电子商务项目,且县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将县级财政收益的40%作为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第十条上述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政策的项目,免收3涉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热入网费除外);大型商贸物流类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下限收取;其他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财力情况设立企业发展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创新能力培育、产业配套建设等。五、扶持壮大政策第十二条对租赁和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并启动生产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欠交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规定予以减免。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县财政收益部分全额给予新企业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第十三条鼓励企业扩大增量。除上级奖励外,县财政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年内退出过规上统计企业除外)。对进入全省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第十四条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不含土建部分)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4第十五条支持县内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度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2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六条支持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展会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县财政给予展位费50%补贴(单户企业年度上限不超过5万元)。支持绿色食品等企业在省外建设展示交易中心、旗舰店、连锁店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后,每户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品牌创建。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黑龙江省名牌产品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新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人,县政财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其它国家和省获奖情况,经有关部门鉴定,参照以上相对的额度奖励。第十八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除国家和省、市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补贴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贴305万元。六、服务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实行项目“首席服务员”制度。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席服务员”,在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做到全程领办、服务周到。第二十条在营商环境监督部门设立投资投诉服务热线,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七、附则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招商落地的企业,参照《县关于鼓励支持乡镇财政实体转型的意见》执行;各部门有招商成果或工作突出的,县政府给予更多经费支持;对机关事业单位招商有功人员优先提拔重用,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二条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可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康养旅游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第二十三条现有企业扩产扩容、老企业盘活重组,参照本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政策奖励确认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部6门联合认定,本政策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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